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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法案不可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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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法案不可比了

2024年01月31日 18:30 最後更新:16:39

特區政府公布就《基本法》23條進行立法,有媒體將今次的建議和2003年的版本相比,顯示現今版本比2003年版嚴厲,其實這是一種「阿媽是女人」的比較。

2019年香港爆發黑暴事件,2020年中央代香港就國安問題進行部分立法,制訂《港區國安法》,如今的23條立法和2020年的《港區國安法》,將會結合成統一體系,既然《港區國安法》較2003年版的23條立法嚴厲,如今進行的23條立法比2003年版嚴謹,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我倒反覺得,今次23條立法的辣度只是中等,未去到最辣的程度,特別是新增的境外干預罪,由於其中一個焦點是,管制本地的政治團體與境外的政治團體聯繫,但政府只是沿用《社團條例》中對「政治團體」的定義,即政黨或以參選作為主要功能的組織,就令到大量的NGO或外國組織並不跌入這個定義當中,仍然可以保持和外國組織的基本聯繫。這些外國組織只要不從事違反國安法其他條文的活動,就可以繼續存在。可以說,政府已經是留一手了。

說到2003年的23條立法,政府最終決定放棄。後來有一個內地法律專家對我說,指香港已經錯過了一個最寬鬆的23條立法版本,當時的「剝牙版本」已是中央能接受的極限,香港可以說是「蘇州過後無艇搭」了。

如果回顧2003年的立法,有幾個問題值得商榷。

第一,假如沒有錯過又如何?距離2003年立法已經超過20年,歷史告訴了我們事情的真相。可以推想,假如香港在2003年已就23條立法,但由於法案的辣度不夠,亦都恐怕政府不敢執行,2014年的佔中和2019年的黑暴事件,恐怕仍可能發生,那麼往後的《港區國安法》和23條立法,仍然必須進行。23條立法的核心理念是防止香港出現顛覆性的動亂,所以即使立了一條剝晒牙的2003版23條法案,亦沒有什麼大作用。

第二,單向保障自由。其實過去的問題不單單是有沒有2003年的立法,而是回歸20多年,香港整個發展只是單向要保障自由。當年討論23條立法,根本不覺得香港會出現動亂,所以很多人都希望法案可以訂得越鬆越好 ,認為這只是為了滿足中央的要求,甚至認為是無理的要求。

現實上,政治自由和政治穩定,是維護一個體制發展的同樣重要元素,要獲得好好的平衡。美西國家保障自由的同時,亦要保障政治穩,訂出非常嚴苛的國安法律,但他們推動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採納新制度時,就採取一種震盪療法,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一下子跳到西方民主的制度,全面保障自由,不理他們是否有政治穩定,結果極其災難性。香港出現了2019年黑暴事件,也是這災難的變奏。

第三,政治穩定重要。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在1968年發表他的名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檢討1945年二戰之後,殖民地紛紛獨立,但是20幾年過去,很多國家都並未發展起來,只是一片混亂。他提出一套理論,認為傳統社會經歷巨變,政治和經濟社會的制度和紐帶都打碎了,但新的制度未建立起來,高漲的政治訴求不能夠被體制吸納和滿足,就出現持續不斷的動亂。

他說政治穩定極難定義,但總體來說有兩個因素:秩序和持續性。秩序意味著政治體系相對不存在暴力、高壓政治和分裂等因素。而持續性意味著政治體系的關鍵部分相對來說不發生變化、不存在想根本改變政治體系的政治運動。

亨廷頓的理論,已經可以解釋香港的問題。香港回歸之後,傳統的政治體制打破,意識形態失序,然後馬上就套用西方那一套單向側重自由、民主,完全忘記了政治穩定,結果出現重大的政治災難。

結論是,我們沒有錯過2003年的23條立法,而是錯過了對政治穩定的重視。政治穩定就像空氣一樣,有的時候並不察覺,但當失去之後,就覺得相當痛苦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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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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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件是最大的「壞影響」

 

《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來了

特區政府公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進行一個月公開諮詢。 由於部分23條需立法的內容如顛覆國家政權及分裂國家罪,已被《 港區國安法》覆蓋,毋需再進行立法,所以這次立法, 主要是禁止其他未覆蓋行為,及完善已有法律的規定。

當中比較特別的是訂出新的「境外干預罪」, 禁止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干預香港事務, 包括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選舉等;政府亦會完善現行《社團條例》 ,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會受到限制。

在政府的記者會中,有提到幾個範疇,幾個概念,非常重要。

第一,要有犯罪意圖。有記者提問,將來對政府的批評,包括對23 條立法的批評,是否會觸犯國安法。特首李家超回覆指, 關鍵是有沒有犯罪意圖 (Mens Rea),普通市民母需擔心, 因為證明有關罪行需要證明犯罪者的犯罪意圖,並須在法庭確定。 特首這個解釋相當專業,有些人會認為23條立法以後, 隨便講兩句說話就會被拉,這完全是誤導, 普通市民即使批評政府亦無毋需擔心。其實要證明觸犯刑事罪行, 要先證明有犯罪行為和有犯罪意圖,在犯罪意圖這部分, 在法律上界定明確,在國安相關的案件裏, 犯罪意圖就是和罪行直接關連,例如有意圖顛覆政府, 普通人鬧政府,即使不是作出有建設性的批評,都不會犯罪。

第二 立法為了自衛。政府高官在記者會上多次提到, 香港面對的地緣政治風險,重申23條立法「早一日得一日」, 因為曾經歷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 知道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特首更提到,香港就23條立法是「 自衛行為」,是保護自己不是攻擊他人, 如果其他國家無意侵害香港及祖國的國家安全,23條對他們並沒有 殺傷力。正如有外國商會的人士也向政府表示, 他無意破壞香港的制度,所以也不怕23條立法。

第三,安全穩定是核心。有外國記者發問時提到,《港區國安法》 有很多壞後果(not so positive effects)。我感覺她這個提問相當離地, 她作為外國通訊社記者,不知道曾否被派到敘利亞、 利比亞或是加沙地區的戰區去採訪。如果未曾經歷過, 就不知道何謂真正的「壞後果」。回歸26年,香港面對過最大的「 壞後果」,不是1998年的金融風暴,不是2020年的新冠疫情 ,而是2019年的黑暴事件。在風暴高峰期的那半年, 到處有人掟汽油彈,滿街暴動,不僅僅是不少經濟活動停頓, 店舖遭到破壞,遊客不敢來港,連正常人走到街上, 都要擔心人身安全,對管治失效的無助感,前所未有。

2020年制定的《港區國安法》,一錘定音,先將香港穩定下來。 如今23條立法,就補齊國安立法,構成一個完整的拼圖。 我理解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讓2019年的事件不再重濱,例如「 境外干預罪」,就是防止境外勢力,透過花錢或其他方式, 收買本地的「大孖沙」或政治團體,直接在香港呼籲人上街, 發動顏色革命,意圖推翻政府。有了相關法例,就能將這些亂事, 遏止在萌芽階段。

亦有記者提問立法對經濟的影響,特首的回應是, 如果沒有安全和穩定,一切都是虛假的,一切都是空中樓閣。 這的確是一個很好的總結。

看看美英國家在過去十多年,大量就國家安全進行新立法, 為什麼他們能立法保障國家安全, 而香港就不能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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