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28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強姦」罪成,判處監禁7年。
於1983年1月20日,屯門發生了一宗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強姦案。警方經過多年追查,在2021年以「強姦」及「搶劫」罪拘捕一名現年60歲的本地男子。被告28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強姦」罪成,判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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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楊文迪高級督察。(警方圖片)
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楊文迪高級督察。(警方圖片)
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楊文迪高級督察。(警方圖片)
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楊文迪高級督察簡報會上講述案情,他表示在1983年1月20日中午,一名男子尾隨一名13歲女學生,進入當時還未清拆的屯門新發邨一個住宅單位。賊人入屋後強姦受害人,搜掠後搶去160元現金後逃去無蹤。而受害人不幸於1999年離世。
由於當年科技限制,警方雖然在現場套取到犯人留在衣櫃上的掌印,但校對未能確定犯人身份。直至2008年尾,經電腦法證系統提升並成功鎖定被捕人士身份,放入通緝名單,最終2021年8月由巡邏警員在荃灣住所附近將他拘捕。
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楊文迪高級督察。(警方圖片)
被捕男子姓王,60歲,報稱廚師。由於案件嚴重,警方在拘捕被捕人後迅速整理好所有文件證物及鑑證報告,聯繫主要證人包括已退休的警務人員及政府化驗師,以確保將充分證據呈上法庭。經過諮詢律政處意見,被捕男子其後被起訴一項強姦以及一項搶劫罪名。最終於2023年11月2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較嚴重的強姦罪名被判監。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楊文迪高級督察表示此宗案件發生在40年前,而警方在科技限制下仍然追查跟進案件。並與受害人家庭一直保持聯絡,了解案件的發展。雖然今日案件終於在法庭完結而令被捕人士入獄。但本案受害人已經離世,家人亦要受到失去家人的傷痛。今日法庭既判決及報導可能會再勾起受害人家人的傷心回憶,但希望今日法庭的判決可以比受害人及她家人一個交代。希望受害人可以安息。
資料圖片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