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規定,認為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高院今早開庭審理案件,以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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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指,參選是市民的基本權利,設定年齡限制是雙重限制,會影響投票者及有意參選的人士,質疑有關限制參選年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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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又指,政府早年立法目的是希望參選人士具有一定的成熟程度,但政府完全未能提供證據,去支持21歲與成熟程度的關係,只是單純的假設。
黃續指,條例規定18歲可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質疑該3年的差距是否代表有「額外資格」,又指出條例無規定教育程度,中學生現今接受的教育,與80年代不同,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法庭不應以舊有標準去處理。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被指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2025年6月6日在獄中被捕,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
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
辯方表示,已通過書信向控方表達答辯意向,控方準備了相應文檔,雙方需時間商討內容,希望將案件押後至5月,有信心屆時完成交付程序,以盡快處理案件。控方沒反對押後。蘇官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黃之鋒無保釋申請,續須還押候訊。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資料圖片
控罪指,黃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案件編號: WKCC 24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