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影響,自2021年成為深圳市政協委員以來,基本上只能「線上履職」。經過深港兩地專班對接合作,香港委員終於可以在免檢疫的情況下參加2月13至15日舉行的政協第七屆深圳市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再次踏足毗鄰的深圳,讓我非常激動,我一直推動的高層領導和專班對接,實實在在的為深港合作起了很好的示範!
深圳市政府工作報告就2023年的工作安排指出,要牢記深圳經濟特區的使命任務,加快打造更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經濟中心城市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好中國特設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
2023年重點工作中與香港相關的就有不少,包括:加快建設與經濟中心城市相匹配的金融中心、打造創新人才高地示範區、積極作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全面推進前海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設。
香港是國家的國際金融中心,深港兩地在金融、經濟和科技等領域攜手合作一定可以共同推動我國的高質量發展。每年政協會議的其中一個亮點是市領導與港澳政協委員座談會。今年的主題是「深化深港澳更緊密務實合作」。各位港澳政協委員對如何深化深港澳更緊密務實合作積極發言,我非常榮幸作爲壓軸發言的委員。
既是深圳政協,也是香港立法會議員,我一直在香港的治理體系內推動特區政府出台有利於深港更緊密務實合作的政策措施以及立法,對深化深港合作,我有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高層主動對接,擬訂工作目標,用好深港19個專班
廣東省委、深圳市委經濟工作會議都強調高質量發展和大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而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既是重點,也是難點,而且是對外開放的重大創新點。深港擁有扎實的合作基礎,由高層帶領專班合作,以問題導向設下目標,比如:按照兩地專班的工作優次,共同梳理一張需要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的清單,爭取以小切口帶動大變化。
二、創新治理模式,共同尋求中央支持,探索「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河套方案」和 「前海2.0方案」
深港兩地可共同尋求中央支持,爭取適時出台方案,在河套和前海先行先試、創新治理,包括「雙主任制」管理委員會模式、研究在河套 「一區兩園」互相持股或協議合作的可行性,甚至研究設立法定機構,配合深圳和香港各自的立法權理順落地細節,以實現園區管理體制的突破,目的是推動探索區內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創新要素自由流通,將河套發展成為體制創新的「一園兩區」。
三、 啓動前海金融創新,推動數字人民幣跨境使用示範
(一) 完善專業服務配套和創新金融亮點,鼓勵法律、會計、顧問等領域的國際事務所在前海開展業務。
(二) 做好跨境數據流動和知識產權對接、互認、互通,打造知識產權註冊、展示、轉讓的完整產業鏈。
(三) 藉著前海與香港財庫局聯合發佈的 「十八條」,推動深港政府聯合與業界緊密溝通,促進兩地風投創投聯動;研究以深圳前海作為數字人民幣跨境應用的首選試點,例如示範在「數字灣區」統一身份認證,進一步優化跨境支付和貨幣兌換,以數字人民幣錢包與香港的支付工具「轉數快」無縫對接。從深圳市政府擬擴大數字人民幣在稅收繳納、政務繳費等場景應用,可見深圳市政府對數字人民幣應用的重視。
四、合力推動深港口岸經濟帶的交通、基建、產業對接和多個口岸的「一地兩檢」
建議深港就口岸經濟帶的產業佈局達成共識。香港在細化北部都會區的規劃,深圳市工作報告也提到主動對接北部都會區。雙方都有誠意。接下來,包括產業佈局、交通運輸體系等,都可以做到無縫銜接。另外,口岸是要素流動的最佳區域,建議優化粵港「一地兩檢」模式,盡快按優次在各個口岸達到「合作查驗、一次放行」。據了解現時過關時仍使用的通關碼(俗稱“黑碼”)也在檢視當中,期待兩地政府的協商不斷理順人員的便捷流動。
五、持續深化「心聯通」工作,簡化兩地人才資格互認、關顧特定人群、鼓勵港人港企尤其是青年來深圳發展
要推進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深圳政府可攜手港澳,連結全球高端創新人才,尤其是在地緣政治的影響下,華人科研人員會更願意回國或到香港為科研做貢獻,兩地可探索靈活的且多樣化工作的生活引才用才模式。做好資格認證與過境便利,結合深港兩地優勢打造成引才聚才的宜居環境,成為建設大灣區的內生動力。
深圳市委主要領導在會上承諾:每一個行業主管部門都要把港澳委代表的發言當成一份作業、一份考卷,當好解決問題的牽頭人和承辦人,一道題一道題地完成作業交上答卷。
香港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大灣區建設,特首領導的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積極與内地展開對接;立法會則通過兩個關於前海和深圳口岸經濟帶的議員議案、質詢和成立粵港澳大灣區小組,推動政府出臺有利於大灣區建設的政策。
既然深圳市委、市政府、市政協、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都群策群力,兩地需要立法的就立法,需要政策的就出台政策,加快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為深港深化合作,「跑起來、搶時間、爭一流」,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簡慧敏是香港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深圳市政協委員,首批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律師。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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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什麽
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納行政長官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的建議,將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的請求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12月30日會議結束時,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作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半以來的第一次解釋。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考慮有關提請之後並不限於僅就提請內容解釋《香港國安法》,也不存在解釋哪一條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有權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就其認為需要解釋的內容進行解釋。不言而喻,解釋就是解釋,不應與修改混爲一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香港國安法》的核心
筆者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階段已經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第65條)是《香港國安法》有效實施的最核心條文,關乎總則各條規定包括第1條(立法目的)、第3條(各機構的責任)和第5條(法治原則),乃至整部法律有效實施的堅實保障。習近平主席的「七一講話」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可想而知,對《香港國安法》的全面準確解讀何其重要。
與《基本法》的解釋權有什麽差異
筆者必須指出,有別於《基本法》第158條,《香港國安法》第65條並沒有像《基本法》第158條第二款一樣,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沒有授權法院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可以解釋的權利(第158條第三款),更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之條文。《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是那麼乾淨俐落!只有一句:「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法院審判時如何解讀《香港國安法》
