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安徽歙縣警方發佈警情通報稱,經歙縣警方調查,網傳未成年人欺凌視頻內容屬實。
警方通報稱,8月4日15時許,侵害人王某某(女,14歲)與被侵害人朱某某(女,14歲)在城區某餐廳相遇,因兩人曾在QQ上發生爭吵,王某某提出與朱某某約架。後王某某等10人和朱某某於16時許來到附近一公廁內,繼而發生了欺凌事件。
目前,10名違法行為人全部到案接受調查(其中8名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陪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對王某某等10名違法行為人的尋釁滋事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其中對1人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處罰;對王某某等3人分別處以九日至六日不等的行政拘留處罰,因該3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2人因不滿14周歲,依法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其他4人因情節輕微依法不予處罰。同時,相關部門已對被侵害人朱某某開展心理疏導等工作。
警方提醒,該案涉及未成年人,請廣大網民自覺遵守網路相關法律規定,不要傳播案件相關視頻、圖片等信息。公安機關將始終保持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共同攜手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圖片來源:安徽省歙縣公安局官方微博。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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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寧鈴)14日,@濟南公安針對「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進行通報:有2人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此次通報對部分事件細節進行了還原。但同時,有網友發現,一些通報內容與此前女員工的爆料內容不完全一致,並疑惑:女方為何主動聯繫客戶張某來房間?女方爆料與警方通報關於避孕套和內褲的說法不一,是否影響犯罪本身?
對此,中新網採訪了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鄭飛、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宇鵬。
內褲、避孕套疑云: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有何分別?
女方提到,次日醒來在床頭櫃看到塑料膜拆封過的避孕套,並稱入住時沒有避孕套。而在警方通報中,次日7時14分,周某與客戶張某聯繫,告知其房間號碼,張某從家中帶來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敲門而入對其實施了強制猥褻,並帶走其內褲。且避孕套未拆封。
問:強制猥褻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和強姦罪有何不同?
鄭飛: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具體來說,猥褻行為就是除了男性對女性的姦淫行為以外的,能夠滿足性慾和性刺激的,有傷風化、損害他人的性心理、性觀念,有礙他人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為。比如強行脫光他人衣褲,強行與他人接吻、摟抱等行為。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存在主體、客體、主觀故意等方面的區別,同時強姦罪是強制猥褻罪的特別法條,在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強姦行為中一定會觸及猥褻行為。
涉及到男性對女性實施的行為是強姦還是猥褻,首先不能將強姦和猥褻完全對立。
一種理解是,根據男性有無「姦淫」的目的,來確定是適用一般法還是特別法。若有則是強姦,若沒有則是猥褻。若是強姦,則根據有沒有完成插入和結合,來判斷是否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這一路徑認定成立強姦罪時,所判處的刑罰不得低於按照普通法條(也就是強制猥褻罪法條)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還有一種判斷方法,是根據想像競合從一重罪,來決定嫌疑人觸犯的罪名。
問:7月27日晚,王某文購買過避孕套,次日張某也帶來避孕套。二人這一行為能否說明什麼?
鄭飛:在本案中,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還沒有找到已經實施了強姦行為的明確證據。但是以「強制猥褻」定性,則需要王某文與張某完全沒有「姦淫」的目的,也就是嫌疑人自始至終都不想和被害人性交。
從二嫌疑人買避孕套和攜帶避孕套的行為來看,正常情況下,一般可以推測二嫌疑人具有「姦淫」目的。
問:有人疑問,帶走內褲這一行為是否屬於銷毀證據?
鄭飛:按經驗推斷,張某在被害人房間停留將近兩小時,離開的時候帶走了內褲,確實有可能是在銷毀強姦的證據,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此,目前來看,還不能直接認定張某帶走內褲是為了毀滅強姦的證據,也不能以此倒推出張某犯強姦罪的結論,需要結合更多的證據來認定。
「反轉」了嗎?
問:關於內褲和避孕套的說法不一,有網友認為「反轉」了。那麼,女方爆料屬於什麼性質?這種所謂反轉是否影響犯罪本身的認定?
鄭飛:女方爆料在未來的庭審中可以作為被害人陳述,是言詞證據的一種。實踐當中,僅憑言詞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這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大原則。具體問題應當在法庭上經舉證質證後,由法官進行認定。
張宇鵬:一般來說,被害人陳述的事實應當客觀準確。但被害人在陳述事實的基礎上通常會帶有自己的推測和主觀意見,不能苛求被害人像司法機關一樣客觀準確。此外,周某在被侵害時處於醉酒狀態,也會影響其認識和判斷。
公安機關通報顯示,王某文、張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強制猥褻罪,排除了王某文涉嫌強姦罪的嫌疑,這一通報應當是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結果。周某爆料的內容雖然與公安機關通報的情況不完全一致,但不一致的點是集中在王某文是否涉嫌強姦罪的證據上,不影響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的認定。
關於張某28日的強制猥褻行為,公安機關通報中,周某系在28日上午主動聯繫張某,並告知了張某房間號碼。雙方聯繫的內容並未通報,張某在酒店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我想還有待於公安機關進一步的偵查。
問:酒醉的情況下,周某在電話里同意王某文進其房間,這算同意嗎?酒店是否存在疏忽?
張宇鵬:刑事法律上,當事人對於其醉酒狀態下的行為仍然要承擔責任,周某在電話中同意王某文進入其房間,應視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酒店前台是在徵求周某的意見後,給王某文辦理了房卡,不需要承擔責任。
鄭飛:這種情況酒店存在的疏忽確實較小。不過,即便被害人在電話里同意王某文進入其房間,也不能算作是關於性行為的同意。
警方通報稱,7月28日上午,周某聯繫客戶張某來房間後,被強制猥褻。而在中午報警時,周某已退房,入住房間已被打掃。而在第一次報警時,被舉報對象僅有上司王某文。
問:退房打掃房間後報警,是否不利於證據的收集?遭受強制猥褻後,最合理的做法是什麼?
鄭飛:肯定不利於證據的收集。案發後,應該在第一時間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免影響警方調查取證。被害人醒來後的一系列舉動,也存在較多疑點和與常理不相符的地方。但這並不影響7月27日晚,被害人嘔吐後回到包間時張某猥褻行為的認定。
另外,關於張某在7月28日是否實施了第二次猥褻行為,抑或是強姦行為,目前為止並沒有看到任何公開的關鍵證據。一般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發後被害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常理,確實可以推斷出被害人的部分心理狀態,從而影響犯罪的認定。
張宇鵬:被害人發現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被侵害後,應當第一時間報警,以便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但對於強制猥褻罪等性侵害罪名,很多被害人出於名譽、羞愧等原因,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而是在經思考或者與家人、朋友商量後才鼓起勇氣報警。本案中周某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也可能是出於這種原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