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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就《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問題和建議

博客文章

簡慧敏:就《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問題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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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就《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問題和建議

2023年03月18日 09:24 最後更新:09:28

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這是無庸置疑的。立法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一樣有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筆者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指出立法會要審視律政司提交的優化建議是否能按照《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要求,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筆者在會上提出了四個問題、兩個建議。

第一,就律政司講的專案認許機制 (ad hoc admission),司長提到香港不採用「一刀切」禁止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是逐案(case-by-case)處理。我認為這個建議是非常開放的。律政司解釋大部分的司法管轄區沒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專案認許機制。那麽英美等國家有沒有這種專案認許機制,讓在本地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的呢?律政司稱這種專案認許機制是非常少有的。比如:新加坡就不容許刑事案件或向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採用專案認許機制。

第二,有關例外原則 (Exception)。律政司指出海外律師作爲申請人需要證明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即使涉及國家安全,也不會引起國家安全風險。顧名思義,「例外原則」指的是:一般而言不允許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人大常委會解釋》指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做報告時認為,讓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處理有關案件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也就是說預設(By default)的判斷是此舉會有國家安全風險,筆者認同例外原則有其合理性。既然適用例外原則,就應該嚴謹把關。筆者關心的第二個問題是︰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所扮演的角色,申請人要經過甄別程序,將其意向、提供理據、佐證交給律政司,由律政司將證據等轉給行政長官考慮。律政司當中的角色是什麽?律政司認爲建議的申請前甄別程序有助防止有人濫用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律政司明確此舉旨在排除一些明顯缺乏證據或佐證的申請,以免浪費法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和行政長官的時間和資源,有需要的話,他會向行政長官提供法律意見,由行政長官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做出申請。

第三,判斷一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風險,有時未必在開始時就很清晰。司長在會上提到,在極少數的情況之下,作為與訟的一方,律政司有權要求法院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律政司在立法會文件中提到,在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更能判斷所涉的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回應筆者的提問時,律政司指出英國樞密院和上議院就曾經確認過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更能判斷所涉的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第四,從去年12月30日《人大常委會解釋》,直至立法會完成《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需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香港如何就此問題把關?律政司是否認為原本在《香港國安法》第47條,法院的角色已經清晰,讓我們不需要擔心會有真空期?筆者認為第47條已經明確規定了法院的角色,即應當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假如法院沒有這樣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責任按照《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判斷及決定。

律政司出席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另一目的是爲了聽取委員會委員的建議。筆者的第一點建議關於申請前甄別程序,有意見認為不採取「一刀切」的做法更好──包括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既然不「一刀切」,而是用例外原則,筆者贊同行政機關在把關上要更加嚴格。有意見認爲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中的角色不清晰,筆者建議政府起草《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時,要把律政司在申請前甄別程序中的角色寫清楚。有意見認為這一程序好,可以防止濫用,有其必要;也有意見認為多此一舉,律政司可能會有角色衝突。總而言之,要多向公眾解說申請前甄別程序的好處,且不會受到法律挑戰。

第二點建議關於覆核機制,由於律政司明言整套機制是修例之後才適用,從經驗所得,案件發展實際上是多變的,有可能一個案件開始時不發現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因素,但隨著日後的證據、證供,可能發現有國家安全的問題。律政司提到《香港國安法》的第63條(二)要求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在業務活動中遵守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只不過我們都知道海外來的律師不受香港的律師會監管,而是受他來源地的律師會或監管機構監管。因此,筆者建議律政司研究在專案認許程序完結後多做一步。《香港國安法》第63條無疑已明文規定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負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責任,但爲了更穩妥,建議律政司研究一個加強的機制,譬如要求申請人簽署聲明,承諾符合第63條(二)、其他《香港國安法》條文和香港法律的相關要求,並要求海外律師將聲明於其來源地的監管機構或者律師會報備等。總而言之,不僅依賴《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條文,多從實際出發,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兩會期間,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趙樂際接見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代表中央肯定新一屆港區人大是愛國愛港中堅力量,並對香港工作提出三點「希望」,即守正創新、拼搏自強和團結奮進,以及指出對港區人大代表要做到四個「帶頭」。帶頭深入了解中央的大政方針、帶頭堅決維護國安、帶頭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施政,以及帶頭積極對接國家發展戰略。

