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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學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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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學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

2021年04月19日 19:15 最後更新:04月22日 12:04

香港過去是英國殖民地,香港人從少到大受的教育,都沒有什麼國家觀念。

早前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講「愛國者治港」標準時,提到在香港政權架構中,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士,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對他們應該有更高的要求,其中一點是「胸懷國之大者」。夏寶龍說香港命運從來與祖國命運緊密相連、休戚與共。要站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和國家發展全域,謀劃香港的未來,辦好香港的事情,推進一國兩制實踐。

我聽完他的話,心中在想,到底有多少香港人明白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後來我在多個場合,和高官、議員談到這個問題,問他們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發覺沒有太多人答得上來。很多從政者都是打著自己個人的小算盤,或者在想香港的小局,沒有多少人看到國家的大局。不要叫他們貢獻國家了,就連叫他們辦好香港的事,不要搞出大問題,不要影響到國家,不為中央添煩添亂,也不一定能辦到。

我只能上網查一下,看看習主席又是如何論述「胸懷國之大者」。發覺他近年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到「國之大者」這個概念。

首先是對中青年官員的要求,是要他們看清大局作科學決策。去年10月10日,習主席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青年幹部培訓班開班儀式上發表講話,他強調,年輕幹部要提高科學決策能力。做到科學決策,首先要有戰略眼光,看得遠、想得深。領導幹部想問題、作決策,一定要對「國之大者」心中有數,多打大算盤、算大賬,少打小算盤、算小帳,善於把地區和部門的工作融入黨和國家事業大棋局,做到既為一域爭光、更為全域添彩。

看到這裏,我反思香港近年做了什麼事情,可以做到一域爭光、更為全域添彩呢?

再進一步是對領導幹部的要求,處理重大問題要「講政治」。去年12月24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民主生活會,由習主席發表重要講話。他認為領導幹部要旗幟鮮明講政治。要找准座標、選准方位、瞄準靶心,善於從政治上觀察和處理問題,使講政治的要求從外部要求轉化為內在主動。具體來說,就是要提高三種能力:提高政治判斷力、提高政治領悟力、提高政治執行力。

「講政治」正是準確把握「國之大者」的關鍵所在,是中央對內地對官員幹部的根本要求。

說到這裏,想起中美鬥爭如斯激烈的現況,要講政治,香港那能崇美?但香港從政客到官員,卻還有不少人,希望走兩邊討好的中間路線。正因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才發表講話,指「我們絕不能幻想名義上回歸,但還認美國、英國做老板,拿美英的價值做衡量標準,我們絕不能覺得中央的利益可以討價還價,而英美的利益就唔郁得。」

從看大局作科學決策核心,到處理重大問題要「講政治」,香港有多少人做到「胸懷國之大者」?決策荒腔走板的例子,所在多有。

例如落實「疫苗氣泡」政策。香港疫情搞不好,中央既怕香港傳播病毒回內地,也怕你出大事要中央來救。香港做不好全民檢測,搞出「疫苗氣泡」政策,希望全民打疫苗,也是無辦法中的辦法。其中一項措施是如飲食業員工若已打疫苗,食客也接種了疫苗的話,就可放寬限聚措施。新措施遭到部份業界人士反對後,最近傳聞政府想讓步,計劃只要餐飲業員工自行申報不適合打疫苗,就可以不打,改以檢測取代。若然如此,整個政策就廢了。根本不是看大局作科學決策,而是受到政治壓力就隨意施為。

又例如在沙嶺興建「超級殯葬城」,那個地方與羅湖口岸一河之隔,香港把厭惡設施設在深圳鬧市的家門口,又有無考慮鄰近地區的感受?鬧出深港矛盾,又要去勞煩中央來協調。

出現種種問題,皆因本地決策,根本沒有全局觀念,當然更談不上「胸懷國之大者」。

未來香港,必須改變。有新人事,就有新作風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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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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