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測試市面30款具備發聲及/或發光功能的電動玩具,發現約5成樣本在音量安全 、電池室設計或標示警告字句方面未能符合歐洲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整體表現未如理想。當中1款桌面玩具在音樂及語音模式下音量超出限值,另有8款樣本的電池室結構存在安全隱患,消委會已將相關資料轉交海關跟進。
消委會圖片
是次測試的30款樣本均使用乾電池驅動,售價介乎28元至399元,款式包括手提電話、電子琴、對講機、寵物小狗、手槍及火車等,當中22款同時具備發光功能。測試參 考歐洲玩具安全標準EN71-1及電玩具安全標準EN IEC 62115,從機械及物理性能、電氣安全,以及產品標示和警告字 句三方面 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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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玩具的設計特點及實際玩樂方式,30款樣本被 劃分為五大類別:
- 近耳玩具(5款,樣本CT1至CT5)
- 手持玩具(5款,樣本HT1至HT5)
- 具語音功能的手持玩具(4款,樣本HV1至HV4)
- 桌面玩具(13款,樣本TT1至TT13)
- 具語音功能的桌面玩具(3款,樣本TV1至TV3)
在適用年齡標示方面,全部樣本經實驗室評估後的適用年齡 組別均與產品標示相符,表現理想。
機械和物理性能測試中,29款樣本通過相關標準要求,僅餘下1款樣本TV1在音量安全方面未達標。樣本TV1為具語音功能的桌面玩具,其音樂模式下在50厘米距離量得的A計權時間平均發射聲壓級(LpA)為83.6分貝,超出桌面玩具第1風險級別的80分貝上限;而在語音模式下量得的LpA更達85.3分貝,同樣超出語音玩具第1風險級別的限值。
電氣安全測試方面,22款樣本通過相關要求,8款樣本則在電池室結構方面未能符合標準。當中樣本TT5及TT12在拉力及/或跌落測試後,電池室打開,電池外露並可被接觸,未符合採用AA或AAA電池玩具的安全要求。此外,1款採用鈕扣電池的樣本 CT3及6款採用AA或AAA電池的樣本HT2、HT4、TT10、 TT11、TT12及TV1,其電池室蓋螺絲在施加20牛頓的力10秒後與電池室 蓋分離,未能符合標準要求。至於22款具備發光功能的樣本,其發光部件的亮度及光輻射水平均符合標準要求。
樣本 TT12 在完成拉力及/或跌落測試後,其電池室打開,電池外露及可被接觸到。消委會圖片
樣本 TT5 在完成拉力及/或跌落測試後,其電池室打開,電池外露及可被接觸到。消委會圖片
在標示及警告字句的檢視中,發現多款樣本存在不足。樣本CT3、CT5、HT2、HT3、HV4、TT6、TT9及TV1欠缺EN IEC 62115標準要求的部分警告字句。樣本CT 5、TT1及TT11雖具備閃光功能,卻未按標準標示可能引發光敏性癲癇的 潛在風險。
語言版本方面,樣本CT1、CT 2、CT3、TT12、TT13、TV1及TV3的使用說明及警告字句,部分或全部未有同時提供中英文版本,或英文版本被貼紙遮蓋導致未能清晰顯示。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規定,玩具須在顯眼處清楚標示安全存放、使用、耗用及處置的中英文警告,以及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的全名、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及本港地址。然而,樣本CT3、TT12、TT13及TV1未有提供相關全名及/或本港地址,未能符合條例規定。
海關表示,本港供應的玩具安全受《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監管,須 符合指定標準的全部適用規定。違 例者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海關已就消委會報告中未能通過測試的產品作出跟進,並會持續透過風險評估進行巡查及抽樣測試。
多間涉事產品的代理商已作出回應及改善安排。「Hola」(CT2)代理商指英文警告被標籤覆蓋,將重新整理標籤;「港玩」(HT4、TT9至TT11)代理商表示部分批次警告語屬舊版本,將進行修正,並已補回電池蓋螺絲部件;「IWAYA CORPORATION」(TT5)代理商稱測試樣本為舊存貨,新產品已改用螺絲固定的電池室蓋設計並通過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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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提醒家長及照顧者,選購及使用聲光電池玩具時應注意:
- 留意產品標示的適用年齡,按兒童實際年齡選購。
- 購 買前仔細檢視產品及包裝上的安全標示和警告字句,確保內容清晰完整。
- 使用前檢查玩具是否有易鬆脫的細小部件、尖銳邊緣或尖點。
- 避免讓兒童長時間把發聲玩具貼近耳朵把玩,可調校音量的產品應控制音量及玩樂時間。
- 留意閃光或快速變換燈光效果可能引發不適,避免兒童長時間直視發光部件。
- 家長應負責安裝、更換電池及充電,確保電池室妥善固定。
- 用盡或損壞的電池應立即取出妥善棄置,若懷疑兒童誤吞電池應即時求醫。
- 長時間不使用玩具時應取出電池,玩具及電池應遠離熱源及潮濕環境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