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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其他國安案件

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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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法官質疑控方廣闊詮釋條文

2025年02月12日 15:54 最後更新:04月01日 11:47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林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至2024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獲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三(12 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律政司一方指,部分條文應廣闊詮釋,披露的受查罪行亦不限於貪污罪行,惟遭院法官質疑,直指似乎律政司為求上訴,強行辯稱條文應廣闊詮釋來將林卓廷定罪;終審庭押後裁決。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則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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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爭議《防止賄賂條例》之下「披露受查人身分」罪適用範圍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上訴說明《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立法目的,在預防疑犯知道自己正被調查,1996年修例後增設部分現有條文,改變了其控罪範圍。黎嘉誼解釋,根據現有條文的字眼詮釋,(b)條上半部禁止向公眾披露受查人身分或其受查事實一事,覆蓋範圍比較寬廣,不只第II部所訂罪行即貪污罪行,還包括其他罪行,而(a)及(b)條其餘部份則只限於貪污罪行。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控方對條例的詮釋廣闊。黎嘉誼指,林卓廷在公眾前披露游乃強受查,條例針對基於事實發生的,影響到從而導致毀滅證據、逃避調查等情況。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控方對條文詮釋廣闊 

法官李義質問披露範圍為何;法官霍兆剛則指,林卓廷披露游警司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可能不是一個賄賂犯罪,指如要了解(b)條上半部罪行所指內容,必須追溯到(a)條內文所指的貪污罪行,兩者內容不應有異。

法官張舉能則反問,按照黎嘉誼說法來演繹條文,即是告知受查人正在受查沒有違法,反而告知受查人的叔父,受查人正在受查卻屬違法。黎嘉誼回應指,此屬立法機關選擇,解釋除貪污罪行外,廉署還會調查選舉罪行或行為失當罪行等。法官李義關注披露的對象,但控方爭議焦點放在被披露者的身份。

法官張舉能直言,似乎律政司為求上訴,強行辯稱(b)條上半部詮釋較闊來將林卓廷定罪,卻仍將其餘部份局限於貪污罪行。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一方指控方沒證明林有意洩密

林卓廷一方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這問題的表述方式純粹是一個詮釋問題,指(b)條上半部沒有其他可行解讀,其意思即是向公眾等披露因貪污罪行受查的受查人身份,解讀與(a)條相關,反駁律政司一方主張(b)條上半部詮釋廣闊,受查罪行可與貪污罪行無關,說法不可能成立。沈又引述法例在歷史上的修訂,導致了範圍縮小,收窄了被披露身分的人必須是正受第 II 部罪行調查的人。法官林文瀚指不正確,適用範圍是保持一致的。

沈士文解釋,林卓廷曾任職廉政公署調查主任,亦非游乃強友人,721事件後在記者會中指出時任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游乃強正因行為失當接受調查,行為失當不是貪污罪行,故不應因此定罪。

法官張舉能問及,如受查人同時因貪污罪行及非貪污罪行受查,若公開受查人身份可有風險洩密,妨害貪污罪行調查,因此立法機關立法有良好理由去禁止此事?沈士文回應指,控方沒在本案審訊中證明林卓廷有意洩密,故認為只應由立法機關在未來再去考慮。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約有20人在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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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多次披露元朗721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林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至2024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4月1日以派發判詞形式宣判,裁定律政司上訴成功,恢復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涉及法律問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如有人知悉另一名人士被指或懷疑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 II 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其披露該受調查人身份的行為是否犯法?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所撰寫的判詞指,本案條文詮釋分兩種,一是著眼於條文的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一項調查乃涉及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方才犯禁;二是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已犯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贊同李義法官大部分裁定,三名法官認為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更為可取,可更好地反映條文的立法原意,並涵蓋規管間接披露,以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三名法官認為,按涉案條文用語,即使沒有披露細節,單純披露該項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責,而不論披露的是一項調查存在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細節,皆可能妨害該調查的進行。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FACC 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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