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上周五(1月3日)發生一宗致命車禍,由於有不同車Cam拍得事發經過,引發網上大量討論。
當時一名27歲姓黃電單車司機,疑因逃捕警方截查,被警察電單車尾隨,當黃姓鐵騎士駕電單車高速駛至宏基街近郵政大樓外時,有一名40歲休班男海關關員懷疑想協助警方,站到路中心「攔車」,但電單車沒有收慢直衝而至,雙方發生擦撞,休班男海關的手疑觸及鐵騎士頭盔,然後整個人凌空飛起墮地打滾避開電單車;而鐵騎士隨後人車失控,整架電單車向左翻側,滑行約10米撞柱,鐵騎士身亡,休班關員則受輕傷送院。
據了解,在案發當日,警方在調查期間,已經以涉嫌《干擾汽車罪》拘捕一名40歲男子,他已獲准保釋候查。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首先,事件損失生命,令人傷感,這是任何人都不想見到的結果。
其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市民都應遵從警方指示,尤其在繁忙的公路,更應聽從警方的停車指示行事。若不聽從指示,可能因逃避警方追捕,而令自己和周圍的人陷入危險之中。據說涉事電單車沒有按法例正確展示行車證,而受到警方注意截查。
第三,涉事關員的行為有無違法,相信警方調查後,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這種不正常死亡的情況,亦會召開死因庭研訊。現在各方都不宜對涉事的關員有無犯罪,妄下定論,政府會按法律處理。
另一方面,事發後網上有大量評論,把事件政治化,主要有兩個方向:
1. 挑動反政府情緒,指警方會偏幫涉案的海關關員,對事件不會有公正的處理。
警方對任何案件,都會作公正調查,無關涉事人的職業。就如今的事件,以「干預車輛罪」為例,警方要調查涉案人有無干預車輛;若有干預,有無「合理辯解」去進行干預。另外,市民若目睹罪案發生,懷疑涉案者犯了可逮捕罪行,可行使公民拘捕權。警方亦要調查試圖阻截鐵騎士的涉案人有無權力行使「公民拘捕權」,另外有沒有運用「合理而且合符比例」的武力,進行拘捕。警方需要時間詳細搜證,才能作出決定。
2. 挑動警方和海關的矛盾。網上有不少幸災樂禍的聲音,諷刺警方有之,諷刺海關有之,想警方和海關打交亦有之,希望紀律部隊不要受這些謠言影響。
由這宗意外事件可見,還有不少人想把所有事情政治化,一有機會,就出來煽動仇視政府情緒,想香港越亂越好。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