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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完美示範「違法達義」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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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完美示範「違法達義」的下場

2024年11月19日 19:32 最後更新:12月26日 19:43

「35+」顛覆案審結,法庭宣布對45名罪成被告判刑,案中首惡戴耀廷被判監禁10年,判刑符合預期,亦彰顯了香港的法庭依法裁決。

總部設在美國紐約的「人權觀察」評論話:「參加並試圖贏得選舉,如今在香港成了可以判刑10年的重罪。」

這些美國人權組織如果不是別有用心,就是站著說話不腰疼,用廣東話講是「針唔拮到肉唔知痛」。戴耀廷之流謀劃的顛覆大計如果成功,香港會陷入何等混亂的局面。

一、顛覆陽謀,製造血腥。戴耀廷將他的計謀,以最直白的方式表達出來,公然提出「攬炒十步曲」,要當選的立法會議員無差別地否決預算案,逼到特首辭職,特區政府停擺,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街頭出現激烈抗爭,血腥鎮壓,社會陷入停頓,讓西方國家對中國實行全面制裁,最後逼政府倒台。正常人預估到某些政治行為可能帶來血腥後果,會馬上去制止,但戴耀廷就是想製造這種血腥後果,去實現這個推翻政府的大計。

戴耀廷等人為了令所有當選的反對派議員都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就先搞一個非法初選,然後又有人拿出一個所謂「墨落無悔」聲明,要參選前事先承諾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結果逼到大批本來相對溫和的泛民都上了這隻顛覆政府的賊船,走上犯法的不歸路。

「人權觀察」將戴耀廷策劃的陰謀形容為「參加並試圖贏得選舉」,講得輕描淡寫,明顯是很大誤導。你又試試在特朗普上任後,公然搞一個「攬炒特朗普十步曲」,用各種方法逼令聯邦政府停擺,令美國進入緊急狀態,逼政府血腥鎮壓,想拉特朗普落台,你又睇睇特朗普會否拘捕你。

二. 「違法達義」,一以貫之。戴耀廷一次又一次推動顛覆政府的政治運動,由2014年領導的佔中,2019年支持黑暴事件,到2020年推出「攬炒十步曲」,背後就是他力推的「違法達義」思想。

《德國之聲 》形容今次刑期最重者是遭判10年監禁的「法律學者」。但一個法律學者,應該教人違法嗎?他應該成為一場又一場政治運動的核心組織者嗎?

戴耀廷當時鼓吹法治有4個層次,包括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以法限權」和4.「以法達義(即違法達義)」。戴耀廷推崇「違法達義」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並將這種歪理到處推廣,逐漸成為香港通識教育當中對法治的一個正解,就連官方的公民教育活動亦邀請戴耀廷成為導師。

我早在2017年,已經指出戴耀廷這些「違法達義」思想曲解法治,嚴重誤導老師和學生,通識老師必須要堅決拒絕。不過我人微言輕,難以抗拒社會的逆流。而戴耀廷就一步一步的將他的「違法達義」理論在現實中實踐,把香港拖進一個大亂局之中。如今是一個撥亂反正的過程,戴耀廷亦完美示範「違法達義」的下場。

三. 推委卸責,毫無腰骨。在「35+」顛覆案中,法庭接納大部分被告「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但特別提到戴耀廷和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均有法律背景,而在推進實行相關顛覆謀劃的時候堅定不移,因此不能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

而現實上戴耀廷在「35+」顛覆案被捕後,選擇認罪而不抗辯,證明由始至終他都完全知道相關行為觸犯《香港國安法》,是典型知法犯法的行為。能夠推翻政府他就做未來的王,顛覆失敗就速速認罪求減三分一刑期,他都很識計數,只可憐被他逼上賊船的泛民,也要陪他坐牢。

不得不提戴耀廷求情時提出的兩個理由,都屬荒謬可笑。第一是指有關謀劃不會實現。如果他作出謀劃的時候,已是明知不會實現,他就是在搞電騙。但我更相信他曾經相信謀劃能夠成功,只不過最後失敗告終。

他求情的第二個理由是,《國安法》相關罪名分三個等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戴耀廷聲稱他只屬判刑3年以下的其他參加者類別。但整個顛覆謀劃由戴耀廷設計出來,他膽敢聲稱自己是「其他參加者」,都可以說當法庭是傻的了,亦充分顯示他「夠膽做、但不夠膽承責」的無腰骨特色。

西方媒體和人權組織,將事件形容為香港搞選舉都要坐牢,把戴耀廷等顛覆者描畫為英雄人物,無非想為他們的同道人打氣,想他們繼續去顛覆特區和中央政府。或許大家要以烏克蘭的災難為戒,美西方只是想烏克蘭人去和俄羅斯拼命,想烏克蘭戰至最後一人。不要這麼天真,去做美西方的馬前卒了。再過兩個月等特朗普上台,大家就看到烏克蘭的悲慘結局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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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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