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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非法集結等4罪成 老師及廚工囚16月 調查員監1年

「大三罷」非法集結等4罪成 老師及廚工囚16月 調查員監1年

「大三罷」非法集結等4罪成 老師及廚工囚16月 調查員監1年

2021年09月29日 13:00 最後更新:13:28

前年11月「大三罷」期間,有示威者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3名當場被捕的青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等4罪罪成,還柙至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24歲補習老師及23歲廚房工人同被判入獄16個月,24歲問卷調查員則被判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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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連珠炮發,批評被告求情稱案發後寢食難安是「賣慘」,現時才認錯已太遲,只是希望搏取輕判;又指所有犯案的人都應先想清楚後果,法庭沒有責任使他們感到幸福快樂、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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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3人共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陳炳宙指他們的衣著及裝備均與示威者一致,隨時準備對抗警方,雖然現場只有15至20人,但足以令他人不干涉他們的行為,各人不應心存僥倖,否則公眾秩序不能維持,社會將進入無法無天的狀態。陳官提到,自己並非「居住在白色象牙塔的人」,該段時期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並引述判刑案例,指各被告須對破壞燈柱、堵路等行為共同負責,其中廚房工人張瑞麟被捕時燈柱已被焚燒,更管有35條索帶及隨時準備遮蓋面容以增加犯法風險。而問卷調查員譚禹軒聲稱被捕時受傷,是「咎由自取」,因他不應躲避警方。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若補習老師陳彥陽果真樂於助人,理應先清理路面上的雜物,而非參與堵路;並反駁辯方指他有責任心,但沒有即時認罪,浪費納稅人的金錢進行審訊。陳官斥被告形容案發後寢食難安,令母親擔憂等是「賣慘」,因法庭沒有責任使犯法的人幸福快樂、心安理得,又稱雖然報告顯示被告曾向懲教主任表示悔意,惟這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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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終拒絕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建議,就非法集結罪同判3人入獄12個月,陳管有打火機充氣罐另被判入獄6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張另管有索帶及蒙面,分別被判入獄6及3個月,蒙面罪刑期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

被告依次為24歲補習老師陳彥陽、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23歲廚房工人張瑞麟,同於前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張另使用禁蒙面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35條膠索帶。陳另管有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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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經重審,星期四(1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首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首被告被即時還押看管,押後至2月4日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為葉澤深(25歲)、次被告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劉官裁決時指,關於首被告,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非法集結的核心行為,但基於其裝束、管有索帶,可作堵路用途,以及他見到警員時轉身拼命逃跑,且曾經改變逃跑路線、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據,裁定其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作為協助者身處現場。而首被告面戴黑色口罩,法庭推斷他在關鍵時候戴上黑色口罩,以遮掩部分臉,裁定他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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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次被告,劉官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次被告用口罩遮掩了面部,他們只爭議他有否合法辯解。法庭考慮,次被告沒有身處初始的集結,雖然次被告沒呈上2019年前的醫療紀錄,但控方不爭議被告鼻敏感和哮喘的狀況,可推斷次被告在2019年前患有鼻敏感和哮喘,法庭認為次被告戴上口罩有合理辯解,終裁定兩罪不成立。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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