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明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這不僅是做人智慧,也是政治智慧,所以新加坡國父李光耀早就教路,政治領袖應是 street fighter,要識打爛仔交,不能溫文敦厚。這道理對《基本法》23條立法同樣適用,特首超哥看來已有所領悟,所以今日在立會交流會說,「過往可能香港人太君子,唔知世途險惡、豺狼當道」,意即今次會全方位嚴防小人。政圈朋友聽後點頭稱是,並把英美與新加坡等的「國安法」 一些內容傳給我看,指當中條文辣度十足,如23條要「防小人」, 起碼須跟上「國際水平」。
政府和社會經過黑暴傷痛後,始知道世途險惡,要防境外勢力的「小人」搞亂,23條須有適當「辣度」,起碼要達「國際水平」。
朋友拿出多國與國安相關的法律一看,的確令人瞠目結舌,嘩嘩連聲,香港即使完成23立法,也只是小巫見大巫。他說特首超哥肯定也對此很了解,故在今日交流會上說,美國最少有21部法律講國家安全、英國有1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這只是說數量,還不計法律內容如何勁辣。
政圈朋友指出,多國近年都相繼立法,預防外國勢力干預內部事務、影響社會穩定,而講到「辣度」之高,英國的《國家安全法》算是表表者。那條法案在去年7月11日正式成為法令,涵蓋範圍極廣,絕大部分有域外效力,其中一個要點,是嚴打外國勢力干預英國政治,威脅國安。
最矚目的規管機制,是新設立「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 FIRS),任何個人或組織,如獲外國勢力授意,在英國進行影響政治的活動,都必須向當局登記,否則就觸犯刑事罪。
法例亦大大加強英國警方的權力,在緊急情況下,不需事先獲得法庭授權,就可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
最得人驚的,是只要國務大臣認定某「可疑人士」涉及外國勢力威脅國案,向法庭申請行使法令時,除非法庭認為「明顯犯錯」,否則就可不用上庭聆訊,而把他禁閉在居所方圓200哩內地方,最長可達5年。那人不能擁有銀行戶囗,也不可使用電腦和手機上網,甚至要接受測謊機檢測。
英國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國安法》辣到爆燈,但首相辛偉誠卻大大聲指責《香港國安法》侵犯人權,其「雙標」嘴臉極之難看。
政圈朋友說,資深大狀湯家驊進一步拆解此法,指根據其中的「破壞罪」和「外國干預罪」,只要証明某人在「外國勢力合作或同意之下」,持續地呼籲外國對本國實施制裁,損害本國的經濟利益,他就很可能觸犯「破壞罪」,刑罰甚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政圈朋友又細看新加坡的同類法例,說該國2021年通過的《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案》,授權內政部長發布指示,要求個人或機構助查,以及對付敵意資訊宣傳。當局也可將個人或組織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要求他們披露與外國實體的關係等。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當時表示,法案目的在防止外國勢力進行敵意宣傳,或通過本地代理人,干預新加坡內政,以消除涉及國安的嚴重威脅。
說到立法保障國安、防範外國干預,其實美國行得最早,在1938年就通過了《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訂出「外國政治宣傳人士登記」的規限,要求在美境內任何代表外國政府工作的人士和機構,包括政治說客、企業、媒體機構等,均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外國代理人如果不遵守規定,最高可罰判5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美元。
同為西方情報組織「五眼聯盟」的成員國家,澳洲亦設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受到外國資助及控制的利益團體,若在澳洲境內運作,必須將其身份「公開透明化」處理。澳洲於2018年6月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同年12月正式實施,規定外國代理人必須於14日內登記,隨即生效,如果未經登記便展開活動,即構成違法行為,最高可判5年監禁。
此外,澳洲的《反外國干預法》也訂明,任何人為外國組織從事隱密或欺騙性活動,影響澳洲政制發展、國民行使投票權,達致危害國安的目的,就屬於違法,最高可判20年監禁。
政圈朋友看過這些法例後,大有感慨,美英等國把國家安全睇到「天咁大」,國安法例有咁辣得咁,如以人權準則衡量,不少都過晒界,卻視為理所當然。然而對《香港國安法》和23立法,就指責連聲,好似罪大惡極咁,這種「雙標嘴臉」 實在十分難看。
朋友認為超哥說得很對,香港是君子,也要防小人,如今敵對勢力對港虎視眈眈,必須防範。至於23條應怎麼辣法,朋友同意不可太溫吞,「辣度」起碼要追上國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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