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這是無庸置疑的。立法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一樣有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筆者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指出立法會要審視律政司提交的優化建議是否能按照《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要求,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筆者在會上提出了四個問題、兩個建議。
第一,就律政司講的專案認許機制 (ad hoc admission),司長提到香港不採用「一刀切」禁止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是逐案(case-by-case)處理。我認為這個建議是非常開放的。律政司解釋大部分的司法管轄區沒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專案認許機制。那麽英美等國家有沒有這種專案認許機制,讓在本地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的呢?律政司稱這種專案認許機制是非常少有的。比如:新加坡就不容許刑事案件或向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採用專案認許機制。
第二,有關例外原則 (Exception)。律政司指出海外律師作爲申請人需要證明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即使涉及國家安全,也不會引起國家安全風險。顧名思義,「例外原則」指的是:一般而言不允許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人大常委會解釋》指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做報告時認為,讓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處理有關案件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也就是說預設(By default)的判斷是此舉會有國家安全風險,筆者認同例外原則有其合理性。既然適用例外原則,就應該嚴謹把關。筆者關心的第二個問題是︰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所扮演的角色,申請人要經過甄別程序,將其意向、提供理據、佐證交給律政司,由律政司將證據等轉給行政長官考慮。律政司當中的角色是什麽?律政司認爲建議的申請前甄別程序有助防止有人濫用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律政司明確此舉旨在排除一些明顯缺乏證據或佐證的申請,以免浪費法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和行政長官的時間和資源,有需要的話,他會向行政長官提供法律意見,由行政長官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做出申請。
第三,判斷一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風險,有時未必在開始時就很清晰。司長在會上提到,在極少數的情況之下,作為與訟的一方,律政司有權要求法院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律政司在立法會文件中提到,在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更能判斷所涉的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回應筆者的提問時,律政司指出英國樞密院和上議院就曾經確認過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更能判斷所涉的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第四,從去年12月30日《人大常委會解釋》,直至立法會完成《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需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香港如何就此問題把關?律政司是否認為原本在《香港國安法》第47條,法院的角色已經清晰,讓我們不需要擔心會有真空期?筆者認為第47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法院的角色,即應當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假如法院沒有這樣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責任按照《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判斷及決定。
律政司出席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另一目的是爲了聽取委員會委員的建議。筆者的第一點建議關於申請前甄別程序,有意見認為不採取「一刀切」的做法更好──包括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既然不「一刀切」,而是用例外原則,筆者贊同行政機關在把關上要更加嚴格。有意見認爲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中的角色不清晰,筆者建議政府起草《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時,要把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中的角色寫清楚。有意見認為這一程序好,可以防止濫用,有其必要;也有意見認為多此一舉,律政司可能會有角色衝突。總而言之,要多向公眾解說申請前甄別程序的好處,且不會受到法律挑戰。
第二點建議關於覆核機制,由於律政司明言整套機制是修例之後才適用,從經驗所得,案件發展實際上是多變的,有可能一個案件開始時不發現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因素,但隨著日後的證據、證供,可能發現有國家安全的問題。律政司提到《香港國安法》的第63條(二)要求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在業務活動中遵守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只不過我們都知道海外來的律師不受香港的律師會監管,而是受他來源地的律師會或監管機構監管。因此,筆者建議律政司研究在專案認許程序完結後多做一步。《香港國安法》第63條無疑已明文規定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負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責任,但爲了更穩妥,建議律政司研究一個加強的機制,譬如要求申請人簽署聲明,承諾符合第63條(二)、其他《香港國安法》條文和香港法律的相關要求,並要求海外律師將聲明於其來源地的監管機構或者律師會報備等。總而言之,不僅依賴《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條文,多從實際出發,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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