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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積分計劃安排欠周惹爭議 消委促照顧弱勢消費社群需要

購物積分計劃安排欠周惹爭議 消委促照顧弱勢消費社群需要

購物積分計劃安排欠周惹爭議 消委促照顧弱勢消費社群需要

2024年02月15日 11:56 最後更新:15:08

消委會表示,不時接獲與商戶積分獎賞計劃相關的投訴,包括換領禮品存貨量欠透明,使用積分時欠缺彈性等等。

另外,因應數碼化的大勢,消委會敦促商戶照顧如長者和不諳應用新科技程式等弱勢消費社群的需要,讓他們也能公平地享受積分優惠。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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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兌換心儀禮品時商戶稱缺貨但網上有售

投訴人參加了A商戶定期舉辦的會員積分優惠活動,有關積分將於購物後7天內存入會員帳戶,而可賺取積分的交易日期至6月30日止。投訴人在6月19日消費後,14天後才獲得積分,需時較商戶的服務承諾為長。投訴人打算換領禮品時,發現心儀禮品已經換罄,而同級禮品亦全都缺貨。由於可賺取積分期已屆滿,投訴人亦無法賺取更多積分以換領高一級別的禮品。其後,投訴人發現其心儀禮品在A商戶的網店有售,因而懷疑該禮品並非缺貨,並多番向商戶表示不滿,惟A商戶堅持回覆「禮品數量有限,換完即止」,投訴人遂向消委會投訴。

經消委會調停後,商戶願意酌情安排投訴人到門市領取其心儀禮品,事件最終得以解決。

個案二:商戶拒收實體卡儲分需即場下載手機應用程式

投訴人是一名年近80歲的長者,在B商戶購物結賬時一向都會出示實體積分卡作儲分或使用積分之用。在最近一次購物時,收銀員卻告知不再接納實體卡,並要求投訴人在手機下載應用程式方可繼續儲分或使用積分。投訴人嘗試自行下載應用程式,但因不熟悉智能電話操作,加上未有職員從旁協助,幾經嘗試仍未能成功下載。投訴人唯有致電到B商戶的熱線中心求助,卻無人接聽。投訴人不滿B商戶拒絕接受實體積分卡的安排,認為對不諳應用程式的長者十分不便,故向消委會尋求協助。

經消委會調停後,事件不久已獲解決。消委會獲投訴人的同意,將其不快經歷和相關建議向B商戶反映。商戶表示消費者如在使用相關應用程式時遇有疑難,可致電其客戶服務熱線查詢,而所有參與積分優惠計劃的門市亦有職員為消費者提供協助。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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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三:商場優惠條款前後不符心儀商戶拒收電子禮券

投訴人參加由C商場舉辦以會員積分換領商場禮券的活動,以其積分兌換C商場的電子禮券。投訴人在換領電子禮券前,已在C商場的官方網頁確認其心儀商戶接受電子禮券,但當投訴人打算在心儀商店使用電子禮券時,該店表示已不接受C商場的電子禮券。投訴人立即翻查C商場的官方網頁,發現該店已不在接受電子禮券的名單內。投訴人於是向C商場查詢,職員解釋該店現只接受實體禮券。投訴人要求把其電子禮券更換為實體禮券,卻遭商場拒絕。投訴人不滿條款突然變更,擾亂了其消費計劃,因此向消委會作出投訴。

經消委會調停後,C商場願意為投訴人安排更換實體禮券,事件雖得以解決,但就未有就變更接受電子禮券的商店名單作出解釋。

消委會敦促商戶應提高資訊和條款透明度,清楚列明積分獎賞計劃的各項細節並避免更改;特別是就一些推廣活動,若涉及的條款需作出修正,必須盡早通知消費者並要彈性處理爭議,以免損害消費信心。即使業務數碼化是大勢所趨,市民普遍習慣安裝不同的手機應用程式來處理日常事務,但商戶必須以客為本,以公平銷售手法同時照顧不同消費者,尤其是長者或對不諳應用新科技程式人士的需要,締造關愛共融的良好消費體驗。

消委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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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每年接獲逾百宗外傭中介服務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接連爽約,或實際語文能力與預期不符等。另一方面,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條款列明,客戶付款即表示同意所有安排,毋須另行簽署合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急於付款,應先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委會。資料圖片

消委會。資料圖片

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透過A公司,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確認聘用並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但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全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任何合約 。直至被拒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替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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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

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亦承受巨大壓力,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

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投訴人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藥等。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www .eaa.labour.gov.hk ),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

此外,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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