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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 梁美芬:裁決合理公平 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政事

35+顛覆案| 梁美芬:裁決合理公平 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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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 梁美芬:裁決合理公平 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2024年05月30日 22:05 最後更新:12月20日 23:27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十六名被告不認罪,案件裁決結果今日(30日)出爐。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在認真閱讀了法庭判決書後,認為是次裁決合理、公平,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十六名被告與其他人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裁決提到,十六名被告與其他人協議作出連串行為,即如果在隨後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利弊或內容如何,均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而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

裁決指出,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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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首項著眼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範圍的爭議, 是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辯方陳詞主要提出按照該規則,「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裁決亦提到,《香港國安法》第三和六條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梁美芬認為,判決書遵守普通法審訊程序,也引用了疑點歸於被告的原則,而證據沒有百分百達到疑點的兩位涉案者被釋放。梁美芬指出,相關涉案者意圖癱瘓立法會、衝擊香港特區管治,嚴重違反「一國兩制」原則,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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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會星期二完成審議,有報道引述議員質疑審議過程「太過認真」,最終召開12次會議、耗時逾30小時,遠超預期,部分委員感到「無奈」。委員會主席梁美芬星期三(10月14日)反駁指,北都面積佔香港約三分之一,涉及大量法例及文件,審議30小時「一啲都唔多」,形容只是「小兒科」,又指相關說法對認真參與審議的委員不公道,相信公眾會反感。

梁美芬

梁美芬

梁美芬星期三與傳媒茶聚時表示,北都面積約3萬公頃,未來將有逾250萬人口,發展涉及現行17條條例,包括《區議會條例》、《新界條例》及《公安條例》等,另有5條附屬法例草稿、公告及技術備忘錄等文件需要參考,形容草案複雜,必須審慎處理。她指出,委員會合共用了30多小時審議,當中約三分之一時間由政府回應,餘下時間再由15名委員分配,認為審議時間並不多,過往亦有法案委員會耗時80多小時。

她透露,早在7月正式開會前,已有委員兩度向她確認是否需要在7月及8月開會,反映部分人原先預期只需開兩次會議。她當時已提醒委員,北都專屬法例涉及重大發展,必須「非常認真」審議,尤其每個字眼均具法律約束力,若有問題而未被發現,日後出現爭議將十分嚴重。

梁美芬又以過往「安全帶附例」出現問題為例,指今次必須防止類似事件重演,已提醒包括具法律界背景的議員仔細審視條文,發現字眼有問題便應提出。她形容,參與北都立法工作是「光榮任務」,不理解為何有委員感到無奈,並批評有關言論對一直認真審議、由頭坐到尾的委員不公道。

對於有報道指部分議員發言重複,梁美芬表示,自己已制止不少重複發言,但只要發言有質素、並非單純重複,便應容許委員表達意見,尤其北都涉及低空經濟、招商引資等議題,社會對相關發展有期望,議員有需要追問。她又透露,政府因應委員意見提出逾20項修正案,當中有委員多次要求將法人團體附表提交立法會省覽,最終獲政府接納。

梁美芬補充,委員會期間曾多次讓出會議時段,以配合五年規劃及《施政報告》等工作,故10月加開會議,補回被佔用的時段。她指政府希望草案於10月底至11月獲通過,現時審議進度可能已較預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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