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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制裁人大副委員長十分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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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制裁人大副委員長十分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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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制裁人大副委員長十分輕手

2020年12月08日 13:14 最後更新:13:18

美國財政部宣布最新一批14名中國官員制裁名單,回應早前早前香港4名立法會議員被DQ一事,14名新增被制裁者均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高人分析,這次制裁與上次訂立《港區國安法》不同,上次是11 名中港官員。但今次只是制裁中國官員,沒有香港官員。

今次被制裁的人大副委員長,包括︰王晨、曹建明、張春賢、沈躍躍、吉炳軒、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武維華。制裁名單亦不包括身屬政治局常委的人大委員長栗戰書。

人大委員長栗戰書不在美國制裁名單之列。

人大委員長栗戰書不在美國制裁名單之列。

高人話,制裁中國與制裁香港官員主要不同之處,就是制裁中國官員基本上只是形式上的意義,除非他們有子女在外國,否則中國官員根本不常出國,當然很少到訪美國,制裁對他們影響有限。

但制裁香港官員影響就較大,例如特首林鄭月娥都講過,由於被制裁,不能在銀行開戶,出糧要收現金,雖然不至很大傷害,但會造成很多不便。而且不少香港官員子女會在外國讀書或工作,也有外國資產,所以制裁會為他們帶來較大的麻煩。

據高人分析,人大就DQ議員作出決定,美國要作回應,美國總統特朗普和國務卿蓬佩奧固然想在留任期內繼續搞中國,所以就香港問題繼續對中國發動制裁很正常,但制裁名單要由美國國務院官員建議,名單清一色是大陸官員,結果就很輕手。

從這角度看,美國國務院官員也留一手,似是為政權過渡作準備,因為明年1 月20日民主黨的拜登就會上台,現在尚未知道他想如何與中國開展關係,美國國務院看來也沒有向中國下狠手。

再過一個月,中美關係將進入微妙的轉變期。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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