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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教練認與13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等罪 判囚39個月

中年教練認與13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等罪 判囚39個月

中年教練認與13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等罪 判囚39個月

2023年01月20日 17:24 最後更新:17:33

曾在《歡樂今宵》擊敗歌手張學友的近六旬兼職游泳及結他教練李廷川,在2011年認識當時女友的13歲妹妹,翌年為女友妹妹上課時多次觸摸其私處及與她性交,他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罪以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4罪。案件20日移師至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葉啓亮指被告較事主年長34年,其人生經驗與事主相差甚遠,他當時是事主的游泳導師及其胞姐男友,必然能輕易取得事主信任,而且被告與事主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更是加刑因素,終判監39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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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與事主性交無用安全套 是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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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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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川當年參加歌唱比賽。網圖

李廷川當年參加歌唱比賽。網圖

李廷川當年曾唱贏張學友。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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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廷川。 資料圖片

被告李廷川。 資料圖片

被告李廷川(59歲,報稱現時在印刷廠工作)被控於2011年6月11日至7月31日期間,分別在西灣河一私家車內及大浪灣海灘猥褻侵犯13歲的女童X;另於柴灣祥利工業大廈4A室廁所內向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及於旺角某單位內與女童X非法性交。

李廷川當年參加歌唱比賽。網圖

李廷川當年參加歌唱比賽。網圖

葉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熱心公益,致力推動年輕人音樂發展,自2005年起加入不同義工團隊,曾幫長者剪髮、教導遊泳、彈結他及協辦街頭表演等。辯方求情時,另提到被告年輕時參加過很多歌唱比賽及獲獎,曾經有意成為歌手,但遭家人反對,而被告對案中事主是動了真情,亦交往了數年,曾打算與事主結婚。

李廷川當年曾唱贏張學友。網圖

李廷川當年曾唱贏張學友。網圖

葉官續指,雖然辯方稱案件不涉及違反誠信、亦無利用地位或威逼事主等因素,但被告有多年職場經驗及社交圈子廣闊,其人生經驗與事主相差甚遠。葉官又指,明白被告和事主當時為情侶關係,但被告案發前為事主胞姐男友,而事主年僅13歲,其心智未成熟,容易受較年長和輩份較高的人影響,被告作為事主游泳及音樂導師,更能輕易取得事主信任,故未必沒有違反誠信的情況。

葉官另指,被告在2011年6月三度猥褻侵犯事主,同年7月與事主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沒有顧及傳染性病或令事主懷孕的風險,更是本案加刑因素,並提到就侵犯兒童案件,法庭判刑時須阻嚇後來者、表達社會的不齒和痛恨、及平伏事主或其家人的傷痛。

最終考慮到心理報告指被告沒有孌童癖,無證據指事主因事件而留下創傷,事主亦為被告寫了求情信,以及被告在案中案審結後認罪,葉官將量刑起點訂在監禁40個月,另因他熱心公益而酌情減刑1個月,終判囚39個月。

控方案情指,被告自2011年起應當時女友Y要求,教她13歲的妹妹X游泳和音樂。被告每星期會駕私家車載X到荔枝角公園游泳池上課,在某次下課送X回家時,被告在車內伸手入X短褲及摸她私處約10秒。被告又曾帶X到大浪灣游泳,遊到防鯊網附近,他隔着X泳衣摸X私處約6分鐘。被告另曾在柴灣的辦公室內教導X口交,並吮X的手指作示範;及在其旺角寓所內與X非法性交,期間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6年後被捕,警誡下稱當時對X產生感情,雖然他知道X年紀,但仍認為有可能發展成情侶。

被告李廷川。 資料圖片

被告李廷川。 資料圖片

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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