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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 梁美芬:裁決合理公平 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政事

35+顛覆案| 梁美芬:裁決合理公平 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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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 梁美芬:裁決合理公平 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2024年05月30日 22:05 最後更新:12月20日 23:27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十六名被告不認罪,案件裁決結果今日(30日)出爐。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在認真閱讀了法庭判決書後,認為是次裁決合理、公平,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十六名被告與其他人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裁決提到,十六名被告與其他人協議作出連串行為,即如果在隨後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利弊或內容如何,均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而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

裁決指出,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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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首項著眼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範圍的爭議, 是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辯方陳詞主要提出按照該規則,「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裁決亦提到,《香港國安法》第三和六條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梁美芬認為,判決書遵守普通法審訊程序,也引用了疑點歸於被告的原則,而證據沒有百分百達到疑點的兩位涉案者被釋放。梁美芬指出,相關涉案者意圖癱瘓立法會、衝擊香港特區管治,嚴重違反「一國兩制」原則,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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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是本港規模最大涉《國安法》案件,亦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審訊歷時118日,於2024年11月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案中45名被告被判監禁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被列為「首要分子」的首被告戴耀庭,被判囚10年。

法庭上頒佈長達82頁的判詞,被在庭上宣布首 4名被告的刑期,其中首被告、首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被判囚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根據判詞,法庭根據首4名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即戴耀廷、歐諾軒、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為12年。

法官認為,戴耀廷是案件「主腦」,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人士提供了必要平台,在其他組織者退出後,仍沒終止初選計劃。由於各被告都因及早認罪,可獲得刑期扣減三分一。

事件源於2020年,戴耀廷為協調「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發起初選計劃,當中涉組織及參選共47人,翌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公開發言等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法官在裁決時指,「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但被告有共識運用財案否決權,而戴耀廷提倡「攬炒」逐步逼特首下台,釀成憲制危機,非武力行為亦屬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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