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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形鬆實緊  暴動案起訴易跟從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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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形鬆實緊  暴動案起訴易跟從

2021年11月04日 19:57 最後更新:20:48

終審法院就兩單法理爭拗相關案件的暴動罪定義,作出裁決,裁定「夥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消息一出,引至一些建制派人士不滿,認為法庭會放生大量審訊中的暴力示威者。

我相信這只是一個誤解,如果細閱終院的判詞,會有相反的結論。

兩宗案件是2016年2月旺角暴動已被判刑7年的盧建民案,和2019年7月上環暴動脫罪的湯偉雄案,當中湯偉雄案情複雜一點,也是爭拗的焦點。

湯偉雄案主要案情如下: 在2019年「7.28上環衝突」中,39歲的健身教練湯偉雄與42歲的杜依蘭夫妻二人,與現年17歲的李姓女學生,被控於在上環德輔道西一帶參與暴動。警方追截暴動者時,追至西源里後巷,見到湯氏夫婦協助李姓女大學生逃跑。控方起訴3人暴動罪。並以普通法的「夥同犯罪」原則指控楊氏夫婦參與暴動。

但主審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指控方是想憑藉「夥同犯罪」原則作檢控基礎,將不在暴動現場德輔道西路的3人起訴。郭啟安認為「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並不符合「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中「集體性質」元素。結果判處3人無罪。

後來控方就法律觀點上訴至上訴庭,上訴庭判控方得值,判「夥同犯罪」概念在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中適用。

案中已脫罪的健身教練湯偉雄再籌款200萬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再釐清法律適用問題。

兩宗爭議點相關案件,在終審法院主要解決的問題包括:1. 控方是否須要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士之間共享「共同目的」(辯方認為要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目的)。2.可否單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3. 「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該等罪行,以及若被告人並非身處現場,是否仍可被定罪。

終審法院作出裁決:

1.控方不用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士之間共享「共同目的」。終院認為任何人「參與」即屬干犯暴動罪,控方無需額外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目的」。換言之,湯偉雄等想透過「共同目的」要求去減低定罪機會,並不成功。

2.不能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終院認為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視為a. 「參與」或b.「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法庭判斷被告是否「參與」,證據可包括拘捕時間地點、被告身上的頭盔護甲、護目鏡、防毒面具、無線電、索帶、雷射筆或武器汽油彈,去推論被告是否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表面看終院指「不能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好像增加了定罪的難度。但細心看終院一方面不想把無辜的路過者入罪,但另一方面卻定出具體的「參與」標準,著黑衫、戴防毒面具、作出支持手勢、叫口號統可作「參與」的證據。在湯偉雄案中,主審法官郭啟安指17歲涉案少女身穿黑衣是「逛街裝扮」,帶頭盔及雙手包著保鮮紙也可以是「被動圍觀者」。未來就不能這樣判案。

3.「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終院裁定,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該等法定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所以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人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表面看,「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好難告得入不在現場的被告。但終院等如教控方可以起訴「協助及教唆」等從犯罪行,而且會「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結論是湯偉雄提出上訴至終院,以為可以確立不在暴動現場不被起訴的原則,結果適得其反。如果時光可以倒流,控方以協助及教唆罪控告湯偉雄夫婦,繼續以暴動罪起訴17歲女學生,在終院的判例下,他們3人都有機會入罪。至於那些為暴動者運水的、那些做家長車的人,以後控方可以告「協助及教唆暴動」的罪名,有終院清晰的指引,更易入罪。

盧永雄

新任海關長何佩珊早前接受訪問時說,打擊走私澳洲龍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作。她發言以後,自然受到澳洲攻擊,香港的反對派亦為之起哄,他們很興奮地說何佩珊「講錯嘢」,話中國從來無承認因為國安理由針對澳洲龍蝦,批評者好像撿到天上掉下來的大蜜桃那樣高興。

