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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物流園 真正的大灣區協作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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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物流園 真正的大灣區協作

2023年04月24日 19:09 最後更新:20:57

香港立法會議員分紅隊和紫隊兩隊,由特首李家超帶隊,到訪廣東,其中一個重點,是調研粵港澳大灣區如何齊心合力,作高質量發展。

一行人去了參觀東莞—香港國際空港中心,這的確是一個大灣區合作的典型案例,值得一書。

香港是國際航空樞紐,過去3年受疫情影響,客運一度幾近停頓,但貨運卻一直忙過不停,但香港的樽頸亦突顯出來。

香港發展國際航空樞紐生意,1. 缺地。2. 缺人。3. 受到政治因素約束。

以興建機場第3條跑道為例,由2016年開始拍板興建,去年11月25日才正式啟用。填海拓地 650 公頃,跑道工程歷時4年完工,其他工程包括擴建二號客運大樓、興建 T2 客運廊、新旅客捷運系統及行李處理系統,預算於 2024 年完成。

由於當年受政治因素影響很大,填海規模固然受限,也不敢直接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撥款,繞一個圈由機管局自行借貸融資興建,增加了利息開支,間接花多了錢,時間也用多了。

如今完善了政制,大大減少政治阻力,但香港缺地、缺人的問題仍未解決。

我們要改變一下思維方式,要定下目標然後倒推。國家定下了2049年發展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估計屆時中國的GDP是美國的兩倍,粵港澳大灣區很大機會仍然是國家經濟的火車頭,而香港很可能仍是粵港澳大灣區國際航空樞紐,用這個26年後的遠景去倒推,香港航空業要如何發展,才可以追上這個巨大的需求?

我和空運業人士傾過,不要講去到2049年,只是去到中途目標時點2035年,香港機場只有3條跑道並不足夠,要有5條跑道。廣州白雲機場現在有3條跑道,到2035年有5條跑道,而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在2035年將擴至擁有8條跑道,香港機場的規模不夠。

另外,香港不夠人不夠地,就要向內地借人借地,香港機管局在東莞搞的香港國際空港中心,就是這種概念。現在香港有大量空運貨物由內地運到香港機場,然後作分類處理,再行清關,運上貨機出口。在東莞設立物流中心後,就將這個工序前置到東莞港的綜合保稅區內,用香港空運貨物保安的方式,理貨清關,再從水路無縫運到香港國際機場的貨運碼頭,無須安檢直接上機轉運到世界各地。國際貨物亦可套用上述路線反向進口內地。

香港不止土地不夠,連跨境貨櫃車司機也嚴重不足,這個在東莞理貨清關海運到港的方式,節省了跨境司機,未來可以處理香港一半的空運貨量。香港用好大灣區腹地,和東莞合作雙贏,這是真正的大灣區協作。

香港若建不起5至8條跑道,是否可以控股珠海機場?機管局自2006年便以專營權模式經營管理珠海機場,港珠澳大橋落成之後,更拉近了香港機場及珠海機場之間的距離。機管局去年11月和珠海市簽署諒解備忘錄,研究入股珠海機場。但機管局只做小股東用處不大,仍然是兩個機場的思維。若機管局能控股珠海機場,然後港珠兩地機場完全合併使用,就是另一回事。珠海正規劃興建第2跑道,兩地機場合併運作,有一加一等如三的效應。

過去粵港各自為政,競爭心態甚於合作。未來在粵港澳大灣區一體發展的思維下,「9+2」城市要各大力發揮本身強項,在不同領域各自合作讓利,才能以最快速度,建成世界一流的灣區。

盧永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將於今年9月開審,黎智英的一方原本打算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但被拒,黎智英日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稱香港國安委指Tim Owen代表黎智英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入境簽證,黎智英的一方認為有關決定「越權」,要求法院撤銷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入境處處長區嘉宏向法庭遞交誓章,披露國安委於1月11日召開會議,建議拒絕Tim Owen參與黎智英案的入境簽證。區嘉宏在誓章中亦提到,他轉述香港國安委本應不可公開的決定,已獲得「特殊許可」。

這單司法覆核官司富爭議性。

一般的司法覆核有兩個相關的理據,一是越權無效(ultra vires),即政府機構作決定時,超越了她的權力範圍,所以其決定無效;二是違反自然公義(violation of natural justice),意指政府在作決定時,沒有給予足夠機會讓受影響的持份者作出申訴和辯解。

《港區國安法》第14條清楚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所以,法理上,香港法庭一經確認政府相關決定來自香港國安委,就應拒絕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

內地有評論指「香港的法院但凡受理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無論司法覆核的結果是支持還是駁回,都是越權的表現,都不符合《港區國安法》的原意。

另一個相反觀點是,人大常委會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是容許香港以普通法的方式對《港區國安法》予以實施,這是一國兩制的延伸。

要解答這個問題,要從最基本的香港憲制地位出發。《港區國安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所屬的人大常委會制定,是中央直接制訂的法律。而香港法院只是一個地方法院,無權限挑戰中央制定的法律。當然,《港區國安法》要在香港實施,要透過香港法院去執行。而香港普通法系和內地大陸法系最大的不同是,普通法系重視案例,由高院或以上法院判決的案例有約束力。透過案例的累積,可以豐富法律的具體內容。但是,容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現行的普通法系統內實施,並不等如容許香港的法庭挑戰中央制訂的《港區國安法》,包括:

一、特區法院不能對《港區國安法》作違反《基本法》的違憲審查,特區法院並無這種權力,若進行違憲審查本身就是越權。

二、特區法院不能質疑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因為香港國安委是中央直屬機構,特區法院無權挑戰中央機構的決定。

三、特區法院不應受理對香港國安委的決定的司法覆核,否則法院本身才是越權。

現實上,黎智英一方可能明知不會打贏官司,但仍想利用法庭作為宣揚其政治思想的舞台。鑑於《港區國安法》已明文規定港區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法院只能依法行事,一經確認是香港國安委的決定,就將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剔除」(stick out)。

一國兩制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制度,兩制要各守其分,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國之下的地方政府,要認清自身的憲制地位。港人若自行其事,甚至要挑戰中央,本身就是越權無效的行為。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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