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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電動車充電服務投訴涉充電量不足 充電位被佔用

社會事

消委會:電動車充電服務投訴涉充電量不足 充電位被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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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電動車充電服務投訴涉充電量不足 充電位被佔用

2025年01月15日 11:57 最後更新:13:35

消委會表示,不時接獲有關電動車充電服務的投訴,包括充電量不足、充電位被佔用、收費指示欠清晰等。

消委會提供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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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個案的投訴人在所住屋苑停車場通宵充電,但發現充電樁會在半夜突然停止充電,例如有一次曾經充電667分鐘,只充了44千瓦小時,另一次充電719分鐘,只充了41.1千瓦小時,投訴人指充電公司是按時加按量收費,認為自己蒙受金錢損失,亦造成不便。充電公司回覆消委會表示,充電站受充電設備限制,系統會在電力驟降時停止充電,導致充電不足,對此表示歉意,並同意退多收的款項,投訴人最終接受退款,事件解決。

另一個案的投訴人駕駛某品牌電動車到商場同一品牌公司的中速充電站,購買1小時充電服務,總泊車時間 1小時40分鐘,總收費166.2元,當中16.2元是充電費,其餘150元是40分鐘的「閒置費」。投訴人指充電站沒有張貼閒置費告示,並且理應可獲自家品牌的充電優惠,認為是濫收費用,要求退還多收費用,但該公司指應用程式有列明充電費和閒置費,客人需要先輸入特定的「充電邀請碼」才可享有品牌優惠。投訴人不滿,公司亦堅拒退款,消委會建議投訴人考慮諮詢法律意見。

電動車 (設計圖片)

電動車 (設計圖片)

另外,消委會引述「國際消費者研究及試驗組織」與歐洲汽車會就19款電動車的測試報告,指出不同電動車的充電時間相當參差,電量由10%快速充電至80%,所需的充電時間由17分鐘至48分鐘不等,相差31分鐘。

外國測試又顯示電動車充電池容量與續航力未必成正比,例如一款聲稱充電池容量105.7千瓦小時的電動車,根據平均耗電量推算出的續航距離為546公里,在全部樣本中排行第3,另一款聲稱電池容量只有90.6千瓦小時的電動車,反而推算出的續航距離有559公里。

測試又發現即使屬於同一類別的電動車,由於設計、用料和整體車重量等因素,能源效率差別亦可以很大,例如7款同屬「大型家庭汽車」類別的電動車,平均耗電量介乎17.0至21.3千瓦小時,相差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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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

消委會每年接獲逾百宗外傭中介服務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接連爽約,或實際語文能力與預期不符等。另一方面,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條款列明,客戶付款即表示同意所有安排,毋須另行簽署合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急於付款,應先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委會。資料圖片

消委會。資料圖片

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透過A公司,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確認聘用並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但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全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任何合約 。直至被拒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替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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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

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亦承受巨大壓力,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

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投訴人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藥等。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www .eaa.labour.gov.hk ),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

此外,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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