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月29日多區爆發衝突,當時就讀中大專業進修學院社工系一年級男生在銅鑼灣被捕,他今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法官游德康判處監禁半年。
施朗穎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游官判刑指出,案發時大量人群參與集結,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施朗穎(現年21歲)號召和聚集人群,但他參與非法集結時間不短。而且他當日身穿黑色裝束,從其衣著可顯示他是有計畫和預謀參與非法集結。而且案情嚴重,施被捕後當場搜獲長達一米的伸縮棍、鎅刀及剪刀。游官總結當時案發情況,指現場有閉路電視被破壞、示威者藏有武器與警員對峙,故刑期需具阻嚇性,游官指出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故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惟考慮施認罪,以及他完成更生中心刑期後,積極在餐廳工作;游官又認為在施完成更生中心刑期5個月後,再將他收監,對他來說是一個打擊,故酌情扣減3個月,最後判施入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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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留待法庭存檔。控方案情指出19年9月29日,約下午7時05分,過百名示威者在銅鑼灣禮頓道和黃泥涌道聚集,他們擺放路牌、雪糕筒、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堵路,有人破壞附近的閉路電視。15分鐘後警方在禮頓道與波斯富街築起防線,當時施與300名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有示威者在行車路上點燃垃圾筒附近的雜物,更有人手持長棍及竹枝向警方防線進攻,部分人尾隨,警方多次警告無效,於是施放催淚彈驅趕示威者。至晚上7時30分,警方防線沿禮頓道推進,至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施仍與人群聚集,雙方相距只有5米,其後施被警員制服,當時他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上黑色鴨嘴帽、護目鏡、防毒面罩,手持一支伸長可達1米的伸縮棍,經搜查後,發現他小腿位置藏有鎅刀,外套衫袋藏有一把12厘米長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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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曾因另一案被判入更生中心,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罪成。案情指前年11月18日「營救理大」當日,他在油麻地佐敦道和志和道交界,遇警方截查,保管10個不同型號六角匙及一個剪鉗,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路政署的圍欄。
施朗穎由囚車押走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