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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票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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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票故我在

2021年12月17日 20:28 最後更新:20:46

星期日是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其實有一百個理由不去投票,包括很累,包括投票無用,包括不認識候選人,包括…不想去投票的人總會想出一個理由,正如不載口罩或者不接種疫苗那樣。

這是完善政制後首場立法會選舉,由於制度設計阻止了激進派入場,大批激進派支持者不會去投票,但溫和派也會認為已成功趕走激進派不用投票了,所以估計投票率會明顯下降。按現有民調推測,投票率介乎23%至30%是合理賽果。

我給大家一個去投票的理由---「我投票故我在」。

法國哲學家笛卡兒的哲學命題是「我思故我在」,我借用一下,說「我投票故我在」。在一個以民主神話建構包裝的現代代議政制故事裡,你不去投票,你的意見就不被代表,你就不存在了。

民主制度源於古希臘。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講過,好人不想去參與統治,因為好人不肯為統治而公開要錢,怕落得受人僱傭的名聲。他也不肯私下從公款裡揩油,怕落得盜賊的名聲。他們既無野心,也就不要求榮譽......但帶來的懲罰中最可怕的部份在於,拒絕參與統治的人,會被更糟糕的人統治。

你不去投票去選出你相信是有誠意有能力的人,其他人會去選他喜歡的人,你就可能如柏拉圖所言:「被更糟糕的人統治」 。

回歸24年香港的政治災難,都是用上民主之名。

大約2009年,在首次反高鐵撥款之時,網上已有很多反撥款的激進言論,有朋友問,這些激進聲音將反高鐵扯上「抗暴」,人數似乎很少,但聲浪很大,他們有代表性嗎?

我當時說,現在他們人數還比較少,但可以越做越大,你不去反對他,他就代表了你。面對激進聲浪,有人不敢出聲,有人跟風仿效,對政治認識得越少的人,越容易去跟,認為這樣做很有型有款,最後激進思潮就成為了主流,激進派就變成議會的主導力量,連傳統泛民都「無碇企」。12年前說的話,最後不幸言中。

理想很難驅使我們行動,恐懼可以。10多年前開始,激進派散發阿爺是暴政的恐懼,吹噓香港人要搞獨立來抵抗。2年前還有政府高官和我爭議香港究竟有無港獨思潮時,大學裡已鬧得不可開交,激進學生自命本土,連校內的泛民支持者也要排斥,說他們是「大中華膠」。高官頭腦中的世界,和政治現實完全脫節。對方散發對阿爺恐懼的策略十分成功,毒化了一代青年人的思想。

如今我也想散發一下恐懼。你不去投票,你仍然是被代表,柏拉圖所說的「被糟糕的人統治」,仍然是政治現實。

這樣多人參選,總會良莠不齊。投機份子很懂得包裝,會化裝成愛國者、建制派、民主派,去投不同選民之所好。權力慾低的好人,很易被權力慾高的壞人取代,無論那個陣營,都有這種情況。若然選出一班投機的壞人出來參政議政,香港政治會變得多好,也可想而知。

選舉政治的邏輯是選民用理性思維,選出最好的人出來當代議士,你不去投票,你就不存在,其他聲大的人,就把你取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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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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