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警方因為天氣嚴寒,大帽山路面結冰,封鎖了上山的道路。一名女子與男友堅持要登山,演出一幕惡女罵警員,成為全城熱話。惡女留下的語錄相當經典,包括:「點解要限制人嘅自由?」、「我哋有危險,我哋自己負責,條命係我哋自己嘅!」、「救人係你哋嘅職責!」。
事後有傳媒追訪這名女子,她堅持自己沒有做錯,說警員勸其他人離開沒問題,穿著「平底鞋」的人應該離開,但他們有足夠裝備。她再次強調:「這是我們的自由」,並且以海灘掛起紅旗為例,話一樣有人游泳。
這名女子的真正問題,是不知道自己出了問題。她與警員對罵時,用手機把過程錄影,明擺著是要將警員不讓她上山的過程錄下來放上網,相信她覺得會有很多人支持她,才會這樣做。後來她更遷怒於在場的記者,又挑戰記者說,看誰拍的片的網上擊點率比較高,在在顯示她當時完全不知道行為有問題,才相當理直氣壯地拍片。結果記者錄下她罵人的片段,有270幾萬次的擊點,如今她在香港真可謂無人不識,成功出位。但也一如所料,看過此片的人一面倒地不認同她的言行,指斥她堅持上山,阻礙了警方救援受困的人,她最終要為自己的行為,付上了名譽的代價。
事實上,類似的事情,在香港並不少見,早前便有一對夫婦駕車送小孩上學時違規被警員抄牌,亦肆意地大罵警員,並自行將過程錄影放上網。最後,這對夫婦遭到網民大力指責後道歉收場,相信是為怕連累子女。
香港政制逐步開放,愈來愈注重人的權利和自由。不過,社會上有部份人對自由這個概念的認識,卻相當有限,往往把自由定義為「自己想做什麼便什麼,別人不可以干涉。」就像這名女子,事後還以海灘掛出紅旗,可以照樣游泳,繼續理直氣壯。
就現實情況分析,大帽山路面結冰,非常濕滑,車輛和行人皆寸步難行,當時有百多人困於山頭,警員及消防員亦營救困難,如果警方不制止其他人繼續上山,只會令到被困山頭的人愈來愈多,難保不出意外,造成傷亡。所以,制止他人上山,是保障山上受困的人可以成功獲救的最有效方法。同樣道理,海灘掛起紅旗,表示游泳有危險,但有人仍然堅持下海,他們覺得這是他們的自由,但一旦出意外,到場的警員及消防員都要下水救人,因而要冒上生命的危險。所以,這不單是個人自由的問題,也因為個人行為對其他人造成重大影響。
香港人喜歡民主自由,我們希望能夠發展出可保障自由及民主的有效政體,但現實是不少人對自由的認識實在太少,我建議熱愛自由的人士,多讀西方相關的經典著作,例如約翰·斯圖爾特·穆爾(John Stuart Mill)於1859年寫的《論自由》(On Liberty),穆爾是古典自由主義大師,他的《論自由》和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府論》(1689年),這兩本書被視為闡述民主自由的兩大經典。
《論自由》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個人便有完全行動的自由;當一己的言行危害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個人行動才要受到強制性的懲罰。」故此行使自由權利時不能只我自己,不看對其他人的影響,否則社會必將大亂。當我們過份強調個人自由,令到他人的生命受威脅的時候,自由已遭濫用。
充份認識自由的要義,不濫用自由,才可發展出有效的民主政體。我們如今討論的問題,英國在157年前已討論過了,我們是時候補補課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