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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 3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 判更入生中心或監禁

政事

修例風波 3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 判更入生中心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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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 3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 判更入生中心或監禁

2022年03月03日 19:40 最後更新:19:43

有網民2019年9月初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其後發生警民衝突,3名青年在維園附近被截查時被搜出雷射筆及噴漆,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罪成。裁判官劉綺雲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指案發當日有人針對警員,只因被警方及早發現,3人才沒有使用雷射筆,終分別判處3人入更生中心、6及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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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判刑前求情指18歲學生吳兆綸與母親相依為命,一直循規蹈矩,於本案自案發至審結期間仍應考公開試,希望未來能夠繼續學業。24歲地盤工人胡穎謙志願是成為測量師,受本案所累已得到教訓明白錯誤,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其意圖針對警員使用雷射筆。辯方又指21歲學生梁經龍已有悔意,沒有證據顯示曾經使用雷射筆,負案在身一直飽受煎熬,希望刑滿後重返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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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期間中環遮打花園有人集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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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判刑指涉案雷射筆屬高危類別,照射眼睛及皮膚可以造成傷害,又容易收藏,案發當日警員進入維園時遭受雷射筆照射,可見有人針對警員,只因被警方及早發現,3人才沒有使用雷射筆,故不屬減刑因素。劉官認為控罪嚴重,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吳兆綸判入更生中心,胡穎謙2罪成判監9個月,梁經龍則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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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18歲學生吳兆綸、24歲地盤工人胡穎謙和21歲學生梁經龍,3人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分別攜有一支、兩支及一支雷射筆。胡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在同日同地攜有一罐噴漆。

反修例示威期間中環遮打花園有人集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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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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