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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出台長租公寓監管新規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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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出台長租公寓監管新規

2021年02月02日 22:42

#北京規定住房租賃企業預收租金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頻繁「爆雷」的長租公寓,迎來了監管新規。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網信辦、北京銀保監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首次明確禁止「長收短付」,嚴控「租金貸」撥付對象,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不得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只能撥付給個人。新規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北京規定租金貸只能撥付給個人#

亮點1:「租金貸」只能撥付給個人

以分期月付租金更便宜的噱頭,鼓勵租客申請「租金貸」,從而一次性從銀行或小貸機構獲取12個月的租金,再按月或季度向房東支付租金,一進一出之間,一個無形的資金池就形成了。池內的資金本應只用於支付租金,可也有長租公寓運營商玩起期限錯配,比如將資金用於向房東收房,持續擴大市場規模,可一旦經營受阻,「8個瓶蓋蓋10個瓶」,就會出現資金鏈緊張甚至斷裂。

缺乏監管的「租金貸」和資金池,是長租公寓頻繁「爆雷」的深層次原因,也是新規的核心內容。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付租金周期必須匹配;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且應當通過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託管;嚴控「租金貸」撥付對象,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將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

「租客申請了住房租賃貸款後,放貸機構可以把貸款發放給租客,也可以簽訂協議後直接發放給房東,但不能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或利益相關方。」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已經預收的超過3個月的租金部分和存量「租金貸」,租賃企業要建立專戶逐步化解;已經預收的押金,也要一併納入專用賬戶託管,押金託管的具體方式和流程後續還會出台配套細則。

亮點2:不得強制收取裝修費用

「租賃到期了,當初交的押金卻不給退。」「不降價就解約,裝修傢具費要5萬。」租賃糾紛的發生,影響著承租人的安居。針對承租人和房東的槽點,新規也開出了「藥方」。

通知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使用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用示範文本避免因霸王條款、約定不明引發後續糾紛,並在簽訂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內將合同信息在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台備案,未如實備案的企業將限制其通過互聯網發佈房源信息。

其次,住房租賃企業出資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的,應當取得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住房租賃企業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各方責任,不得強制收取裝修費用。

在押金退還上,通知也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應於合同終止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退還押金,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還給承租人。

亮點3:情節嚴重將進行風險警示

「長租公寓要規範發展,但需要重申的是,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政策主基調依然沒有變。」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北京將繼續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持有房屋並依法出租,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當然,對於絕不改正者,各部門也將加強聯合監管。通知規定,住房租賃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較多的,由市住建部門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提示謹慎選擇;情節嚴重的列入風險警示名單並向社會公佈,警示重大風險;根據住建部門的意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責令有關主體停止發佈相關廣告。網路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驗發佈主體和房源信息責任的,網信部門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意見,依法對其相關業務採取整頓措施。(@北京日報 記者 趙瑩瑩)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從2007年一審宣判後,歷經二審、死刑複核、發回重審、再次宣判等一系列波折,王書金於2021年2月2日被執行死刑。法院審理查明他的罪行包括:強姦殺害3人,另有1人強姦後殺害未遂。

十餘年的漫長時間,公眾對此案眾說紛紜。實際上,無論是各界討論王書金究竟是不是聶樹斌案「真凶」,還是最高法針對新的證據發回重審,核心其實就是一個問題:

王書金到底要為幾條人命負責?

回答好這個問題,既考驗司法機關的能力水平,也體現法治的不斷進步。

(2013年9月27日,河北高院維持對王書金的死刑判決。 新華社發 丁立新攝)

首先,王書金的廣為人知,很大程度上源於他被抓獲後供述了1994年的「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這成為聶樹斌案平反之路上的一個關鍵節點。

「一案兩凶」,帶來輿論洶湧。彼時,不少人將王書金案的進展視為聶樹斌案能否翻案的“標誌”。還有人認為,在全社會的關注下,司法機關有王書金口供作為基礎,完全可以順水推舟將其認定為「真凶」,既能安撫被害人家屬,也能給社會公眾一個交待。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雖然王書金在整個訴訟期間不斷強調自己是聶樹斌案「真凶」,但法院認定的罪行中,並不包括這起案件。

據了解,辦案機關認為,王書金對作案具體情節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證據存在諸多不符之處,甚至在關鍵節點上存在重大矛盾。

不認定王書金是「真凶」,也並未影響聶樹斌的昭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再審宣判聶樹斌無罪,審判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王書金和聶樹斌絕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對聶樹斌案的複查,絕不是僅僅複查王書金這一個線索,而是要對所有的證據進行全面、綜合的判斷,並依法作出結論。”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新華社發 最高人民法院供圖)

擯棄「非此即彼」的思維,恰恰是法治進步的體現。聶樹斌因“證據裁判”“疑罪從無”而平反,對於王書金同樣要堅守法律規定、遵循法治精神來進行審判。

王書金案的另一波折,是最高法在2020年11月將案件發回重審。

這一輪發回重審,源自王書金1993年強姦、殺害被害人張某某的罪行。雖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這一罪行均不予認定,但在最高法死刑複核期間,出現了新證據。

據悉,王書金2005年被抓獲後供述了這一罪行,辦案人員還在其指認的現場挖出一具白骨,但當時的DNA鑒定技術,難以確認被害人的真實身份。直到2020年,技術的進步,最終確認了這名被害人就是張某某。

不能因為王書金已經被判處死刑,就放過對其應負罪行的追究。發回重審,雖然讓案件又延時數月,但正是辦案人員的堅持不懈、司法機關的一絲不苟,讓這一幾乎已成「死結」的案件真相大白。

不為找出「真凶」而加罪名,也不為息事寧人而草草結案。從一審判處死刑起,王書金的結局沒有任何變化,但正是這十餘年的反覆“較真”,讓案件經得起時間考驗,讓大家對依法治國更有信心。

公平正義容不得半點瑕疵。讓罪大惡極之人死得明明白白,讓公眾對公平正義看得真真切切,這或許就是王書金案的最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