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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涉非法集結等罪囚7周至7個月 武術運動員夢碎啜泣

政事

五人涉非法集結等罪囚7周至7個月 武術運動員夢碎啜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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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涉非法集結等罪囚7周至7個月 武術運動員夢碎啜泣

2021年03月10日 13:17 最後更新:13:19

武術運動員本來前途無量,曾獲得最具潛質運動員獎及獲民政事務局局長嘉許。

前年6月9日大遊行後,大批示威者聚集在立法會示威區與警方對峙。13名男子事後被控非法集結或阻差辦公等罪,其中8人早前已認罪,另外5人則否認控罪受審,惟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成,其中一人為武術運動員,曾獲得最具潛質運動員獎及獲民政事務局局長嘉許,本來前途無量,但運動員生涯將因案底而被逼中止。鄧少官裁判官聽畢求情後,判5人各入獄7星期至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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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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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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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泳祥。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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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輝(左)和王洛鈞(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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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淯銘(左圖),廖德輝(右圖左)和王洛鈞(右圖右)。資料圖片

鄺淯銘(左圖),廖德輝(右圖左)和王洛鈞(右圖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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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被告依次為溫鎮豪(31歲,網絡維修員)、王洛鈞(23歲,餐飲業從業員)、鄺淯銘(23歲,武術運動員)、曾泳祥(31歲,護理系學生)及廖德輝(43歲,文員)。溫鎮豪被控一項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其餘4人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鄺淯銘

鄺淯銘

就溫面對的阻差辦公罪,鄧官指出,從涉案片段可見,事發事一名身穿綠色上衣、灰色長褲的人士,趁督察制服一名向防線投擲水樽的白衣男時,衝前捉住督察的右上臂,令白衣男得以逃走,畫面曾拍攝到綠衣人的正面,而其衣著特徵、身高、身形等都與溫肳合,裁定他就是該綠衣人。當時溫一直注視著督察,顯然知道其警察身分;他舉高及伸出手捉住督察的前臂,令督察放棄追捕白衣人,整個過程一氣呵成,明顯是蓄意阻撓警方執勤,故裁定他阻差辦公罪成。

曾泳祥。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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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外4人被控的非法集結罪,鄧官則指出,對比4人在告士打道一帶被捕時身穿的服飾及其身型,從立法會示威區的片段可見,4名身穿相同服飾的人士,曾各自推動鐵馬、與他人合力將鐵馬堆成路障、招手示意其他人上前、走向鐵馬方向等,部分片段拍攝到他們的正面,裁定片中人士就是4名被告,並干犯了非法集結的行為。

廖德輝(左)和王洛鈞(右)。資料圖片

廖德輝(左)和王洛鈞(右)。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時透露,鄺淯銘在10歲之齡,已在青少年武術錦標賽中奪冠,16歲時成為全職武術運動員。他的教練認為,他有能力在世界性賽事為港爭光。他因本案被捕時,正在機場準備到韓國參賽,獲得擔保後,在身心俱疲下馬上前往韓國,最終仍奪得銅牌。惟他因本案而留有案底後,其全職運動員生涯被逼中止,對他而言已是種懲罰,希望法庭量刑時多加考慮。鄺聞言不禁輕聲啜泣。

鄺淯銘(左圖),廖德輝(右圖左)和王洛鈞(右圖右)。資料圖片

鄺淯銘(左圖),廖德輝(右圖左)和王洛鈞(右圖右)。資料圖片

其餘被告求情時則提到,各人品格良好,並非暴力的人,犯案時沒有預謀等。其中,曾泳祥本來今年將從護理系畢業,但現在事與願違,不能準時畢業。

鄧官終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鄺過往的背景及其努力將付諸東流,給予他2個月刑期扣減,其餘涉及非法集結的被告則減刑一個月;就溫面對的阻差辦公罪則判監7星期。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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