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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找到民主共識後,人都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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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找到民主共識後,人都死了

2020年10月20日 19:43 最後更新:19:48

香港政府計劃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對有輕微病徵的病人進行強制檢測。今早聽電台清談節目,香港醫學會會長蔡堅話與政府官員開會,談到這個問題。蔡堅提出這樣或那樣的疑慮,說市民對政府信任度低,事情很難進行,若要求輕微病徵患者做檢測,成效不大,又擔心會破壞醫患關係。總而言之,他對強制輕症病人檢測有保留。

一個病人權益組織的人士接受訪問時又認為,強制檢查破壞了醫生保障病人私隱的互信,擔心會令市民不敢求醫。他認為不應強制,應該教育有病徵的病人去檢測。在你一言、我一語之下,政府想要求有病徵的病人強制檢查,在上述討論中又變成一件錯漏百出的事情,沒有共識,不應進行。

整件事發生的緣起是咁的。內地一有疫症爆發的地區,就會馬上進行大規模檢查,發現一個確診者,會檢測相關大範圍的一萬人。如果出現十個八個確診者的小型爆發,就會整個城市進行強制檢測,找出所有潛在的傳播者。這個做法在北京、烏魯木齊和青島都試行過,卓有成效,快速清零。見到內地控疫成功,不少人建議特區政府進行全民強制檢測。

但香港有部分醫生不知道是基於政治偏見抑或專業偏執,對國內的抗疫做法相當抗拒,他們認為全民強制檢測「無效率」。而特區政府害怕這樣做會有很多市民反對,認為干涉到個人自由,所以一直不敢作出決定。隨後政府做了一些「中間落墨」的方法,例如自願性的全民檢測、在疫情較嚴重的地區開設自願檢測中心等等。到最近部署修改法例,對有輕微病徵的病人進行強制性檢測。其實,這個建議也是由專家們提出的。

例如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早前就提議,私家醫生可以強制檢測有病徵者。西醫工會會長楊超發就話,大部分家庭醫生,如發現病人有任何病徵,如上呼吸道感染或有腸胃炎,他們都會呼籲病人進行檢測,但只有約一半人會聽從,但經私家醫生找到確診者的命中率頗高,每100名接受檢測的病人,便會有1至2人最終確診。他認為最好強制有病徵市民進行檢測,但在現時社會環境下相信很難實行。

政府聽從了專家的建議,便計劃修例要輕症病人進行強制檢察。政府這個建議一出,又湧出另一批人說這樣做會損害這樣、影響那樣。

整件事有點荒謬可笑,就好像一個怪圈在無限旋轉,轉來轉去,政府什麼意見都聽取,結局就什麼也做不到。因為每個問題的都有十種意見,而反對聲音總是比較響亮,最後政府就是不做不錯。

從效率而言,只強制檢測輕症病人,的確有缺憾,因為這只有從檢測過程獲取確診者的效率,卻沒有全民強制檢測的可以盡快清零的社會整體效率。當社會因為限聚令而每天損失7億元時,能夠快速清零的方法,才是整體上最有效率的方法。

政府不敢做最佳的選項(全民強制檢測),唯有採用次佳選項(強制輕症者檢測)。這個做法雖然對清零的作用較低,但起碼可以找出更多的帶病毒者,但依然遭到反對。可見在政治掛帥的社會,什麼事情也做不成。

這讓我想起名著《世界是平的》的作者佛里曼所講的:「「美國沒有一個威權政府,我們也不希望有一個。但我們未能產生一個民主共識,來進行同樣的(抗疫)工作。」如果香港在抗疫上要學習美國,很容易會得出美國的結果。美國人口3.3億,香港750萬,以美國單日確診人數5.7萬人推算,香港單日確診就會是1295人;美國累計有846萬人確診,香港就會有19.2萬人確診。這就是美國尋求民主共識(可能永遠尋找不到)的人命代價。等找到民主共識後,人都死了。

抗疫是行軍打仗,講求高度效率。香港這種吵吵鬧鬧的方式,情況雖然好過外國,但遠差過內地,經濟就會差下去。11月過後,政府的保就業計劃結束,全社會都要捱大裁員大減薪的衝擊,殘忍一點說,拖延行動,自食其果,與人無尤。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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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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