我們又詳細何佩珊怎樣。她於10月21日履新時接受訪問,提到打擊走私龍蝦的行動,她說:「表面睇,走私龍蝦啫。但其實,走私活動會破壞國家對澳洲實施貿易限制。所以打擊呢啲咁嘅走私龍蝦活動,就係維護國家安全嘅一個好重要工作。」

何佩珊在其後的訪問中提到,自今年 1 月開始,香港進口澳洲龍蝦數量由以往的每月平均的100公噸,大幅增加至每月250公噸,而走私龍蝦未經中國檢驗檢疫部門的品質檢查,對食物安全構成極大風險,香港海關有責任全力打擊,行動不涉及貿易不公的問題,坊間很多時候只想到國土、軍事和政治方面的安全。其實經濟、社會、文化及食物安全等,同樣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  

我認為可以從3個方面探討何關長言論令人思考的問題。

第一,為何打擊澳洲走私龍蝦不是國安問題?一般人的理解,國家安全只涉及外國對本國的領土進行軍事侵略、情報竊取,或者是外國或本土策動的顛覆活動和恐怖襲擊,但這只是從一個狹義角度了解國家安全而已。要侵略或損害某個國家,除了軍事侵略或武力顛覆外,使用其他手法造成的破壞力可以更大。例如是二百年前,英國為減低對中國的貿易逆差,大量對中國輸出鴉片,令很多中國人變成癮君子,吸走中國大量白銀之餘,亦大大削弱了中國國力。而英國政府尋求國會要對中國動武的時候,亦只宣稱那些運往中國的鴉片是「藥品」而已。英國向中國輸出鴉片這種「藥品」,當然危害到國家安全。推而廣之,從有毒藥品到有毒食品,到病蟲害,輸入一個國家,都可以造成災難性的後果,當然關係到國家安全。

國際關係遠比表面看的複雜,既有牌面上的東西,更有枱底下的角力。牌面上,中國海關自去年10月底開始對進口海鮮實施新的檢疫措施,於去11初以澳洲龍蝦金屬含量超標的原因,扣留了多噸的澳洲龍蝦,之後澳洲暫停對中國出口龍蝦。中國當然有全權去檢查入口本國的食品安全。而枱底下,就是中國和澳洲兩國的角力。澳洲跟隨美國的指揮棒,當急先鋒,在國際上大力發動對新冠疫情的所謂溯源調查,矛頭直指中國。中澳發生衝突,自然會影響到兩國的貿易。這種枱底下的角力,更關乎國家安全。香港海關加強打擊,協助國內海關穩守門戶,理所當然。

第二,為何世貿解決不了這些爭端。澳洲龍蝦等產品進入中國受阻,澳洲向世貿組織投訴。世貿對這些貿易糾紛,一來是難以判決,二來是即使做出裁決,也不易執行。

大家回想一下,2018年至2019年,美國單方面宣布對中國價值3700億美元的進口商品加徵高達25%的關稅。拜登上台之後,仍有近七成中國商品的額外關稅仍未撤銷。對美國的野蠻行為,中國早已向世貿投訴,世貿有組織處理了嗎?可見,涉及大國之間的爭端,世貿的所謂貿易規則,根本解決不了,也管不了。

第三,為何要掉進對方的議題中?何關長發言之後,本地以至國際的反華人士十分興奮,認為何關長「講錯嘢」。其實,他們早已設定了議題,一是香港有兩制,不應跟內地的規範做;二是跟大陸辦事,就是蠢材,這是一種典型的議題設定手法。先設定一個議題,將對方套入自己的議題之中,為對手套上負面標籤,讓不經大腦思考的群眾接受他們的主張。他們現在嘗試惡搞何關長的,也是這種套路。香港的「蠢蠢哋評論者」,好容易會跌入他們的套路之中,鸚鵡學舌,亦猛講何關長「講錯說話了」、香港不應該跟大陸了。

其實問題很簡單,走私龍蝦就要打擊。和中國有嚴重衝突的國家,若有商品透過香港走私貨品到內地,就更加要打擊。一國之下,香港豈能有例外?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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