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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承認TG轉發煽動訊息 判囚4個月

庭審案件

無業漢承認TG轉發煽動訊息  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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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承認TG轉發煽動訊息 判囚4個月

2024年12月20日 16:31 最後更新:12月31日 23:24

無業漢開設Telegram頻道發布發布弄髒國徽相片及煽動訊息等,於2022年9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囚4個月及罰款2000元。

53歲無業的被告陳永霖,涉嫌在Telegram群組中發布弄髒國徽的相片,又稱本港所有社會騷亂、公共健康問題(COVID 19)等都是中央造成等言論,他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項罪名。

其中煽動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另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指被告於2022年6月26日在太古城漢宮閣某單位內,無牌而管有兩部無線電對講機。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 言論內容涉暴力、武力、貶低等,有機會令原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死灰復燃,但指發放模式似「自言自語」,回應者少及感染力低,就煽動罪判被告入獄4個月,另管有對講機則罰款2000港元。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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