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接連放出大招,繼9月5日推出「橫琴粵澳區合作建設方案」之後,翌日再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區方案有幾個特點:
1、區域擴展8倍。前海合作區由原來的14.92平方公里,大幅擴展至120.56平方公里,接近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的總面積127.67平方公里。前海合作區擴展的面積,主要將之前深圳規劃的一串科技帶的地區包攬在內。由此可見,前海區發展方向,除了現代服務業之外,亦會包含高科技產業。
2、發展思路清晰。新方案指前海的發展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先行先試,推進與港澳規則銜接、機制對接,豐富協同協調發展模式,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台,建設高水準對外開放門戶樞紐,不斷構建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簡言之,前海是一個改革的試驗區,所謂與港澳規則對接,意思是與國際最高水平的規則銜接,讓前海作為大灣區發展成為國際一流灣區的引擎。
3、錯開與橫琴的發展方向。澳門合作搞的「橫琴方案」強勁之處,除了是同樣大幅擴展合作土地面積之外,橫琴合作區提升到與廣東省和澳門合作的水平,並非只與珠海和澳門合作。廣東省省長是部級領導、中央委員,而省委書記更屬政治局委員層級,遠於高珠海的水平,其推動力可想而知。
有人說,橫琴搞了這麼多年,還是好像死城一個,這與珠海的動能有關。從今次高規格合作模式配置,可以知道中央要大力推動橫琴發展。
至於前海,沒有橫琴的配置,但聚焦於兩個方向,現代服務業和創新科技。由於深圳本身的領導能力已相當強,前海發展區的領導,並未提高到省級,相信也不影響發展動能。試想一下,深圳是全國的人才中心,科創產業更是全國第一。將深圳的創科帶劃入前海區,就像為前海裝上了一個勞斯萊斯引擎,已足以高速起飛。
如今見到前海的發展規劃,香港應該如何自處呢?香港近年開始聚焦創新科技,香港科技園公司和數碼港也搞出了不少成績,亦正開發落馬洲河套區,這是香港的小進步。但如果和內地比較,香港政府的速度卻遠遠追不上。從深圳的高樓下望,香港的河套區,就像一小塊麵包屑一樣,與未來的前海區完全無法比擬。香港只依靠河套區與內地合作,能夠達成的效果相當有限。
香港當前要注意3個問題:
1、前海方案已預留香港積極參與的空間。前海方案的命名是「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已明顯擺出了「深港合作」的牌頭。而方案提到發展目標是到2035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體系更加完善,營商環境達到世界一流水平,建成全球資源配置能力強、創新策源能力強、協同發展能力強的高質量發展引擎。
中央為前海定下的目標,較橫琴的目標虛,我相信中央並非不能定出更實在的目標,而是要預留空間與香港共同定出目標。
2、前海、香港合作現狀虛無。有人說,前海的發展仍然顯得馬馬虎虎,雖然當地已有大量的金融機構進駐,但搞的都是傳統的金融產業,仍未搞出創新的架勢。至於與香港合作方面,更沒有什麼大動作。
不過,中國是「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體制,集中力量就會做得到。「前海列車」已經按鍵啟動。香港上不上車,列車也照樣開出。
3、從低度參與到全面參與的選擇。如果說參與度最低是0,最高是10的話,香港目前在前海的參與,頂多只有1到2,而澳門和廣東省在橫琴的合作發展模式,就是10的最高水平。究竟香港未來繼續低度參與前海區的發展,只擺擺樣子,還是全身投入,像澳門參與橫琴那樣,將前海看成是半個香港?這是來屆特區政府的選擇,絕對會左右香港未來的發展。
盧永雄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