趙主任對新時代下港區人大代表的履職工作做出精闢指導,也是我們必須要做、必定要做的,因為這是愛國愛港治港者必須有的擔當、責任和使命。同時,「帶頭」兩個字又對這些愛國者的基本功提出更高的要求,起到了升華的作用。不僅要代表自己落實這些工作,更要以點及面,在各自領域起到「帶頭」作用,發揮影響力、感染力,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這跟對香港工作的三點「希望」是互為關係。要達至三點「希望」,就必須要香港全社會都能了解中央方針、堅決維護國安、支持特首和特區政府施政和積極對接國家發展戰略,人大代表必須以帶頭發揮代表性,勇於擔當,走在前!

我們要帶領社會學習「兩個確立」對「一國兩制」事業、香港良政善治的決性作用;學習中央對港的方針政策,例如理解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性,領悟二十大精神對香港政治、經濟、民生等各方面的關係,把握十四五規劃、一帶一路、大灣區發展對香港未來發展所帶來的機遇等。這需要我們更主動去做宣傳和推廣,走進群眾宣講,用群眾的角度、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釋中央的政策方針,主動釐清坊間的誤解,以及一些反中亂港分子和外部勢力惡意的抹黑、扭曲和中傷。也因此,港區人大須更主動去認識和學習中央的大政方針,以身作則,做好帶頭示範作用。

我們要帶起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的風氣,形成對維護國家安全的共識和責任意識。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國家安全最重要的「免疫屏障」,就是每一個人都建立起國家安全責任意識,注入國家安全「疫苗」,自覺抵制和舉報那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信息。也因此,港區人大代表更要作為榜樣,務必勇於鬥爭、善於鬥爭。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堅定不移,寸步不讓、寸土不讓。「以鬥爭求安全則安全存、以妥協求安全則安全亡;以鬥爭謀發展則發展興,以妥協求發展則發展衰。」

我們要帶頭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依法有效施政。回歸以來,反中亂港分子肆虐,用盡一切手段,結合亂港媒體拖垮政府運作,一方面為外部「主子」服務,擾亂、歪曲、破壞「一國兩制」,另一方面也直接、間接地為本地某些利益服務,從而令香港一些民生頑疾無法得以解決,讓其維持既有的剝削壟斷;三是他們一直以製造「不滿」和「恐懼」,作為反政府的賣點。也因此,拖垮政府,讓政府無法施政,引起市民不滿,便是他們「生計」、利益所在。以往政令不行,香港經濟和技術發展被大幅拖慢,民生問題不斷積壓滾大,社會無法得到健康、可持續的發展,長期受到壓抑。在落實愛國者治港後的今天,新一屆政府展現出積極作為的新作風,展現了作為「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精神。也因此,需要市民更多的支持和配合,讓「興」的動能更強勁,讓政府可以更有效地去解決民生頑疾和深層次問題,去解決香港面對的發展瓶頸,讓香港浴火重生。作為港區人大,自然便須以身作則,更主動去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施政,起帶頭作用,成為政府與市民的橋樑,促進依法施政,有效暢順運作,讓政府和市民有更多的互動、更好的溝通。

我們要帶頭推動香港與國家發展戰略對接,形成一種自覺和慣性。首先我們要知道,國家目前有甚麽重大戰略,才能知道如何主動對接國家戰略。二十大提出要推動高質量發展,主要有六大戰略部署,包括構建內外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著力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構建互利共贏、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其中,香港在外循環、創新驅動發展、區域協調發展和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有更大的貢獻。在「十四五」規劃,便明確了香港「八大中心」定位。作為港區人大,便更應該主動作為,深刻領悟,積極引領,出謀獻策,帶領香港各界融入國家發展戰略,發揮自身優勢。

趙常委將中央對香港的重視與關愛傳達給我們,人大代表帶頭要做的,就是整個愛國愛港力量應該要做的,香港要以守正創新的精神,守住「一國兩制」初心,破解發展中的難題和深層次矛盾,在由治及興新篇章中,繼續豐富一國兩制偉大實踐,發揮獨特優勢,聯通內外,不斷開拓新動能;在國家新發展格局中起積極作用,社會各界團結奮進,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拼搏自強!

作者:吳秋北(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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