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人,被控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暴動罪成,2月27日判刑。辯方在庭上求情表示,林保護市民致受傷流血,更曾獲警方感謝,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大律師黃錦娟在區域法院為林求情時,指林在場奮不顧身保護市民,結果受傷流血收場,事後更曾獲警方感謝其盡責舉報,「冇諗到會變成非法集結人士」。
黃錦娟指事件由白衣人在閘外非法集結繼而發生暴動,閘內人士角色被動,而且時間短暫,至白衣人闖進閘內便告終,暴動範圍極小性質成因非常特殊,程度輕微;閘內人士亦無手持武器、令人受傷或嚴重破壞財產,遠遠不及白衣人一方。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錦娟又指林沒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到場為了收集證據向警方舉報,將白衣人繩之於法,「冇諗到會變成非法集結人士」,到場前亦有聯絡警方,要求盡快行動驅散黑社會,事後曾協助警方錄取了4份口供,更獲警方感謝其盡市民責任舉報「721」事件。
黃錦娟續指,案發時林卓廷沒有施襲,亦曾勸說試圖化解衝突,即使被人擲中雜物也沒有還擊,結果受傷流血收場。黃指林卓廷非擔當主導角色,即使直播當時情況,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吸引大量群眾到場。陳官聽罷表示,他自己裁決時也公平地使用了「磁石效應」來描述事件。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錦娟引用白衣人案例比較時,陳官指白衣人名不經傳,林卓廷卻為立法會議員卻沒有呼籲他人離開,應加重刑責。黃錦娟反駁指時林是基於其身份才認為有責任到場保護他人。
黃錦娟稱,林卓廷歷年向多間慈善機構捐款達7萬多元,林在求情信中則引述蘇軾詩句「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稱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會燃亮內心光明,盡力運動讀書來磨練自己。
林卓廷的求情信又感激家人不辭勞苦前往探望,稱會繼續過好每一天,雖多次因履行公職而被捕審判,初選案刑期更長達6年多,亦預料無法因行為良好減刑3份1,但仍會期待一日自由團聚。林卓廷指,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再引蘇軾詩句作結「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陳官則質疑林卓廷毫無悔意。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至於其他被告,辯方求情指白衣人先挑起暴動,閘內人士主要只是防禦指罵,被告庾家豪於案發後失去了工作,至今等待了5年半為時不短;陳永晞也失去國際投資銀行工作,其他投資銀行均不願聘用,非常後悔案發時未有深思。葉鑫昇呈上超過20封求情信,指案件困擾他4年後將失去社工資格,亦未能照顧妻子和有特殊需要的幼子,對為一時衝動犯案無比自責;尹仲明獲表揚其義助內地學童和拾荒者;楊朗近年參與區選社區服務,是熱心市民案發時見有女士受襲後衝下月台而到場,屬情有可原。
7名被告分別為為47歲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0歲客戶服務主任庾家豪、42歲陳永晞、36歲社工葉鑫昇、30歲廚師鄺浩林、52歲電器技工尹仲明及31歲航空公司地勤人員楊朗。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