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部分港人掀起移民潮,台灣也是熱門選擇地點之一,但神女有心,襄王無夢,熱臉貼了冷屁股,政府對移台港人申請定居一直諸多拖延,令他們飽嘗半天吊之苦。今日更有消息指,當局正研究修例,港人須至少連續在台居住4年,才可申請定居,明顯是閂閘趕客。綠營傳媒引述官員指,此舉是為防止「中共滲透」,修補國安漏洞。
消息指台灣當局收緊港人申請定居的政策,擺明閂閘趕客,目的是「防中共滲透」。
現時居台的港人,依規例可在連續住滿一年之後,申請在台定居,如獲批淮,便取得正式身份證,比起外國人要居住4年才可申請,寬鬆很多。之所以有此差異,最初是為了「統戰」港人,到反修例風暴後,更有支持香港抗爭之意。
黑暴之後,一批亂港分子流亡台灣,政府初期表示支持,但越來越有戒心,到後期更視之為「瘟神」。
但台灣當局這些「優惠」措施,說到底只是政治把戲,轉眼又會玩另一套。隨着香港動亂漸息,政府對移台港人的態度,也由熱情變得冷漠,亮出一副不近人情的面孔,許多住滿一年的港人申請定居時,不斷碰釘子,遲遲沒有結果,搞到心灰意冷,部分索性移居他國,或回流香港。
一些不服氣的港人激氣到爆,派代表會晤有關官員提出抗議,要求解釋並定出明確政策,讓他們起碼知道政府「想點」。然而數番商議一直都食白果,對方依然模稄兩可,拖拖拉拉。
可能當局也知道始終要擺明車馬,含糊下去也不是辦法,所以有關官員昨日向綠營媒體《自由時報》放料,說為了強化風險管控,陸委會內部正研議修正港人的「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連續住滿1年可以申請定居,修改為至少須居留4年才能申請,與外國人看齊。
該報引述官員說,自《香港國安法》制定後,「民主派人士幾乎被抓光了,支持台灣或民主的區議員全部被解職,而中國大陸移民大舉移入香港,中共藉香港這層關係要滲透台灣,國安單位意識到這一點,要加緊腳步將國安漏洞補上」。
基於香港情勢較複雜,官員指目前港人僅須居留1年就可申請定居,已不合時宜,在港出生者如要取得台灣身份證,須與外國人一樣最少住滿4年,如果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大陸人,更須住滿6年。
從台灣官員這段話,可以看到今次當局「加辣」收緊港人居台政策,完全是出於國安和政治考慮,反映其對「中共滲透」高度疑慮,已到了「神經質」程度,所以把移台港人都視為懷有特別任務的「卧底」。如此疑神疑鬼,真不知好嬲定好笑。
此地不留人,自有留人處,既然台灣政府擺明車馬拒瘟神,仍想居台的港人,不如立定主意,早走早着,無謂再苦等4年,最後得個桔。
時人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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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諜戰風雲」不只是銀幕上的戲碼,在現實世界,每天都上演,而且更加刺激詭譎。近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反間諜法》新修訂,就是針對諜戰新打法的威脅,有消息指,香港的23條立法,也可能納入部分內容,以打擊在港的間諜活動。一位熟識保安事務的朋友同我講,外國間諜滲透香港可說無孔不入,嚴打「代理人」是最有效的對付方法。
熟知保安事務的朋友指,在香港活動的美國間諜,一般不是美國總領事館等官方機構的編制人員,而會以記者、學者和非政府組織人員等身份作掩飾。
香港向來是「間諜之都」,在國際上出晒名,由冷戰時代到回歸之後,都沒有改變。這位親歷過「諜影憧憧」歲月的朋友說,美英等國的間諜,一般不會以所屬情報機構編制人員身份來港,而會取得工作簽證,以僱員性質入境,不同職業都有,較普遍的是記者編輯、學者、NGO職員、商貿機構僱員,甚至神職人員等。在回歸前,美英人士來港工作所受限制很少,大量掛單的「情報人員」在港活動,周街都係。
這令我想起70年代讀中大時,便已聽聞一間位於九龍的中國問題研究中心,其實是情報機構,在內工作的美國學者,以及其聘用的中國籍研究員,真正職責是蒐集內地和香港的情報。近期我從一些冷戰時期香港「情報戰」的資料,證實了當年的傳言非虛。
朋友說,在回歸前,英國一些情報人員被安排在政府內當公務員,實質上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擔任正式公職,另一方面與所屬情報機構有連繫。這情況在回歸後當然逐漸fade out,但仍沒法根除。
官場早已傳出,在回歸前,曾任布政司的霍德,另一身份是英國情報機關特工,同時有一批情報人員加入政府做公務員。
多年前,我曾與個別90年代的高官和政圈人士談起此事,他們不約而同指,曾任布政司的霍德是「特務」,與英國軍情6處(MI 6)有千絲萬縷關係。在當時警方政治部的配合下,他掌握不少本地高層人士的「秘密資料」,影響他們對北京的立場。
除了美英等國,台灣也有特工在港從事間諜活動。我看過台灣權威政治雜誌《新新聞》一篇報道,說人大常委會2020年通過《香港國安法》後,台北國防部屬下的軍事情報局即啟動應變,負責港澳及東南亞情報蒐集的「第4處」,緊急大幅減少人員來港,而非在編制內的港籍綫人,也暫時沉潛,靜觀情勢待命而動。由此可見,過往台灣的情報部門一直有在港布置人員。
朋友指,外國間諜一般都有正當職業身份作掩飾,部分可能已住滿7年,取得了居留權,除非他們明目張膽竊取涉及國安的情報,否則不易加以管制。
他認為,如要「反諜」,立法管制「外國代理人」最為有效。所謂「代理人」,就是為外國政府和組織辦事的人,很多時,外國政府都是透過這些人蒐集涉及國安的情報,或從事破壞活動。
今次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間諜法》修訂,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擴大「間諜行為」的定義,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納入其中,令反間諜的威力更大,也更有效。
國際形勢風雲變幻,未來香港仍會是「諜戰」重要戰場,23條立法中有關「反諜」的部分,也需因時因勢而變。至於如何建立一支強有力的「反諜」部隊,又是另一個重要議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