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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夫婦涉受賄1200萬 被加控「生活水準高於薪俸」罪

公務員夫婦涉受賄1200萬 被加控「生活水準高於薪俸」罪

公務員夫婦涉受賄1200萬 被加控「生活水準高於薪俸」罪

2022年06月16日 17:50 最後更新:21:23

廉政公署今日加控一對公務員夫婦一項維持生活水準高於公職薪俸罪名。二人分別為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早前與一名機電署分判商被控行賄受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涉及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總值約9,140萬元。

被告陳子榮。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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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57歲謝聲德為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及其妻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今日同被加控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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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子榮。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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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資料圖片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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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資料圖片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資料圖片

二人與同案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55歲陳子榮,將於下星期一(6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將稍後申請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新增控罪指,謝聲德連同吳蔚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謝聲德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廉署調查發現,兩名公務員謝聲德及吳蔚珊於上述期間各收到逾200筆現金存款,涉及總金額約1,200萬元。其時,二人的已知來源資金總額約4,000萬元,包括他們的公職薪俸共約1,500萬元。惟他們的開支共5,200多萬元,超出其公職薪俸及其他已知來源資金約1,200萬元。

廉署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訂明,公務員等擔任政府受薪職位的人士,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的財產,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任何人士干犯該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及罰款100萬元。廉署自1974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維護公務員團隊廉潔誠信,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以打擊貪污,並竭力追查及根除一切公職人員的貪腐行為。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資料圖片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資料圖片

謝聲德、吳蔚珊及陳子榮早前被控9項罪名,即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5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謝聲德1991年加入機電署,2014年10月晉升至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他自2013年8月調派至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公共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案發時其妻吳蔚珊是社署臨床心理學家。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謝聲德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最終分判予三間由陳子榮任董事兼股東的分判商。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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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發出的「行為及紀律指引」,機電署員工在招標工作中及管理合約時,應避免與投標者有任何利益衝突,及須要申報利益衝突。謝聲德及陳子榮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分別收受及提供4萬元,作為謝聲德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上述3間分判商或其他公司的誘因或報酬。

謝聲德又涉嫌在執行公職的過程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未有申報他與陳子榮及另一人屬私交友好關係所引起的利益衝突,而該兩人均為機電署上述合約的分判商董事,以及謝聲德負責管理有關合約和監督其承判商的工作表現。另外,謝聲德及吳蔚珊涉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其四個銀行戶口共逾950萬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廉署亦就上述調查分案起訴吳蔚珊四項欺詐罪名。該案涉及四筆銀行揭貸款及私人貸款,涉款合共逾730萬元。機電署及社署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資料圖片

女被告50歲吳蔚珊為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另一名被告、機電署分判商陳子榮。資料圖片

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前行政主任於2018至2021年間,從13名家長和1名商人收受至少64萬元賄款,以協助其子女獲取錄。前行政主任林珍妮等15人同被廉署起訴,林承認串謀受賄等9罪,並作為污點證人指證其餘14人。該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受賄等罪成,早前被判處監禁8至14個月不等。林珍妮星期一(4月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處林珍妮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被告林珍妮今身穿淡藍色短袖衫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英基烏溪沙幼稚園。小紅書圖片

英基烏溪沙幼稚園。小紅書圖片

陳官判刑時指,案情極為嚴重,被告是「始作俑者」,涉及眾多名家長。被告濫用職權,行為有預謀、有計劃,是整件案件的主腦及推手,其犯罪行為橫跨3個學年,刻意利用家長對子女入學的急切渴求犯案。若不是英基及早揭發,按其行為模式,極大機會會繼續利用職權,不斷向家長索取利益、收受賄款。被告行為暴露其貪婪及違反誠信。

陳官續指,涉案金額64萬元,雖非同類案件中最大,但法庭重點不在其獲利多少,而在於嚴重破壞社會公平競爭制度,動搖香港多年建立的廉潔基石,必須判處嚴厲且具高阻嚇性刑罰,警惕後來者不要重蹈覆轍。被告作為污點證人協助控方出庭指控其餘被告,可獲50%刑期扣減,認罪得再減三分一刑期,終判處被告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林珍妮早前求情自認是「不善理財的購物狂」,因陷入經濟窘境而犯案,她願意承擔責任,望早日獲釋照顧家人。

案情指,林珍妮於2011年加入英基教育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幼兒班入學申請。自2018年起,她利用職權,向經網上申請後被列入輪候名單的家長索取賄款2萬至10萬元不等,承諾為子女安排幼兒班學位。她向家長隱瞞或虛報實際取錄次序,實際優先次序遠高於她所報稱,並發出入學合約確認取錄。期間她在商場、食肆、港鐵站、住所及公共女廁等地收取現金,部分家長另附送禮物。2021年2月英基內部審計發現違規後將她解僱,同年4月14日她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處林珍妮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處林珍妮25個月監禁,並下令林於3年內把涉案得益64萬元支付予英基。

56歲被告林珍妮,英基烏溪沙幼稚園時任行政主任,於2024年10月承認共9罪,即5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以及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她在審訊中擔任污點證人,指證其他被告。

早前已被判囚8至14個月的同案被告,其中11人已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包括正懷孕的蔡慧妍、林泯希及其夫張珈銘、江靜雯、李洁冰、馬賢文、麥偉琪、徐惠謙、黃美雪、朱霜叶,以及涉案家長的生意伙伴蕭裕邦。

案件編號:DCCC703/2022、DCCC603/2023(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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