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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魚竿被魚拖下水,男子下水撈魚竿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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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魚竿被魚拖下水,男子下水撈魚竿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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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魚竿被魚拖下水,男子下水撈魚竿溺亡

2020年12月04日 22:38 最後更新:17:40

釣魚小可怡情,大可養志,深受釣友們喜歡。但對王某一家來說,釣魚卻成了他們難以抹去的痛。

今年5月的一天,王某和堂兄結伴前往李某經營的魚塘釣魚,悲劇在幾個小時後發生。當時王某的魚竿被魚拖入水中,王某見狀不顧勸阻,執意下水撈魚竿,結果不幸溺水身亡。事後,王某家屬將魚塘所屬村委會以及承包經營者和王豪(化名)告上法院索賠37萬元。

12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西充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下魚塘撈魚竿溺亡屬意外事件,魚塘老闆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魚塘所屬村委會以及當天和王某一起釣魚的王豪亦不承擔賠償責任。魚塘老闆和王豪自願對死者家屬的總計6萬元補償,法院予以認可,駁回死者家屬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悲劇」

堂兄弟結伴釣魚

一人下水撈竿不幸溺亡

事發魚塘,位於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某村。

據悉,王某和王豪是南充嘉陵區人,兩人系堂兄弟關係,平時都比較愛好釣魚。今年5月23日,王某和王豪相約去位於西充縣境內的一處魚塘釣魚。當天,魚塘經營者李某分別收取了王某堂兄弟兩人30元。上午10點左右,王某和王豪便開始在相隔150米左右的地方進行垂釣。

悲劇,在下午5點左右發生。

當時,王某的魚竿被魚拖進魚塘。「我要把它撈回來。」王某一邊說一邊脫掉衣服準備下水。王豪看到這一情況,勸阻王某不要冒險:“水深,太危險,魚竿丟了就丟了……”但王某並未放棄,稱自己會水,隨後便“撲通”一聲跳進水中。

不一會,王豪便只看見王某的兩隻手在水面上慌亂拍打,他趕緊下水施救,但撈了半天也沒摸到王某,最終因其體力不支只能游回岸邊。

上岸後,王豪趕緊撥打110報警,警察到場後組織人員打撈未果。3天後,王某的屍體自行浮出被打撈上岸。

↑事發水域。

↑事發水域。

「訴訟」

魚友、魚塘老闆、村委會成被告

魚塘老闆自願補償2萬元

悲劇發生後,王某家人將魚塘所屬的村委會、魚塘承包人李某以及當天與王某一同前去釣魚的魚友王豪告上西充縣法院,索賠37萬元。

王某家人認為,李某作為魚塘經營者,應對王某在釣魚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村委會作為案涉魚塘的實際所有權人,王豪作為釣魚同伴,均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涉事村委會稱,魚塘在10多年前就已承包給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魚塘是用於農業生產,保證附近村民生產、生活用水,不涉及養魚、釣魚,所以該事故與村委會無關。

作為當天與王某一同釣魚的王豪,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當時已盡到告知義務和救助義務,對王某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但基於人道主義,願意給予4萬元的補償。魚塘經營者李某則表示,在魚塘邊立了「注意安全,嚴禁戲水」的警示牌,王某死亡是自身過錯所致,自己無任何過錯,同時願意給王某家人補償2萬元。

「判決」

撈魚竿溺亡屬意外事件

魚塘老闆不擔責

本案經西充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案涉魚塘已由村委會發包給李某,由李某負責管理、經營,該發包不需要任何資質,村委會不存在選任過失,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當天與王某一同釣魚的王豪,在王某下水撈魚竿前已對其進行勸阻,在王某溺水後也及時下水進行救助。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豪作為同行人,盡到了自身的提醒、救助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豪自願補償原告40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認可。

那麼,作為魚塘承包經營者的李某,是否應該對王某溺亡負有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承包經營者,負有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在魚塘顯著位置設置了安全警示標誌,釣魚活動本身並無安全隱患,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視標誌自行下水撈魚竿的行為,超出李某注意範圍,撈魚竿導致其自身溺亡與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屬於意外事件,故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自願補償原告20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認可。

12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西充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補償死者家屬2萬元,王豪補償死者家屬4萬元,駁回死者家屬訴訟請求。目前,本判決已經生效。

本案承辦法官葉騰博亦提醒,釣魚雖是一項休閑娛樂活動,同樣伴隨著風險。在釣魚過程中,要以生命安全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風險,卻不聽他人勸阻、無視警示牌警告的行為,其損害後果要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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