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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合力強姦菲傭案 控方:男被告故意塑造與事主有曖昧關係

夫婦合力強姦菲傭案 控方:男被告故意塑造與事主有曖昧關係

夫婦合力強姦菲傭案 控方:男被告故意塑造與事主有曖昧關係

2022年08月22日 13:46 最後更新:13:55

妻子四年前涉協助丈夫強姦菲傭,兩夫婦被控強姦及協助強姦等四罪受審。控方今作結案陳詞指,辯方提到丈夫曾餵菲傭食豬大腸,故意塑造出二人案發前有曖昧關係,控方認為如果菲傭誣告兩夫婦,毋須把案情「作得咁複雜咁唔尋常」;辯方則表示菲傭作供時前言不對後語,誇張失實,不合邏輯。

黎芷珊。

黎芷珊。

48歲男被告陳暹德被控於2018年1月21日,在元朗洪水橋洪福邨洪溢樓某單位,企圖強姦和強姦X。36歲女被告黎芷珊則被控於同日同地非禮X,以及協助和教唆陳暹德強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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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芷珊。

黎芷珊。

陳暹德。

陳暹德。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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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男被告陳暹德自辯時稱他向X說:「一齊瞓覺? Sleeping ?」,X便微笑點頭。陳遂給一百元予X,二人各自脫衣後做愛,惟控方認為陳謊話連篇,以「神交」來形容他與X的關係亦荒謬絕倫。控方指陳與X的眼神接觸只是「你眼望我眼」,認為陳誇大證供,令陪審團誤以為陳與X在案發前已有曖昧關係。

陳暹德。

陳暹德。

控方指女被告黎芷珊要求入主人房時,X沒有報警屬合情合理,因為黎當時未有對X作出壞事。而且X被性侵後應該六神無主、束手無策,沒有即時逃走亦無可厚非。辯方雖稱X為了作出民事索償而誣告兩名被告,控方則指如X欠下巨款,何必在事發後3年半才向兩名被告提出申索,而且事發當時X已辭職,整件事亦是陳產生性幻想後向X提出性要求,故控方力陳X沒有任何動機誣告兩名被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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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則指,X聽到黎說「Sir wants you, pay money」時,X供稱她說:「I am not going with you」,但黎強行扯她到主人房時,X卻跟從,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去避免。辯方指黎亦是一名弱質纖纖的女子,相信X當時有能力反抗。辯方反問陪審團為人父母,會否在8歲女兒及1歲半兒子面前強行強姦菲傭,指出X說法誇張失實,不合邏輯,而且X起初指陳「拋」她在床上,及後又改稱陳「推」她到床上,可見X前言不對後語。

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黎芷珊(左)及陳暹德(右)。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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