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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總辭有後果 阿爺聲明打晒開口牌 明年參選隨時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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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總辭有後果 阿爺聲明打晒開口牌 明年參選隨時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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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總辭有後果 阿爺聲明打晒開口牌 明年參選隨時被DQ

2020年11月12日 13:15 最後更新:13:22

全國人大常委會定出DQ框架,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梁繼昌4人被DQ,反對派議員集體請辭。政壇高人分析,反對派想玩吓表態,再加上本來他們的支持者都有一半不讚同他們留任,順勢辭職做少一年,以為無甚所謂。

但高人認為,今次反對派玩集體辭職唔會無後果,在阿爺眼中,他們搞的總辭,是非常嚴重的事件。港澳辦和中聯辦的兩辦聲明講得好白,已經定性總辭就是同中央對抗,後果絕對不是做少一年那麼簡單。

反對派開記者會搞總辭。

反對派開記者會搞總辭。

看看港澳辦的聲明:「所謂總辭再次表明與中央頑固對抗的立場,是對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公然挑戰,予以嚴厲譴責。」發言人又話,特區政府宣布郭榮鏗等4位議員喪失資格,維護法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有利立法機構有序運作和社會穩定,部分反對派議員污蔑為政治打壓,將議員職務作為政治操弄工具,策動總辭,充分暴露為政治私利而罔顧市民利益的本性,「實際上是對抗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而中聯辦就指出,15名反對派議員借此發起「鬧辭」,是以行動對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抗「一國兩制」方針,是「政治攬炒」,他們的所為註定只是斷送自己政治前途,不會影響香港「一國兩制」前進的步伐。

高人話兩辦的聲明好少講得這樣白,講明集體辭職是對抗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抗,即是這個辭職行為已定性為和中央對抗。試問一個和中央玩對抗的人,又如何能令人相信他們係「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呢?明年這些人再想參選,今日的總辭好可能成為被DQ的理據。所以兩辦聲明都提到,這些人其實是在「斷送自己政治前途」啦。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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