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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最佳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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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最佳的反面教材

2023年12月04日 18:41 最後更新:18:52

前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周庭棄保潛逃,在加拿大多倫多宣布,不會再回香港。周庭身負《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罪名,警方國安處批准她赴加拿大多倫多留學,結果她就一去不回。

按周庭自述的版本,外逃事件有幾個要點。第一,警方國安處容許她離港到加拿大升學的唯一一個條件,是在國安處人員陪同下到深圳一天,安排她參觀「改革開放展覽」和騰訊總部,之後寫親筆信感謝警方安排,就讓她九月中順利離港到加拿大多倫多升學。第二,周庭說考慮香港的形勢、自身安全、生理和心理健康等後,決定不回香港報到,大概一輩子也不會回港了。第三,周庭強調並無事先計劃潛逃,還買了12月回港的機票,「所以如果有人要說我處心積慮欺騙國安,那絕對是錯誤的陳述。」

看了周庭自述的版本,我心裡只想到4個字:「仁至義盡」。文天祥在《絕命詞》中有4句,講述孔孟仁義至理,「孔曰成仁,孟曰取義,唯其義盡,所以仁至。」意思是孔子教導成仁,孟子教導取義,要先把道義實踐到極點,然後仁德自然也就達到極致。

換一個角度,政府有不同考慮。第一,按《港區國安法》第42條,涉嫌觸犯相關法例的疑人不准保釋。警方國安處容許周庭保釋外出,本身已是一個寬大而例外的安排。其次,周庭作為一個年輕人,想到加拿大留學,警方容許她離港留學,自然要冒上她棄保潛逃的風險,相信警方是平衡了執法風險和對年輕人寛大處理兩個角度,最後選取了寬大處理。第三,政府容許周庭外地留學的唯一條件,是安排她回深圳參觀一天,看看祖國的最新發展,對一個面對重罪起訴的人來說,這根本不算是什麼條件,只能說一個遊歷,看完以後深受感動也好,或看完嗤之以鼻也罷,對一個等候起訴還想外出留學的嫌犯來說,這是低到不能再低的條件。所以總括而言,特區政府對周庭的處理,只能用「仁至義盡」4個字去形容,希望用仁德感化一個意圖勾結外國勢力推翻政府的犯罪者,希望她能浪子回頭。

一般而言,按平均數字,監禁期滿出獄後的釋囚,重犯的比率高達五成,所以想感化犯罪者是一個推石上山的行為,但政府仍努力不懈去做,就是一種治病救人的心態,希望幫到一個得一個。

不過,周庭事件的結局,就成了一個最佳的反面教材。你在馬路上見到一條蛇,怕蛇被汽車輾死,想方設法把牠移離路面,怎知離開路面後,蛇反過來咬你一口,被咬的好心人有苦自己知,只能說蛇躺在馬路那種軟癱癱很可憐的樣子,只是一個偽裝而已。

如今周庭不只棄保逃潛,還要聲稱一輩子都不會回港,憎恨之情,溢於言表。到頭來,這只是一個「累街坊」的行為,周庭當年的兄弟姐妹朋友,很多仍在等候審訊,經此一役,相信無論是政府或法庭,都會引以為戒,對疑犯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這些人想獲得保釋或得到其他寬鬆安排,就變得難上加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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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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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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