有人會問,香港法院在審判時難免要適用《香港國安法》,那怎麼辦?猶記得《香港國安法》制訂時就顧及實際,允許絕大部分的案件由香港法院行使管轄權,只有極少數屬於《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的案件,才會經過嚴謹的程序以後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那麽,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轄權時對《香港國安法》能否全面準確解讀就顯得尤其重要。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第4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明眼人看得出來這裏説的是訴訟程序事宜,《香港國安法》沒有任何一條説實體法的解釋權授予香港法院。香港法院行使管轄權所需要的程序事宜(procedural law)授權不能與實體法(substantive law)的解釋權混淆。解釋權始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筆者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階段也曾指出指定法官是受普通法訓練和薰陶的法官,能否全面準確理解一部因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佈實施成爲香港法律的中國法律 ——《香港國安法》,並應用到相關案件的案情和事實,本身就是一個考驗。處理方法包括引入「法律查明制度」,香港法院的指定法官可以邀請在國家安全法律方面的中國法律專家來法院協助他們在審判過程中全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也可以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培訓。因此,對於原訟庭法官認爲不諳中國法律的海外律師有助《香港國安法》的發展,令不少人感到費解是可以理解的。打個有趣的比方:不諳中文的人如果對某個漢字尋求解釋,他該查牛津字典(Oxford Dictionary)還是查《現代漢語字典》呢?有意見認爲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盡量剋制,不用釋法就不釋法。可想而知,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次是到了不得不釋法的地步。
誰有責任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香港原訟庭法官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替黎智英在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而且相關控罪恰恰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代表他辯護,法官的決定是基於《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第(4)款的規定和相關案例的法律原則行使酌情權。可惜的是法庭在審理的過程中,在普通法的對訟(adversarial)制度下,與訟各方並沒有提出和協助法庭考慮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即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審判有沒有違背《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雖然律師的專業操守準則一般規定律師必須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且該案暫沒有證據證明海外律師會涉密(同樣沒有證據證明他不會),判詞亦表示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但是筆者要指出的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由行政長官以證明書方式決定,對法院有約束力」。難保黎智英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才發現有關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到時候不應該參與的律師(包括控辯各方的律師)已經在案件中掌握有關材料,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已經爲時已晚。
再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換句話來説,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推進和建設是持續推進的。因此,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責任持續審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否漏洞或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導致執行機制不完善。本次行政長官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就是切實履行該條的責任。
法院容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會不會影響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的健全性?會不會影響《香港國安法》最終得不到有效實施而有違立法原意和目的? 這就強而有力説明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正當性、必要性和及時性。
釋法不影響司法獨立,不是魚與熊掌
律政司在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提出的新理據,根據香港普通法的審判制度原則,包括Flywin原則和對訟制度(adversarial),為時已晚。事情到此地步,本地的法律程序已走完。正如上文所説,法院也沒有引用「法律查明制度」邀請在國家安全法律方面的中國法律專家來法院協助他們在審判過程中全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最適當的處理方法便是由行政長官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第67條第四款和《香港國安法》第65條的權力作出解釋。
無論如何,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這個重要節點,釋法闡明立法原意和目的,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健全和有效實施,正是“一國兩制”下堅持法治原則的充分體現,完全正當、必要和及時。
司法機關理應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條和第8條的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司法機關既然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法律責任,而且《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根據第65條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理應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香港國安法》作出的解釋,釋法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的做法,將成爲《香港國安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不但不影響司法獨立,且將有利法院日後依法審理所有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讓法治原則得到堅實保障。
(簡慧敏是香港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深圳市政協委員,首批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律師。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