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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甚至不是一條脆肉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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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甚至不是一條脆肉鯇

2021年12月24日 19:25 最後更新:19:37

我昨天寫文章說,特首選舉要有鯰魚效應,要放鯰魚入場,製造真正競爭,改變整個生態。文章刊出之後,有政界朋友whatsapp我,說「現行制度下的特首,不單不是鯰魚,甚至不是脆肉鯇。」

我覺得這個比喻的確很好。鯇魚是人工飼養的淡水魚,多養在靜水的魚塘內,和野生魚比較,肉質明顯有差別。後來有人發明了脆肉鯇,據說脆肉鯇的肉質之所以如此爽脆,與餵飼高蛋白的飼料的方式有關。

養殖脆肉鯇要水質良好和營養充足,而且要製造急劇流動的池水,讓魚兒飛速游動,由於經常運動,就減少了脂肪累積和增加了肌肉硬度。這正如想特首選舉有真正的競爭,就應該像養脆肉鯇一樣,「魚兒」游得快游得多,其抗逆能力也會高一點。

每個制度的運作方式都有其設計原意,香港過去有祝福式的特首選舉,主要是為了防止顛覆者當選,當中的顧慮可以理解,但二十多年過去,慢慢就產生副作用:

第一, 不注重「重要多數」。從政者永遠會向權力來源傾斜,如果權力主要來自本地的選票,就會發展出民粹政治;若權力主要源自中央,就可能脫離本地的民意基礎。

特首由選委會選舉產生,過去有4大界別即工商、專業、勞工基層和政界。理論上特首候選人要爭取選委會的重要多數支持,當中已包含很多基層民意,但若有特首認為「重要多數」可以靠阿爺箍票,自己做做樣子應酬一下就可以,而想自己高票當選,要拉「關鍵少數」,過去的選委會有兩個「關鍵少數」組別:地產商和反對派。特首也最喜歡向這兩個組別讓步,不用關顧其他選委反映的基層民意。一個真正關心基層的特首,不會不懂得使用八達通,更不會不知道高樓價是如何傷害到基層甚至中產市民。

在一個有祝福的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當中,特首候選人由重視「重要多數」,變成向「關鍵少數」傾斜,的確是一個捨本逐末的過程。

第二, 不做調查研究。精英式的管治,若明白有可能脫離群眾的風險,最佳的解決辦法是做調查研究,了解人民所思所想。

傷上加傷的是,香港特區政府也逐漸不重視做調查研究,本來,特區政府的中央政策組也有做民調的功能,而今屆政府取消了中央政策組,組成一個不知是什麼的「創新辦」,就等如把自己對民意的收風天線打斷了。對內地政治稍有認識的人,都就知道內地非常重視調研。已故領袖毛澤東曾說:「不做調查研究,便沒有發言權。」內地各級政府,都設有政策研究室,你在內地隨便找一個官員,他對當地的各種數字和調研結果都十分清楚,可以朗朗上口,不會不知道當地民意的喜惡,不會出現像香港那種官員十分重視個人民望,但對本地的民意民情卻不甚了解的奇怪現象

第三,以權謀取勝。看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很奇怪,我好像在說,香港的特首對香港的情況什麼也不懂,他們又會當上特首呢?其實,過去的制度,助長了特首靠權謀上任。過去,有很多屆特首的政務司司長都是下屆特首的競逐者,有些人善挖黑材料、放冷箭,將競爭者整死,自己就可以上台。特首選候人在競爭性不足的制度下,為求上位,只講謀略,而不講如何解決市民的困難。

未來的特首選舉,若能取消祝福,讓候選人自由角逐、爭取大多數選委的支持,即使當中有政治交換,也會令特首更貼近民意。若有留意這次立法會選舉的選委會組別選舉,有很多候選人提到香港房屋問題,也有不少人講到要利用郊野公園邊陲地帶建樓。他們之所以這樣說,並非一種政治表態,而是覺得這是一個快速增加土地的方法,想借此爭取選委的支持,而選委可以說是民意的「鏡像反映」。如果特首候選人要真正向每一個界別的選委拉票,他將會更加「貼地」,更加關注人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香港的政制要改變,要注入新的活力,除了加能中央的監督之外,如何調動這個接近1500人的選委會,反映民意,催逼政府轉變,也是一個關鍵的課題。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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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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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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