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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褲呢?避孕套咋回事?律師析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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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褲呢?避孕套咋回事?律師析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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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褲呢?避孕套咋回事?律師析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2021年08月16日 18:42

(彭寧鈴)14日,@濟南公安針對「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進行通報:有2人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此次通報對部分事件細節進行了還原。但同時,有網友發現,一些通報內容與此前女員工的爆料內容不完全一致,並疑惑:女方為何主動聯繫客戶張某來房間?女方爆料與警方通報關於避孕套和內褲的說法不一,是否影響犯罪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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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中新網採訪了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鄭飛、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宇鵬。

 

內褲、避孕套疑云: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有何分別?

女方提到,次日醒來在床頭櫃看到塑料膜拆封過的避孕套,並稱入住時沒有避孕套。而在警方通報中,次日7時14分,周某與客戶張某聯繫,告知其房間號碼,張某從家中帶來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敲門而入對其實施了強制猥褻,並帶走其內褲。且避孕套未拆封。

問:強制猥褻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和強姦罪有何不同?

鄭飛: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具體來說,猥褻行為就是除了男性對女性的姦淫行為以外的,能夠滿足性慾和性刺激的,有傷風化、損害他人的性心理、性觀念,有礙他人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為。比如強行脫光他人衣褲,強行與他人接吻、摟抱等行為。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存在主體、客體、主觀故意等方面的區別,同時強姦罪是強制猥褻罪的特別法條,在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強姦行為中一定會觸及猥褻行為。

涉及到男性對女性實施的行為是強姦還是猥褻,首先不能將強姦和猥褻完全對立。

一種理解是,根據男性有無「姦淫」的目的,來確定是適用一般法還是特別法。若有則是強姦,若沒有則是猥褻。若是強姦,則根據有沒有完成插入和結合,來判斷是否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這一路徑認定成立強姦罪時,所判處的刑罰不得低於按照普通法條(也就是強制猥褻罪法條)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還有一種判斷方法,是根據想像競合從一重罪,來決定嫌疑人觸犯的罪名。

問:7月27日晚,王某文購買過避孕套,次日張某也帶來避孕套。二人這一行為能否說明什麼?

鄭飛:在本案中,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還沒有找到已經實施了強姦行為的明確證據。但是以「強制猥褻」定性,則需要王某文與張某完全沒有「姦淫」的目的,也就是嫌疑人自始至終都不想和被害人性交。

從二嫌疑人買避孕套和攜帶避孕套的行為來看,正常情況下,一般可以推測二嫌疑人具有「姦淫」目的。

問:有人疑問,帶走內褲這一行為是否屬於銷毀證據?

鄭飛:按經驗推斷,張某在被害人房間停留將近兩小時,離開的時候帶走了內褲,確實有可能是在銷毀強姦的證據,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此,目前來看,還不能直接認定張某帶走內褲是為了毀滅強姦的證據,也不能以此倒推出張某犯強姦罪的結論,需要結合更多的證據來認定。

  

「反轉」了嗎?

問:關於內褲和避孕套的說法不一,有網友認為「反轉」了。那麼,女方爆料屬於什麼性質?這種所謂反轉是否影響犯罪本身的認定?

鄭飛:女方爆料在未來的庭審中可以作為被害人陳述,是言詞證據的一種。實踐當中,僅憑言詞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這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大原則。具體問題應當在法庭上經舉證質證後,由法官進行認定。

張宇鵬:一般來說,被害人陳述的事實應當客觀準確。但被害人在陳述事實的基礎上通常會帶有自己的推測和主觀意見,不能苛求被害人像司法機關一樣客觀準確。此外,周某在被侵害時處於醉酒狀態,也會影響其認識和判斷。

公安機關通報顯示,王某文、張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強制猥褻罪,排除了王某文涉嫌強姦罪的嫌疑,這一通報應當是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結果。周某爆料的內容雖然與公安機關通報的情況不完全一致,但不一致的點是集中在王某文是否涉嫌強姦罪的證據上,不影響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的認定。

關於張某28日的強制猥褻行為,公安機關通報中,周某系在28日上午主動聯繫張某,並告知了張某房間號碼。雙方聯繫的內容並未通報,張某在酒店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我想還有待於公安機關進一步的偵查。

問:酒醉的情況下,周某在電話里同意王某文進其房間,這算同意嗎?酒店是否存在疏忽?

張宇鵬:刑事法律上,當事人對於其醉酒狀態下的行為仍然要承擔責任,周某在電話中同意王某文進入其房間,應視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酒店前台是在徵求周某的意見後,給王某文辦理了房卡,不需要承擔責任。

鄭飛:這種情況酒店存在的疏忽確實較小。不過,即便被害人在電話里同意王某文進入其房間,也不能算作是關於性行為的同意。

警方通報稱,7月28日上午,周某聯繫客戶張某來房間後,被強制猥褻。而在中午報警時,周某已退房,入住房間已被打掃。而在第一次報警時,被舉報對象僅有上司王某文。

問:退房打掃房間後報警,是否不利於證據的收集?遭受強制猥褻後,最合理的做法是什麼?

