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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在十字路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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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在十字路口上

2020年11月10日 19:02 最後更新:19:14

如非親眼所見,不知立法會議員的生活有時十分無聊。

有一次我去立法會找一位資深議員,在個多小時的會面之中,久不久就響起叫議員點名的鐘聲,那位議員匆匆離開,點完名又急急而回。我問資深議員,議員為什麼不留在議事廳內?他說:「反對派不斷拉布,在議會內講的,都是冗長和全無意義的東西。不斷地拖時間,又突然點人數,然後全面撤退,人數不夠的時候,就造成流會。一天可以要求點算人數幾十次,日復一日,周而復始。」

我問:「立法會議員參政議政、監督政府的功能,像這樣的運作方式,能否發揮得到呢?」資深議員說:「當絕大多數時間都浪費在政治鬥爭之上,正常監督政府、審議法律草案和財政支出的功能,大半都荒廢掉。反對派要癱瘓政府,建制派就要制止癱瘓,時間都花在極其無聊的政治鬥爭上。這就是立法會議員生活的日常。」

昨日傳出人大常委會將會訂出框架,要DQ一些不遵守《基本法》規定、搞攬炒的議員。反對派發言人胡志偉表示,如果政府這樣做,他們就會總辭。他說拉布是他們的應有權利,只要建制派留在議會內,就不怕拉布,也不怕點人數。   

這些話,只能騙騙那些沒有看過立法會開會的一般市民。問題不是建制派留不留在會議廳內,而是立法會現時的運作制度已被全面扭曲。反對派雖然在議會內未及半數,但借助制度的漏洞,肆意拉布,攬炒政府,令到施政裹足不前,效率大降,市民怨聲載道,香港就長期在政治鬥爭中打轉。

去年有4個反對派議員參選時已被DQ,後來因為疫情,人大常委會決定押後香港立法會選舉至少一年,這4人被DQ議員可否延任成為一個問題,當時有很多意見認為不應讓這4人留任,但特首林鄭月娥大力游說中央,希望讓這些人延任,結果中央因而將有關問題「留白」,暫不處理。但這些人重返議會,繼續玩流會拉布,搞議會攬炒。在中央的眼中,已給你機會,但卻沒有用。

我過去講中央對港新態度:如果過去23年行的是「A政策」,如今看來行不通,香港局面越搞越亂,證明「A政策」行不通。現在唯有反其道而行,試一試「非A政策」,即是從相反角度去思考問題。過去不想DQ現任議員,如今會認為DQ現任議員有何不可?

現時反對派已去到一個十字路口,要作出選擇。要麼全面總辭,與中央決裂,繼續堅持他們的攬炒理念,不推翻特區政府、甚至不推翻中央政府不罷休。要麼就是接受新的遊戲規則,不踰越阿爺畫出的紅線,正常的參政、議政、監督政府,沒有問題;但如果要拉布攬炒的話,那就對不起了,阿爺要亮出紅牌,踢你出場了。

香港政治亂象的根源,就是反對派陣營的泛民政黨,受港獨派的激進路線牽引,抱著全面對抗中央的心態,一步步走向深淵。過去中央一直給予反對派空間,是因為他們沒有觸碰到底線。從去年反對派支持暴力示威,到今天以集體總辭威脅,實際上就是公開要求突破底線,這是一種自絕於中央的行為,中央不可能有任何妥協餘地。要硬,就鬥硬吧。

反對派若然總辭,與中央全面對決,變成一個你死我活的鬥爭。其實,香港政治從來都不需要對決,本來不用走到割喉嚨的境界。說到底,政治就是一個妥協遊戲,政治團體在妥協中獲得資源,擴大地盤,增加影響,絕不是一個要麼全贏,要麼全輸的玩命對決。

如今,反對派已站在一個十字路口上,要作出選擇,如果他們選擇和中央對決的話,下場會相當悲慘。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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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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