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又玩精人出口,笨人出手?

博客文章

又玩精人出口,笨人出手?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又玩精人出口,笨人出手?

2021年11月05日 19:33 最後更新:20:18

立法會選舉臨近,不少流亡海外的香港反對派人士,如前議員許智峯等,呼籲港人總動員投白票,以反制「不義的選舉制度」。

由於政府已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規定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借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法。許智峯等人叫人不要投票,很明顯已犯了法。由於這些人已不在香港,很難追究他們。

不過有香港人留言並轉發他們的貼子,叫別人不要投票,有人還玩其小聰明,留言說「我不贊成,但我轉發」,以為戴了「頭盔」,就可以免除刑責。其實,這種想法,非常「小學雞」,對法律毫無認識,自作聰明,隨時身陷法網。

轉發叫人不要投票的貼子,也有「協助及教唆」他人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嫌疑。要證明一項刑事罪行,需要證明有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轉發叫人不要投票的貼子,就是犯罪行為。究竟轉發者有沒有叫人不投票的意圖呢?就要從方方面面的證據來證明。大大聲說自己不同意那個訊息,但實際上卻在大力傳播這個訊息,任何一個「合理的人」(reasonable man)去理解這個貼子,都會認為發貼人在叫別人不要投票。再加上物以類聚,轉發這類貼子的人的朋友,想必也有很多是支持抵制選舉的人,自然會有很多人留言附和,甚至拍掌叫好。到對簿公堂時,控方不難舉證,證明發貼者的意圖是暗示別人抵制選舉。整件事就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現實上,這類非理性的抗爭行為,比比皆是。有些人甚至不經大腦就隨意做出犯法的行為,例子不勝枚舉,例如:政府於11月1日開始,規定進入政府場地者,都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但在措施實施的首日,就有四男一女涉嫌使用假安心出行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包括一名審計署的公務員、兩名入境處的公務員和兩名政府外判合約員工,涉案的人年齡最輕的為22歲,亦包括一個34歲的入境主任和一個45歲的審計主任。這些屬Officer Grade的高級公務員,有一定年資,月薪6萬元至10萬元不等,就這樣糊糊塗塗地觸犯了行使虛假文書的刑事罪行,隨時可能要坐監。而被革職,應該是意料中事。

案件中有四人安裝了假的安心出行(坊間俗稱「安心回家」),四人都是自行輸入不同地址,偽造到訪過的處所記錄;而另一人使用了安心出行的截圖,假扮使用了安心出行。

二、警務處女高級督察攔截走私快艇時墮海殉職。有消防員、懲教署人員甚至警員在社交媒體上留言諷刺殉職的女警官。最難理解的是為什麼警員也要諷刺一位甚至與反修例運動無關的女警官呢?相信這與「反黑警」的極端政治思想有關。做出這種行為,正常人應該想到,若被逮到當然會被革職,失去高薪厚祿,但仍照做不誤。一個警員既然這樣不滿意警察,為什麼不離開警隊?若不想離開,又為何要這種大有可能被革職的行為?

有本書叫做《快思慢想》(Thinking, fast and slow),作者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丹尼爾·卡尼曼(Daniel Kahneman)。他認為人有兩種思維模式,一個是「系統一」,快速、直覺且情緒化,我形容為自動化的思維模式;另一個是「系統二」,較慢、較具計畫性且更仰賴邏輯。我形容為理性思考模程式。大多數人會將一些熟習的行為變成「系統一」的自動化行為模式,例如我們下班時會遵循固定的路線,就會不經大腦地自動走上那條路,即使那天不是回家,都會走錯那條路。

我們的行為通常都是先在系統二逐步熟習之後,推入系統一成為自動化模式。我認為政見固化,也經歷同一過程。當接觸到一種政見,開始時稍經思考,甚至不經思考就輕易信之。久而久之,這些思想就變成了系統一思維,自動化地使用同一個政見思維作出反應。不要以為那些人下載一個假的安心出行程式複雜,但他們做這些事情時都是「系統一」在運作,沒有經過「系統二」的邏輯思考,沒有「想過」這樣做是犯法的,沒想過可能要失去公務員的高薪厚祿,甚至要坐監。

