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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非殖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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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非殖化了

2022年05月05日 19:00 最後更新:05月06日 11:55

5月4日是五四青年節,香港海關宣佈,五四運動孕育以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為主要內容的偉大精神,其核心是愛國主義。海關選擇在這個別具意義的日子,全面採用中式步操,正正體現全體人員不斷追求進步的堅定決心,以及對國家的歸屬感和愛國情操。

香港海關採用中式步操,意味著香港紀律部隊進一步邁向非殖化。

香港5大紀律部隊當中,警隊於2020年4月第6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首次公開表演中式步操,並改用廣東話喊出「向右看齊」、「提槍」、「掛槍」等步操口令,步操完結的時候,司令員還高喊「忠誠護國安,勇毅保家安」的口號。紀律部隊採用中式步操取代英式步操,象徵意義深遠。

最近亦傳出消息,香港警方計劃放棄使用美式的史密斯威森點三八左輪手槍,改用中國制的手槍,據說因為史密斯威森點三八左輪手槍已經停產,香港警隊正在研究換槍計劃,最終敲定了物色中國國產手槍。

中國製手槍的質素,媲美西方,而且價錢比較便宜。內地警隊使用的手槍多式多樣,包括五四式手槍、六四式手槍、七七式手槍,九二式手槍、而二00五式警用左輪手槍,更可以發射橡膠子彈。香港警隊在國內採購手槍或其他武器,絕對不是問題。香港警隊去年已採購了三輛國產的小型水砲車,這種水砲車體積較細,很適合在本港狹窄的街道行走。

香港回歸25年,紀律部隊才開始改變步操方式,開始採購內地武器,有眾多原因。

1. 歷史原因。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草擬《基本法》的時候,當時也考慮了香港一些殖民地的標記,包括香港的街道或地方名稱,例如皇后像廣場、皇后大道中、彌敦道等,此外,也有考慮過法官和律師上庭時,是否還要戴上英式假髮,以及紀律部隊的步操方式。

當時正值回歸之前,阿爺考慮到港人的情緒,認為他們可能會一時間未能習慣全面改變殖民地地方名稱和一些事物變化,要改慢慢改也不遲,所以未在《基本法》內加以規範。

2. 國際環境急劇變化。近年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針對中國的態度十分明顯。美國總統特朗普在2018年向中國發動貿易戰。到2020年6月30日中央為香港制訂《法區國安法》之後,美英等國先後宣佈一些針對香港的措施,包括美國制裁香港官員,美國禁止向香港出售警察裝備、限制軍民兩用的技術向香港出口。而英國對香港實施武器禁運等。從現實的角度考慮,香港紀律部隊使用的武器,包括執勤和防暴時使用的各種類型裝備,棄用西方的產品,轉為使用國產產品,是自然不過的事情,首先可保證供應不會中斷。而且國產武器物美價廉,香港轉向國家採購,用更低的成本可以達致相同的效果,何樂而不為呢?

3. 非殖化涉及人心回歸。香港已回歸25年,鄧小平當年講的「50年不變」,已經走了一半,已經不存在「在回歸之初,港人未適應改變殖民地標記」的憂慮。而且帶有強烈殖民地感覺的事物,對人心回歸其實是一大障礙,特別是紀律部隊,講求對國家、對人民的效忠,採用英式步操,其實有點不倫不類,及早改用中式步操,理所當然。

固然,去除殖民地標記,也毋需一刀切。例如街道名稱,不一定要更改,但法官、律師在法庭上繼續戴英式假髮,我就有點保留。香港要保持法治,但是否法官戴上英式假髮,就等如有法治,當然不是,這只是自欺欺人的想法。

在國際環境急劇變化之下,香港要做好自己的工作,要真正實踐一國兩制,不用實踐戀殖的制度。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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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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