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早前承認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
16歲少女去年11月與同齡男友帶同酒精和稀釋食用醋,在觀塘警署外徘徊,擬用以產生有害物質,向警察施毒。二人當場遭警察發現,逃跑至觀塘游泳池外被截獲。少女早前承認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還押至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被告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進入更生中心。資料圖片
屈麗雯裁判官指,被告無疑是犯下嚴重罪行,她連同他人針對警察犯案,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辯方的求情陳詞等,加上她表出悔意,法庭接納她因年輕而衝動犯案,故按報告建議,判她入住更生中心。
辯方今替被告進一步求情,指其報告正面、背景良好,懲教處人員建議她入住更生中心。辯方續指,被告自小學起已是品學兼優的學生,還押期間表現配合、有禮貌及合作,沒有紀律問題,並一直保持考好文憑試的決心,已和法庭社工溝通,安排她在服刑期間應試。另外,被告的父母亦稱讚她從不用家人憂心,今日亦會支持被告。
被告梁穎詩被控於去年11 月 18 日,在香港串謀意圖共同非法及惡意,向警務人員使用有害物品,即從含有異丙醇、乙醇及異丙基的混合液中釋放的氣體,使該人受損、精神受創或惱怒。同案男被告陳浩軒早前亦承認控罪,同被判入更新中心。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