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 留意到「屠龍案」的判刑,當中有被告被判囚23年10個月,是在反修例風波中涉及國安案件中判刑最重,關鍵犯人均被判10年以上,顯示罪行嚴重,計劃周詳,分工精細,被告心腸惡毒,判刑有相當阻嚇作用。
李桂華指,被告最終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期間殺警和搶警槍,計劃相當歹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桂華指,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涉案被告計劃周詳,瞄準顛覆香港政權,警方將繼續研究判詞和判刑的理由,並會就個別罪行考慮是否會提出覆核。
他說,各被告涉及不同罪名,其中包括首次利用香港法例第575條《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提出檢控,當中「訂明標」意指基建設施、公共系統、公眾場所、政府建築物等。
警方在調查案件的1個月內找到1支步槍、3支半自動手槍、543發子彈等大量軍火。(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他又指,該案件發生於2019年12月,他和同僚花5年時間徹查,每個環節仍歷歷在目,例如在1個月內找到1支步槍、3支半自動手槍、543發子彈、及20公斤涉殺傷力達400米以內的土製炸彈,以及避彈衣等,林林總總,亦有被告在被截查時開槍,而調查下去更震驚的是,這班人曾在台灣接受軍訓,學習製作土製炸彈,回港後又試槍甚至引爆炸彈,最終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期間殺警和搶警槍,計劃相當歹毒,「用喪心病狂來形容,再適合不過」,若非警方及時瓦解,相信將有很多人遭殃,包括遊行人士、附近的居民等,認為被告應反省和懺悔。
同案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早前裁定6人在《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都不成立,其後有聲音質疑裁決,並提出檢討陪審團制度。李桂華指,執法者不應批評司法制度,但日後再遇到同類情況,將有《國安法》第24條涉及恐佈活動的控罪、及今年3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危害國家安全事件,刑罰亦相當高。
至於會否就今次判刑提出覆核,李桂華說,警方會多方面研究,並與律政司商討才作決定,而今次「反恐條例」是首次引用,法官量刑時亦有借鑑外國案例,但之後案件已可引用本地裁決和參考今次法官的判例。
李桂華斥屠龍案被告喪心病狂。(巴士的報記者攝)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