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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7人「721」暴動罪成2.27判刑

政事

林卓廷等7人「721」暴動罪成2.27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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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7人「721」暴動罪成2.27判刑

2025年01月22日 16:01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2

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人,被控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暴動罪成,2月27日判刑。辯方在庭上求情表示,林保護市民致受傷流血,更曾獲警方感謝,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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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黃錦娟在區域法院為林求情時,指林在場奮不顧身保護市民,結果受傷流血收場,事後更曾獲警方感謝其盡責舉報,「冇諗到會變成非法集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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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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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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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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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娟指事件由白衣人在閘外非法集結繼而發生暴動,閘內人士角色被動,而且時間短暫,至白衣人闖進閘內便告終,暴動範圍極小性質成因非常特殊,程度輕微;閘內人士亦無手持武器、令人受傷或嚴重破壞財產,遠遠不及白衣人一方。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錦娟又指林沒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到場為了收集證據向警方舉報,將白衣人繩之於法,「冇諗到會變成非法集結人士」,到場前亦有聯絡警方,要求盡快行動驅散黑社會,事後曾協助警方錄取了4份口供,更獲警方感謝其盡市民責任舉報「721」事件。

黃錦娟續指,案發時林卓廷沒有施襲,亦曾勸說試圖化解衝突,即使被人擲中雜物也沒有還擊,結果受傷流血收場。黃指林卓廷非擔當主導角色,即使直播當時情況,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吸引大量群眾到場。陳官聽罷表示,他自己裁決時也公平地使用了「磁石效應」來描述事件。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錦娟引用白衣人案例比較時,陳官指白衣人名不經傳,林卓廷卻為立法會議員卻沒有呼籲他人離開,應加重刑責。黃錦娟反駁指時林是基於其身份才認為有責任到場保護他人。

黃錦娟稱,林卓廷歷年向多間慈善機構捐款達7萬多元,林在求情信中則引述蘇軾詩句「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稱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會燃亮內心光明,盡力運動讀書來磨練自己。

林卓廷的求情信又感激家人不辭勞苦前往探望,稱會繼續過好每一天,雖多次因履行公職而被捕審判,初選案刑期更長達6年多,亦預料無法因行為良好減刑3份1,但仍會期待一日自由團聚。林卓廷指,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再引蘇軾詩句作結「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陳官則質疑林卓廷毫無悔意。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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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被告,辯方求情指白衣人先挑起暴動,閘內人士主要只是防禦指罵,被告庾家豪於案發後失去了工作,至今等待了5年半為時不短;陳永晞也失去國際投資銀行工作,其他投資銀行均不願聘用,非常後悔案發時未有深思。葉鑫昇呈上超過20封求情信,指案件困擾他4年後將失去社工資格,亦未能照顧妻子和有特殊需要的幼子,對為一時衝動犯案無比自責;尹仲明獲表揚其義助內地學童和拾荒者;楊朗近年參與區選社區服務,是熱心市民案發時見有女士受襲後衝下月台而到場,屬情有可原。

7名被告分別為為47歲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0歲客戶服務主任庾家豪、42歲陳永晞、36歲社工葉鑫昇、30歲廚師鄺浩林、52歲電器技工尹仲明及31歲航空公司地勤人員楊朗。

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網媒記者和女社工3人,被指要求一名市民刪去示威者的影片和照片,2023年1月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案件星期四(6月4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網媒記者沒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屬有違常理,並指現場片段足以證明2人有意圖。上訴庭將案押後裁決,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3名答辯人為48歲林卓廷、32歲網媒記者曾焌熙及43歲社工鍾凱研。林卓廷與曾焌熙同被控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鍾凱研則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均罪脫。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上訴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法官張慧玲一同審理。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鍾凱研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曾焌熙沒有律師代表,他一度表示無錢乘車到法院,法官基於司法公正,提議警方安排車輛接載他到庭。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曾焌熙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是有違常理,並在庭上播放案發時現場影像,指片段足以顯示2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片中,林卓廷曾向事主表示「我哋係純粹想解決問題嘅啫,如果你話嗰啲相對你係好重要唔想刪嘅,呢個係你嘅權利,無人逼到你,不過呢,我亦都叫唔到大家讓開嘅」、「嗰啲相係咪真係咁重要呢?」,而林亦向現場示威者表示「我哋而家最緊要係刪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俾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係咪呀?」

律政司一方又就訟費命令上訴,指林卓廷和鍾凱研身處其中,並非單純調停,屬自招嫌疑。

林卓廷一方陳詞指,上訴庭若要推翻原審無罪判決,必須證明原審法官出錯並達至「有悖常理」程度。他指,控方未能證明事主X手機內的7月1日照片及片段,與任何實際或可能進行的司法程序存在「可辨識的聯繫」,亦從未清楚指出這些影像涉及哪一項具體刑事罪行。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案發環境、林卓廷的言行態度及其調停保護事主的角色,最終認定存在合理疑點並無妨礙司法意圖,請上訴庭維持原判及相關訟費決定。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一方陳詞指,需將案件放回2019年7月6日示威現場的大環境下分析。當時事主X遭多人圍毆,處境危險,有人試圖保護他,其手機被搶後交給較遲到達的鍾凱研。X曾授權他人查看手機,但檢查多個通訊及媒體應用程式均未發現相關照片。其後涉及Instagram的證供出現明顯前後矛盾,事主證供不可靠,而鍾凱研在群情洶湧、面臨被毆打及手機資料被清除的威脅下,刪除照片是出於保護事主及自我保全,具有合理辯解。鍾凱研行為不構成犯罪,亦無自招嫌疑,請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一方的上訴,並維持理原審法官批准訟費的判決。

三位法官聽罷陳詞,指因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在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原審法官裁決時指,林卓廷當時走到示威群眾及事主之間,說話語氣平靜,內容不涉恐嚇,認為他只是撲火化解紛爭,並無意圖妨礙檢控;曾有要求事主刪相,可能出於私隱考慮,不一定想到司法程序;鍾不一定是刪除手機資料的人,而她當時意圖也是想化解困局。惟曾因案發時眼神語氣態度不善,法官認為他加入包圍事主的行列,故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2023、CACC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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