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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預備第6波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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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預備第6波到來

2022年07月12日 19:39 最後更新:19:44

隨著傳染性更強的新冠變種病毒BA.5蔓延,新冠疫情在全世界繼續擴大。世界衛生組織最近發表報告,指在最近兩周全球感染新冠病毒增新人數上升30%,主要原因Omicron的新亞型BA.5的傳染性很強。不過由於死亡和重症人數較少,各國暫時都按兵不動。

據世衛最新數據,BA.5正於全球取代其他病毒株,遍及83個國家或地區,過去一周涉BA.5個案由37%升至52%;BA.4則由11%微升至12%。涉BA.2及BA.2.12.1個案則下跌。

美國約翰霍普斯金大學的統計數據顯示,直至7月6日,美國每新增感染人數的平均值比兩周之前上升了12%,達到11萬人,而歐洲增加23%,其中德國增加32%,新冠疫情再爆發主要與BA.4和BA.5流行有關,特別是BA.5變種病毒。

日本在7月7日召開疫情監測會,官員在會上稱,截至7月4日的一周內,BA.5佔日本確診個案33.4%。而在歐美,BA.4和BA.5都是主要的病毒株,美國的亞型病毒株感染個案佔比高達76%。

對未來本地的疫情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BA.4和BA.5的高傳染加致病性。

日本東京大學的研究團隊在5月底發表論文,東大傳染學教授佐藤佳指出,BA.4和BA.5的傳染力、免疾抵抗力和致病性都比當時流行的BA.2病毒株的高,痊癒後的重複感染機率也好高。團隊分析BA.4和BA.5在南非的傳染力高於BA.2的1.2倍。

另外,BA.4與BA.5其中一個特異變種是致病性高。Omicron早前的變種病毒,主要感染患者的上呼吸道,不會進入肺部,而BA.4與BA.5進一步突變之後,在倉鼠的研究發現,倉鼠感染之後,體重減低了很多,而且很易會出現大面積感染,顯示BA.4與BA.5的傳染性和致病性都高很多。

二、死亡率暫時不高。不幸中之大幸是,雖然BA.4與BA.5已經變成主流的新冠病毒,但重症和死亡人數暫時未見升得很高。據美國疾控中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在7月5日之前的7天,美國平均每日新增死亡人數為270人,不及2021年1月高峰時的十分之一。7月7日,日本新增感染人數連續第二日超過四萬人,而重症患者只有67人。BA.4與BA.5雖然會感染患者的肺部,但暫時未出現大量的重症患者。

三、BA.5將變成為香港的主流病毒株。由於環球數據顯示BA.5佔了確診者55%,而香港感染BA.5的佔比,仍低於此數。由於香港的防疫比外國嚴謹,所以BA.5的擴散也相對慢。不過,外國的趨勢已預示了未來的發展,BA.5的流行,既代表著新一波的疫情在環球爆發將會到來,也顯示了在香港略為滯後之後,BA.5可能也會變成病毒主流,增確診人數會進一步上升。

政府剛公佈剛保護會採取實名制的健康碼,也會成紅黃綠碼,確診者會變成紅碼,而需要隔離的人士就會變成黃碼,主要針對確診者和需要隔離者。我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措施,可以減少像第5波疾情爆發、「望月樓空少」那樣的病毒散播的情況。因為在新措施下,回港需要隔離的空勤人員,將會是黃碼,而且是實名登記,他沒有綠碼,就不能進入食肆。新措施是一個雙重保證,既有追蹤手環,也有實名制的健康碼,確保了正在檢疫的人員盡量減少流入社區。

第5波疫情爆發時由於有太多確診者,政府被逼要讓他們居家自我隔離,並無管控措施,政府新增的實名制的健康碼,可說是一種補救措施。

香港要做好準備,萬一第6波疾情來臨的時候,要作出何種應變。而觀察重症和死亡人數以及香港疾苗接種情況,是可以作為如何應變的重要參考數據。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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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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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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