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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7人「721」暴動罪成2.27判刑

政事

林卓廷等7人「721」暴動罪成2.27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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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7人「721」暴動罪成2.27判刑

2025年01月22日 16:01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2

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人,被控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暴動罪成,2月27日判刑。辯方在庭上求情表示,林保護市民致受傷流血,更曾獲警方感謝,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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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黃錦娟在區域法院為林求情時,指林在場奮不顧身保護市民,結果受傷流血收場,事後更曾獲警方感謝其盡責舉報,「冇諗到會變成非法集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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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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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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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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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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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娟指事件由白衣人在閘外非法集結繼而發生暴動,閘內人士角色被動,而且時間短暫,至白衣人闖進閘內便告終,暴動範圍極小性質成因非常特殊,程度輕微;閘內人士亦無手持武器、令人受傷或嚴重破壞財產,遠遠不及白衣人一方。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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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娟又指林沒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到場為了收集證據向警方舉報,將白衣人繩之於法,「冇諗到會變成非法集結人士」,到場前亦有聯絡警方,要求盡快行動驅散黑社會,事後曾協助警方錄取了4份口供,更獲警方感謝其盡市民責任舉報「721」事件。

黃錦娟續指,案發時林卓廷沒有施襲,亦曾勸說試圖化解衝突,即使被人擲中雜物也沒有還擊,結果受傷流血收場。黃指林卓廷非擔當主導角色,即使直播當時情況,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吸引大量群眾到場。陳官聽罷表示,他自己裁決時也公平地使用了「磁石效應」來描述事件。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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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娟引用白衣人案例比較時,陳官指白衣人名不經傳,林卓廷卻為立法會議員卻沒有呼籲他人離開,應加重刑責。黃錦娟反駁指時林是基於其身份才認為有責任到場保護他人。

黃錦娟稱,林卓廷歷年向多間慈善機構捐款達7萬多元,林在求情信中則引述蘇軾詩句「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稱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會燃亮內心光明,盡力運動讀書來磨練自己。

林卓廷的求情信又感激家人不辭勞苦前往探望,稱會繼續過好每一天,雖多次因履行公職而被捕審判,初選案刑期更長達6年多,亦預料無法因行為良好減刑3份1,但仍會期待一日自由團聚。林卓廷指,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再引蘇軾詩句作結「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陳官則質疑林卓廷毫無悔意。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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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被告,辯方求情指白衣人先挑起暴動,閘內人士主要只是防禦指罵,被告庾家豪於案發後失去了工作,至今等待了5年半為時不短;陳永晞也失去國際投資銀行工作,其他投資銀行均不願聘用,非常後悔案發時未有深思。葉鑫昇呈上超過20封求情信,指案件困擾他4年後將失去社工資格,亦未能照顧妻子和有特殊需要的幼子,對為一時衝動犯案無比自責;尹仲明獲表揚其義助內地學童和拾荒者;楊朗近年參與區選社區服務,是熱心市民案發時見有女士受襲後衝下月台而到場,屬情有可原。

7名被告分別為為47歲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0歲客戶服務主任庾家豪、42歲陳永晞、36歲社工葉鑫昇、30歲廚師鄺浩林、52歲電器技工尹仲明及31歲航空公司地勤人員楊朗。

3名「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港鐵站襲擊事件,承認暴動罪,其中2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早前在區院被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男星期三(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就刑罰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偉德及王浩昇另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在控方同意下獲准存檔法庭。吳偉德因在較早時間認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王浩昇及鄭文傑則被判囚5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拒接納被告案發時曾在月台車廂有短暫的「調停角色」,8至10秒內攔阻其他「白衣人」進入車廂,呼籲勿挑釁,並扶乘客離開,試圖平息衝突,希望上訴法庭視為減刑因素。

答辯一方則反駁,其行動反加劇車廂恐慌,無任何調停跡象可見。彭官質疑,該短暫動作不具實質調停效果、他亦無權叫人勿挑釁,且整體參與屬暴動核心,從樓梯追上月台、揮拳等行為嚴重。

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則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適當,指原審法官在判處吳偉德及王浩昇時,已考慮他們面對的串謀傷人罪並同期執行;惟鄭面對暴動罪,無額外傷人罪,盼調整量刑起點或刑期扣減幅度。

楊官指,鄭帶頭用藤條、有指揮手勢、站在前線,構成慫恿襲擊,罪責嚴重。原審時,串謀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作檢控,但承認案情顯示他涉及傷人。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亦指出,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被告王浩昇沒法律代表,亦沒有陳詞。法官問及答辯方有關王涉另一宗販毒案件的刑期為16年8個月,並確認原審法官已考慮該案,判斷刑期應分開執行。法官提醒王浩昇,若不服串謀販毒的刑期,則應就其串謀販毒罪提出刑罰上訴,與本案無關。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3人的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詳細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發。

案件編號:CACC2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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