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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散工承認管有鎚鉗噴漆 判社服令及附加要求

政事

裝修散工承認管有鎚鉗噴漆 判社服令及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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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散工承認管有鎚鉗噴漆 判社服令及附加要求

2020年09月11日 14:35 最後更新:14:36

裁判官籲被告克服恐懼,三思而行。

20歲裝修散工去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太空館外被搜出鎚、鉗及噴漆,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嚴舜儀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一系列附加要求,包括入住協青社宿舍接受輔導,跟從社工和老師的重塑計劃及建議,並接受屯門醫院精神科治療,半年後由法庭檢視進度報告,又籲被告克服恐懼,三思而行。

被告鄭俊禧(右)。資料圖片

被告鄭俊禧(右)。資料圖片

辯方於庭上呈上協青社自立堂一年宿位的錄取通知、屯門醫院精神科服務預約便條和社工及老師協商制訂的一年重塑計劃,包括仔細的被告時間表和不同小目標,讓被告規範和了解自我。辯方藉此希望嚴官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讓被告能繼續學業完成心願。

嚴官審視被告表現,指案發當日被告雖有意圖犯案但未有實行;早前報告指出被告反省有限,還押後終明白案件嚴重,案發時犯案風險高,社會秩序或進一步惡化。嚴官接納被告在懲教所還押下反省有悔意,相信被告求學決心。嚴官認為被告需接受院舍訓練,建立規律生活,明白守紀律之重要,亦滿意辯方呈上文件,顯示出被告認真態度。嚴官由是判處社會服務令,並如被告要求,規定其入住協青社、求醫精神科及遵從社工計劃目標。嚴官最後寄語被告好好學習,養成規律生活。

被告鄭俊禧被控於去年10月27日在九龍尖沙嘴梳士巴利道香港太空館外,保管1把鎚、2個鉗及1罐黑色噴漆,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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