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還柙兩星期已對他有當頭棒喝的效果,令他有所醒覺及頓悟。
前年11月3日有網民發起「香港人反警暴,七區緊急行街」示威,20歲男倉務員於沙田一帶管有士巴拿,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成。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被還柙兩星期已對他有當頭棒喝的效果,令他有所醒覺及頓悟,又強調判刑需兼顧更生及懲罰等,終判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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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網上有人號召「七區集會」沙田有大批人士集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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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家濠(左邊藍恤衫)。
彭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上訴庭在多宗覆核刑期的判詞中,要求下級法院緊記量刑原則,在為青少年判刑時除了顧及更生外,亦要保護公眾,加諸譴責及懲罰,阻止罪行發生;另需考慮案發背景。案發時為反修例高峰期,當日較早前沙田有連串破壞公共設施事件,但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港鐵破壞事件,被告被截停時身上有士巴拿及其他可掩飾身分的工具,如口罩面巾等,但被告被捕時沒有蒙面。彭官續指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又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不成熟,易受他人影響,已深切反省及有悔意。被告被還柙兩星期已對他有當頭棒喝的效果,令他有所醒覺及頓悟。彭官認為兩星期的還柙及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已可兼顧更生、保護公眾、譴責及刑罰效果,終判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當日網上有人號召「七區集會」沙田有大批人士集結。資料圖片
辯方大律師李健志今為被告進一步求情,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知錯,雖然經審訊後被定罪,屬「遲來的悔意」,但「遲來好過沒有」,感化官亦同意被告有反省;被告年輕及有悔意,並非罪無可恕,孺子可教,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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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劉家濠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劉前年11月3日於沙田正街希爾頓中心、香港紅十字會白普理沙田中心至獅子山隧道公路的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對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保管或控制一支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