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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署:立法修訂大廈公契 涉私有財產權爭議大

民政署:立法修訂大廈公契 涉私有財產權爭議大

民政署:立法修訂大廈公契 涉私有財產權爭議大

2023年05月05日 09:51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物業管理費研究報告,發現6大問題,包括現時管理費是基於業權多少等釐定,但大廈公契及售樓書,均未有列明相關業權數據計算方法。此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公契要所有契約方一致同意才可修改,不過部分大廈發展商持大量業權,導致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解僱物管公司等事宜上擁有決定權,而75%物管公司都是跟發展商有關連。消委會提出8項建議,包括參考《公司條例》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的做法,以75%的業權份數作為修改公契條款的大多數決議的參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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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消委會推算,本港住宅市場的物業管理服務總收入,估計達到551億元,約佔本地生產總值2%。該會是次研究共接觸1103名業主、96個業主組織,以及22家物業管理公司,並檢視了由2012年至22年合共694宗投訴個案。該會的一項調查發現,半數業主認為目前繳交的管理費合理;調查又顯示,業主愈積極參與物管事務,管理費增幅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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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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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總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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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物業管理費研究報告,發現當中6大問題。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物業管理費研究報告,發現當中6大問題。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查詢表示,大廈公契是大廈各業權共有人、經理人和發展商所簽訂的私人契約,若由政府透過立法方式容許修訂大廈公契,將會影響私人業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涉及私有財產權在《基本法》下如何得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問題,爭議性極大,必須小心處理。民政總署表示,會研究和考慮消費者委員會報告中與署方工作有關的建議,並會繼續推進大廈管理和物管業界發牌制度的相關工作。

消委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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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倡效星洲設團隊管理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則表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旨在加強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以及對消費者的保障。條例已經有不同的條款,要求賣方就管理費提供資料,供準買家參考。銷售監管局表示,會詳細研究消委會的建議,以適當跟進與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有關的建議。

民政事務總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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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江玉歡指出,政府低估大廈管理的複雜度和對市民影響,她強調,本港部分於50年代後期興建的大廈,維修及管理的問題不容小覷,冀政府學習新加坡,管理委員會交由律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團隊,可提高效率。她又指,大廈管理及物業管理公司有密不可分關係,應統一在一個監管機構內。

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前主席陳志球表示,本港現時超過半數業主不出席業主大會。

他以港島東大型屋苑太古城為例,稱現時入伙幾十年,至今都未有業主立案法團,反映物業公司本身受到住戶認同。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物業管理費研究報告,發現當中6大問題。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物業管理費研究報告,發現當中6大問題。

消委會每年接獲逾百宗外傭中介服務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接連爽約,或實際語文能力與預期不符等。另一方面,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條款列明,客戶付款即表示同意所有安排,毋須另行簽署合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急於付款,應先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委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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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透過A公司,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確認聘用並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但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全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任何合約 。直至被拒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替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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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

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亦承受巨大壓力,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

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投訴人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藥等。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www .eaa.labour.gov.hk ),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

此外,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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