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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莊正等10人涉理大衝突暴動罪成 判囚50至52個月

歌手莊正等10人涉理大衝突暴動罪成 判囚50至52個月

歌手莊正等10人涉理大衝突暴動罪成 判囚50至52個月

2023年01月07日 12:19 最後更新:13:43

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警方在油麻地拘捕213名示威者,包括獨立歌手莊正等10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作出或威脅他人作出暴力行為,他們身上亦沒有危險品、非法工具或武器,一些被告身上只有口罩,相信他們因本案已有沉重教訓,重犯機會十分輕微,而法庭並不是要摧毀他們的人生,7日判10人入獄50至52個月。東九龍刑事總區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高級督察潘崇禮歡迎法庭裁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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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發生於九龍核心地點之一油麻地,暴動者與警方對恃40分鐘,並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造成猛烈火勢,警察人數亦遠少於暴動者,故並不同意辯方指本案嚴重程度較低。雖然案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即使參與者「不動口不動手」,亦可藉到場現身去壯大聲勢及鼓勵其他暴動者,罪責不會較輕,以為自己在場「不動口不動手」便無需負上刑責是錯誤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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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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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正願意承擔責任,希望復刑後繼續以音樂感染身邊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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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左起:被告歐陽浩明、陳思進、莊正;下左起:周嘉慧、周諾澄、黎子欣。資料圖片

上左起:被告歐陽浩明、陳思進、莊正;下左起:周嘉慧、周諾澄、黎子欣。資料圖片

林官認為本案暴動情節十分嚴重,行為極之暴力,參與人數眾多,對周遭環境造成不少破壞,有關片段令人恐懼及擔心。林官相信各年青被告已獲得沉重教訓,重犯機會十分輕微,但香港是法治社會,必須對犯案滋事者當頭棒喝,判刑必須有阻嚇作用,眾被告加入人群,讓其他暴動者恃著人多勢眾而繼續犯案也是犯下大罪,法庭有責任重判。

林官考慮到各被告參與程度低,僅是到場鼓勵的角色,以監禁5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沒有案底而減刑3個月,考慮各人在審訊前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審訊期間亦準時到庭令審訊順利進行,再酌情減刑兩個月。林官亦觀察到4名被告在案發時未夠21歲,認為4人當時年青又易受社會氛圍影響,故額外為4人減刑2個月,終判湛沛林、陳思進、周嘉慧、周諾澄4人監禁50個月,其餘6人監禁52個月。

對於辯方為眾被告求情時提及各被告因本案困擾逾3年,希望法庭考慮並額外減刑,林官則指法庭案件眾多,所涉證據繁雜,時間流逝是事實,僅認為本案沒有延誤的情況。林官叮囑「真的有罪的被告」索取清晰的法律意見後,如案件證據鐵證如山,不應心存僥倖,若及早認罪可令法庭有更多判刑選擇,正如未成年的被告在滿21歲前認罪,法庭可判處教導所,相信對年輕人較佳,但「有罪先好認,無罪唔好千祈夾硬認」。林官又指他只想「講清楚我點解咁判,啱聽就聽」。

東九龍刑事總區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高級督察潘崇禮在庭外發言指,本案為第二宗理大暴動案經法庭審訊後的判刑,10名被告今日被判囚50至52個月不等,警方對今日判刑表示歡迎,判刑亦反映了本案的嚴重性,並有阻嚇作用。警方重申絕對尊重市民集會自由及權利,但首要條件是以和平及守法的方式進行,警方絕不容忍或姑息集會出現違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必定果斷把違法者繩之以法,去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

潘指本案源於2019年11月11日開始在理工大學發生的暴動事件,直至案發當日即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並被警方圍堵,社交媒體多次號召示威者前往油尖旺區,去分散理工大學一帶的警力,試圖營救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警方當晚驅散示威者,圍捕行動後拘捕213名示威者。潘表示其他案件仍在進行中,不方便對個別案件作出評論。

辯方為歌手莊正求情時指,他兼職保安員維持生計,同時繼續音樂工作,對音樂熱誠未減,早前發布了第一首歌及第一部專輯,雖然現時是在起步階段,日後有機會在音樂夢想路上有重大發展,但本身「唔多唔少」會影響到其音樂生涯,而他亦願意承擔責任,希望復刑後繼續以音樂感染身邊人,透過音樂給予他人支持。辯方提到一位患癌症的病人撰信指他抗癌路上有莊正的音樂陪伴,現時已康復,可見莊在追夢期間幫助了不同人士。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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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莊正性格開朗、為人盡責、做事積極。莊正自撰的求情信指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而他去年5月與妻子結婚,相信妻子會在背後支持他,確保他不會再犯法。他因婚後無法舉辦婚宴及無法簽租約自住而感到愧疚,兩夫婦亦不可以旅遊慶祝新婚,但他深知自己要為事件承擔責任,明白到「平平無常或許是連綿不斷的無數奇蹟」。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莊正為暴動前線或擔當領導角色,而本案已困擾莊正3年,冀法官酌情輕判。

莊正願意承擔責任,希望復刑後繼續以音樂感染身邊人。資料圖片

莊正願意承擔責任,希望復刑後繼續以音樂感染身邊人。資料圖片

11名被告依次為28歲地盤管工歐陽浩明、31歲攝影師翟柏龍、22歲學生湛沛林、21歲髮型師陳思進、24歲文員陳子宏、28歲無業鄭太君、31歲音樂教師莊正、22歲學生周嘉慧、22歲學生周諾澄、27歲音樂教師簡澧然及25歲酒吧店員黎子欣,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林官早前裁定21一歲被告陳子宏暴動罪脫,其餘10人則被裁定暴動罪成。

上左起:被告歐陽浩明、陳思進、莊正;下左起:周嘉慧、周諾澄、黎子欣。資料圖片

上左起:被告歐陽浩明、陳思進、莊正;下左起:周嘉慧、周諾澄、黎子欣。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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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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