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大三罷」期間,有示威者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3名當場被捕的青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等4罪罪成,還柙至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24歲補習老師及23歲廚房工人同被判入獄16個月,24歲問卷調查員則被判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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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連珠炮發,批評被告求情稱案發後寢食難安是「賣慘」,現時才認錯已太遲,只是希望搏取輕判;又指所有犯案的人都應先想清楚後果,法庭沒有責任使他們感到幸福快樂、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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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3人共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陳炳宙指他們的衣著及裝備均與示威者一致,隨時準備對抗警方,雖然現場只有15至20人,但足以令他人不干涉他們的行為,各人不應心存僥倖,否則公眾秩序不能維持,社會將進入無法無天的狀態。陳官提到,自己並非「居住在白色象牙塔的人」,該段時期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並引述判刑案例,指各被告須對破壞燈柱、堵路等行為共同負責,其中廚房工人張瑞麟被捕時燈柱已被焚燒,更管有35條索帶及隨時準備遮蓋面容以增加犯法風險。而問卷調查員譚禹軒聲稱被捕時受傷,是「咎由自取」,因他不應躲避警方。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若補習老師陳彥陽果真樂於助人,理應先清理路面上的雜物,而非參與堵路;並反駁辯方指他有責任心,但沒有即時認罪,浪費納稅人的金錢進行審訊。陳官斥被告形容案發後寢食難安,令母親擔憂等是「賣慘」,因法庭沒有責任使犯法的人幸福快樂、心安理得,又稱雖然報告顯示被告曾向懲教主任表示悔意,惟這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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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終拒絕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建議,就非法集結罪同判3人入獄12個月,陳管有打火機充氣罐另被判入獄6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張另管有索帶及蒙面,分別被判入獄6及3個月,蒙面罪刑期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
被告依次為24歲補習老師陳彥陽、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23歲廚房工人張瑞麟,同於前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張另使用禁蒙面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35條膠索帶。陳另管有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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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經重審裁定首被告罪成,次被告罪脫,案件星期三(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遂判處12星期監禁。
首被告為葉澤深(26歲)、次被告陳皆橋(28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首被告葉澤深已深刻反思,承諾日後將奉公守法,同時坦誠交代過往經歷,因生意上的決策失誤陷入破產困境,也曾使用過大麻減壓,亦承諾不再使用。辯方表示,被告在本案中並非主導角色,案件程中未出現市民受傷、侮辱警察、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等嚴重情節,整體相對緩和。
劉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僅19歲,為家中獨子,沒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至2024年間嘗試虛擬貨幣投資,因向財務公司貸款投資失敗,申請破產。目前從事舞台燈光工作,月入1.6萬至2萬元。
劉官判刑時指,上訴庭曾在另案訂立清晰的量刑原則及元素,包括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阻嚇罪行、補救性質、更新改過,這些為核心依據。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劉官續指,案發當日有約200名示威者在聚集,期間叫囂、放置雜物阻塞交通,並與警方形成對峙,事件持續46分鐘。警方在現場舉起藍旗警告,並發射3至4枚催淚彈。但示威者的對抗程度相對緩和,案件中沒人受傷、財物損失或破壞情況,也未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被告雖在現場蒙面,身上攜索帶,但並無攻擊性的示威物品,亦無證據顯示其在事件中擔任安排、帶領非法集結或煽動他人參與的角色。
劉官接納被告非主導角色,認定其為在場人士提供便利、協助、鼓勵或參與相關行為。考慮到被告原審時曾脫罪,後因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審。期間近4年的訴訟進程為被告帶來壓力,法庭酌情對兩項控罪作扣減,但被告在案件發還重審後嘗試上訴至終審庭,導致案件押後至去年才正式審訊。該延誤由被告自身造成,故法庭未能給予額外扣減。
法庭認為,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不構成有效減免依據,同時考慮到兩項控罪的案情與罪責可視為同一事件關聯行為,兩項控罪應判處同期執行。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