鄭飛:肯定不利於證據的收集。案發後,應該在第一時間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免影響警方調查取證。被害人醒來後的一系列舉動,也存在較多疑點和與常理不相符的地方。但這並不影響7月27日晚,被害人嘔吐後回到包間時張某猥褻行為的認定。

另外,關於張某在7月28日是否實施了第二次猥褻行為,抑或是強姦行為,目前為止並沒有看到任何公開的關鍵證據。一般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發後被害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常理,確實可以推斷出被害人的部分心理狀態,從而影響犯罪的認定。

張宇鵬:被害人發現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被侵害後,應當第一時間報警,以便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但對於強制猥褻罪等性侵害罪名,很多被害人出於名譽、羞愧等原因,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而是在經思考或者與家人、朋友商量後才鼓起勇氣報警。本案中周某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也可能是出於這種原因。(完)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8月15日,山東青島一位女士稱,乘坐嘀嗒網約車時,因為修改目的地產生糾紛,被網約車司機拿出一個類似警棍的東西,當街追打。

圖片來源:嘀嗒出行微博截圖

隨後,@嘀嗒出行 發佈回應 ,回顧了事發全過程,並稱該事件仍在警方調查處理階段,平台將全力配合警方後續工作,並持續關注事件結果。

情況說明全文如下:

以下為關於青島「休女士」順風車合乘糾紛的情況說明:

2021年8月15日,「休女士」(化名)在抖音平台發佈視頻反映自己在順風車行程中因臨時目的地變化而遇到的行程糾紛,嘀嗒平台第一時間關注到該情況,現將平台所掌握情況按時間線整理如下:

1、「休女士」於08-1418:18發佈順風車行程。

2、08-1418:32車主到達乘客起點,準時出發。

3、08-141853平台行程錄音顯示:「休女士」與車主溝通想臨時修改一下目的地並說出了新目的地的位置範圍,由於順風車為順路合乘性質,是以車主自我出行為前提,行程中不支持車主或乘客臨時修改目的地,否則訂單將不符合順風車的順路特徵,因此,車主對「休女士」回復說“這邊修改不了”。

得到車主的答覆後,乘客表示「那我跟你說的話你知道嗎」並表示新目的地比原來的目的地還近一些,車主口復“行”。

但基於行程錄音,此後雙方均未就如何到達新目的地進行過詳盡的溝通無論是口頭上的明確指示和描述,或者是由乘客向車主出示自己的導航路線。

4、08-1419:30系統顯示車輛到達「休女士」最初設定的目的地。在「休女士」的視頻中,乘客對這個時間點做出的描述為“我還沒有來得及給他指路,就發現我從忙碌的回手機信息當中抬起頭來的時候,他已經把我送到了我已經決定不去的地方。”

由此開始,圍繞為何沒到以及如何到達新目的地,雙方開始發生言語上的爭執,後面的行程錄音顯示:乘客讓和自己同行的妹妹先下車等著,並給她5分鐘自己要打一個電話。隨後伴隨系統判斷訂單已完成,行程錄音自動結束。

接下來在休女士發佈的視頻中可以看到,在乘客自述撥打110報警後,車主站在車外開始催促乘客下車,並喊道「快點」視頻也顯示,乘客下車後,對車主質問“你剛才在說什麼我問你”同時視頻圖像在此時發生了明顯的晃動和抖動隨後,兩人的糾紛進一步升級。

5、08-142013乘客「休女士」致電嘀嗒平台客服進行反饋。客服在接到電話後第一時間確認乘客是否安全,並核實到此時車主已經離開在對乘客安撫後告知乘客會第一時間聯繫各方確認具體情況。隨後,平台致電車主,車主未接聽安全起見平台將車主帳號作出了暫停接單和封禁處理。

6、08-1420:49嘀嗒平台客服致電乘客「休女士」,乘客表示正做筆錄不方便接電話。

7、08-1421:00乘客「休女士」致電嘀嗒客服,乘客表示在派出所請嘀嗒平台協助調取車主信息。隨後,嘀嗒平台客服致電派出所,核實身份後,第一時間將車主信息及行程信息提供給警方。

8、此後嘀嗒平台客服持續和乘客保持溝通,並對最新情況進行了解。

目前,該事件仍在警方調查處理階段嘀嗒平台將全力配合警方後續工作並持續關注事件結果。若車主和乘客雙方有進一步相關司法訴求,平台將全力予以協助。

平台提醒廣大用戶,順風車合乘應遵循誠信、文明、友善、平等和諧的行為規範。

遇到問題應以「人格平等,平和溝通,相互體諒」為處置原則,若有糾紛升級苗頭的時候,請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聯繫平台客服進行處理,謹記安全第一!

溫暖綠色的出行文明需要大家共同來維護。

嘀嗒出行

2021年8月15日

圖片來源:嘀嗒出行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