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今早(8月2日)被廉政公署拘捕,控告二人涉嫌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給該候選人。
黃耀明(左)及區諾軒(右)資料圖
廉政公署稱,早前接獲投訴,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區諾軒,34歲,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及黃耀明,59歲,歌手。
區諾軒及黃耀明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二人將於8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消息出來之後,有市民就問啦,議員派「蛇齋餅糭」得,點解唱歌唔得?
金牙大狀話,法例裏邊有直接講到提供娛樂的問題。《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誘使該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違法。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
金牙大狀話,議員派蛇齋餅糭,通常係就住時節嚟派,但係去到接近選舉,就會停止。
金牙大狀話,案情透露,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於當年3月11日舉行。區諾軒是4名候選人之一,並在該選舉中當選。
控罪指,區諾軒及黃耀明涉嫌於2018年3月3日,在當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給區諾軒,而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金牙大狀話,有關娛樂係選前8日提供,關鍵係「臨近選舉」,所以有問題。如果有候選人在選舉前8日,派蛇齋餅糭,叫人投票比自己,一樣有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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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