身在海外的流亡人士,亦充分地利用了追隨者的「系統一」思維模式,先將對手污名化,然後將自己榮光化,鼓動其追隨者上戰場送死。許智峯在海外發動人抵制選舉,他不會被捕入獄,但在香港轉發他的貼子的追隨者,則隨時要負上刑責。

若許智峰的行為也是他的「系統一」在運作的話,他就是無知,沒有考慮到他的行為會對追隨者造成多大的損害;若他是使用「系統二」思考,即經過細思慢想之後作出的行為,他就非常卑鄙了,他在玩一個「精人出口,笨人出手」的遊戲,明知其追隨者在送死,但他卻不介意他們的死活,只想達到他想在海外推翻香港政權的目的。

由於大多數的人應對大多數問題的時候,都使用「系統一」的自動化思維,政府只能夠長期、重覆地用大聲公,清楚告知市民要守法,提醒他們不要犯法。政府應該將叫人不要吸煙那樣,不斷宣傳叫人守法。

盧永雄

終審法院就兩單法理爭拗相關案件的暴動罪定義,作出裁決,裁定「夥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消息一出,引至一些建制派人士不滿,認為法庭會放生大量審訊中的暴力示威者。

我相信這只是一個誤解,如果細閱終院的判詞,會有相反的結論。

兩宗案件是2016年2月旺角暴動已被判刑7年的盧建民案,和2019年7月上環暴動脫罪的湯偉雄案,當中湯偉雄案情複雜一點,也是爭拗的焦點。

湯偉雄案主要案情如下: 在2019年「7.28上環衝突」中,39歲的健身教練湯偉雄與42歲的杜依蘭夫妻二人,與現年17歲的李姓女學生,被控於在上環德輔道西一帶參與暴動。警方追截暴動者時,追至西源里後巷,見到湯氏夫婦協助李姓女大學生逃跑。控方起訴3人暴動罪。並以普通法的「夥同犯罪」原則指控楊氏夫婦參與暴動。

但主審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指控方是想憑藉「夥同犯罪」原則作檢控基礎,將不在暴動現場德輔道西路的3人起訴。郭啟安認為「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並不符合「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中「集體性質」元素。結果判處3人無罪。

後來控方就法律觀點上訴至上訴庭,上訴庭判控方得值,判「夥同犯罪」概念在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中適用。

案中已脫罪的健身教練湯偉雄再籌款200萬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再釐清法律適用問題。

兩宗爭議點相關案件,在終審法院主要解決的問題包括:1. 控方是否須要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士之間共享「共同目的」(辯方認為要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目的)。2.可否單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3. 「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該等罪行,以及若被告人並非身處現場,是否仍可被定罪。

終審法院作出裁決:

1.控方不用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士之間共享「共同目的」。終院認為任何人「參與」即屬干犯暴動罪,控方無需額外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目的」。換言之,湯偉雄等想透過「共同目的」要求去減低定罪機會,並不成功。

2.不能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終院認為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視為a. 「參與」或b.「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法庭判斷被告是否「參與」,證據可包括拘捕時間地點、被告身上的頭盔護甲、護目鏡、防毒面具、無線電、索帶、雷射筆或武器汽油彈,去推論被告是否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表面看終院指「不能單憑藉被告人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好像增加了定罪的難度。但細心看終院一方面不想把無辜的路過者入罪,但另一方面卻定出具體的「參與」標準,著黑衫、戴防毒面具、作出支持手勢、叫口號統可作「參與」的證據。在湯偉雄案中,主審法官郭啟安指17歲涉案少女身穿黑衣是「逛街裝扮」,帶頭盔及雙手包著保鮮紙也可以是「被動圍觀者」。未來就不能這樣判案。

3.「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終院裁定,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該等法定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所以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人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表面看,「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好難告得入不在現場的被告。但終院等如教控方可以起訴「協助及教唆」等從犯罪行,而且會「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結論是湯偉雄提出上訴至終院,以為可以確立不在暴動現場不被起訴的原則,結果適得其反。如果時光可以倒流,控方以協助及教唆罪控告湯偉雄夫婦,繼續以暴動罪起訴17歲女學生,在終院的判例下,他們3人都有機會入罪。至於那些為暴動者運水的、那些做家長車的人,以後控方可以告「協助及教唆暴動」的罪名,有終院清晰的指引,更易入罪。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