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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好易中招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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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好易中招

2015年12月08日 20:07 最後更新:21:17

政府提出《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規管網上侵犯版權行為,惹起很大爭議。政府急急解畫,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梁昨日出席公開場合,四處派發題為《事實與真相》的單張去解話。

由於現時反應最大的是網民,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便針對網民的擔憂,說作品必需具有商業或牟利用途,才可能負上刑責。網上近日流傳「cap圖要坐監」,她指有關說法只屬過慮。

政府想釋除網民疑慮,話只有「商業或牟利用途」才違法,反而會令到新聞網站更驚慌,因為大多數的新聞網站都是商業性質的。將來可能會出現一個怪現象,某些網站自稱非牟利,搞些籌款集資,便可以脫離刑責,而正常營運的新聞網站,卻要受到法例規管。(我要作利益申報,我們搞的就是新聞網站,故對此問題的意見可能偏頗)

今次政府提出修例的由來,主要是美國這些國家,擁有著大量影視節目和歌曲版權,對亞洲地區侵犯其版權的行為很不滿,所以推動特區政府立法。其實,特區政府只要跟隨美國的立法框架,採用「公平使用」(Fair use)的原則,便可以交差。但特區政府卻採取英式較嚴厲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原則,令人很容易便墮入侵權的法網。

大家不要覺得我的擔憂只是過慮,我舉一個實際例子,大家會較容易明白。國家主席習近平最近訪問非洲,宣佈對非洲提供600億美元的資金援助和投資,惹起一些批評。《人民日報》海外版旗下的微信帳號「俠客島」便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解局,中國600億美元投資非洲是窮大方嗎?搞新殖民主義嗎?》這篇文章解釋中國的立場,由於「俠客島」背後有《人民日報》的背境,有一定的權威性,很多新聞網站都想引用。

不過,俠客島的文章最後有一段版權宣示:「註:本文已獨家授權海外網刊發,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追究法律責任。」看到這段版權宣示,做新聞網站的人即時涼了半截,因為很難引用,引多一點內容,隨時侵權。當然第一個問題是《人民日報》究竟是一個官方媒體,還是一個營商實體,它為何如此不重視傳播訊息,只重視保障版權利益?但第二個問題就是引用這些文章可能侵權的後果。

在舊例底下,網上侵權只會惹來民事官非,但在新例下,卻有刑事責任。可以想像,將來即使是《人民日報》的社論,或者是《新華社》的評論,新聞網站大篇幅引用的話,隨時要冒負上刑責的風險。你話造反被人拉還心甘命抵,引用官方觀點都要坐牢,就相當諷刺了。

這個情況看起來很荒謬,但也是網媒必需面對的現實。如果是民事責任,還可以自行作出衡量,看是否承擔得起,必要時打一場民事官司。但說到要負上刑事責任,風險實在太大了。我相信任何一家網媒的法律顧問,都會建議不要登一些涉嫌侵權的內容。有人可能說,在新例之下,「引用」屬於豁免範疇,摘錄版權作品不違法。問題是引用的文章內容,不多於20%的話,尚可抗辯,但全文採用的話,肯定出了「引用」豁免範疇。

我個人不支持拉布推翻法案,覺得《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可能會通過。不過,我認為應該要持續向政府爭取,要求她馬上研究修改法例,將針對網上侵權行為的法律框架,改為美式的「公平使用」原則,提出開放式的版權豁免,特別是將「新聞報導」及「用家衍生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這兩項,列作明示豁免範疇,讓新聞訊息可繼續自由在網上流通。政府很多時都是好心,但辦了壞事,錯殺無辜,也扼殺了互聯網行業的發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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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學舊步

 

政府提出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於12月9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勢將惹起很大爭議。

政府想修訂相關條例,討論經年,草案被指為「網絡23條」,政府後來修訂了豁免範圍,豁免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及評論時事等範疇,爭取網民支持通過草案,但網民仍然不接受,認為限制了表達自由。

說有關草案是網絡23條,就有點言過其實了,說它是「23條」的意思,自然是說它可以針對政治性的使用版權行為,例如改人家有版權的圖片來諷刺高官,但草案新版本豁免了戲仿、諷刺和評論時事的行為,這類改圖不再犯法。反而沒有明顯政治目的行為,例如改編歌曲自娛,就隨時犯法; 又例如將WhatsApp傳來的侵權圖片下載保留,再上載傳給朋友,亦有可能是侵權。結果是政治性行為豁免了,非政治性行為卻逮住了。

政府改例不是為了政治目的,是為了商業壓力,甚至確切一點講,是外國政府的壓力,從部份泛民議員的取態就知。例如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單仲偕就支持草案,他解釋話有關草案討論了近10年,外國政府愈來愈關注香港嚴重的侵權情況,若草案今次仍未能通過,香港有可能遭美國貿易代表處列入《特別301法案》監察名單,令港國際聲譽及經濟利益受損云云。另一方面,美國駐港總領事夏千福曾經就有關草案問題,約見反對的立法會議員,表達美國對香港保障版權決心的關注。

好了,美國政府要香港立法,否則在商業上「郁你」,香港被逼應對,都可以理解。真正問題是香港為何不跟美國的寛鬆立法,而要走去跟英國的嚴謹立法呢?還要只跟七成,就英國最新的寬鬆修訂也跟不上呢?

大家都有上網,美國這樣注重保護知識產權的地方,為何Google可以查到各種各樣有版權的內容?在YouTube上很多有版權的片段也可以看到?因為美國、以至南韓、以色列,都採用公平使用(Fair Use)的原則,提出開放式的版權豁免,只需符合一定條件,都能夠獲得豁免,為創作及表達自由提供最大的保障。加拿大更於2011年明確了「用家衍生的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普羅用家自行上載的內容),都豁免侵權。

換言之,搜尋器搜索到有版權的內容,固然屬公平使用的範疇; 好像YouTube那樣的平台,容許「用家衍生的內容」放上網,由於網站不能事前審查,只要在收到版權投訴後,將有關內容下架,就不涉侵權。

但我們的版權法例草案仍停留於英式法例落後版,只用較窄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原則,令人較易墮入侵權的法網,英國在2014年落實規定版權人訂立的合約條款不能凌駕版權法對使用者的豁免保障(即私人合約也要有法例的豁免),香港又不跟隨,就變成人叫你立法,你就立嚴法。你跟美式寛鬆立法,美國人可以投訴你嗎?

香港成立了創科局,理論上要鼓勵創新科技的發展,互聯網行業自然是受鼓勵行業。你估美國、南韓、以色列這些國都是傻的嗎,你們採用公平使用原則,自然不是胡亂來,背後就有寛鬆立法理念,不想扼殺互聯網行業。香港只是邯鄲學步,還要邯鄲學舊步,就學出這種古典立法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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